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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模板(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标准)x

    时间:2020-11-03 16:50: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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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7

    XX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模板

    (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保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是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劳动者入职、转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党群工作部负责本单位劳动者的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动态监控劳动者职业健康,建立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安全监督部负责本单位的劳动者的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机关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责部门。各单位保存档案的复印件,原件交公司相关部门永久保存。

    第三节? 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条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各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正常情况原则上在岗期间每年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条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各单位应当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体检后采取的措施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每年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台帐(附表1),为职业危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表2),及时报送党群工作部备案,附上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以及需要存入的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登记表

    2.职业健康档案表

    附表1

    ()年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登记表

    单位: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身份证号码

    从事本岗工作起始日期

    接触何种有毒有害物质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表2

    职业健康档案表

    单位: 建档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籍贯

    文化程度

    婚姻

    职业危害作业工种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时间

    嗜好

    既往病史

    体检情况

    时间

    体检医院

    体检报告号

    体检结果

    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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