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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17 23:55:1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术语

    第三条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条工厂员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条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工作职责

    第八条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协调和控制。

    第九条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情况表》,

    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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