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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人员考试第一章

    时间:2021-01-04 12:53:1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

    一、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

    1.含义: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为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它基本原则都是其延伸和扩展。

    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法无禁止皆自由)

    合法行政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优先、行政从属)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的法治畴。

    (二)合理行政

    行政决定应当具有 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 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 社会公德。

    公平公正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 偏私、不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包括: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行政机关锁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律规中,程序性规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开

    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公众参与

    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述和申辩。

    回避

    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基本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便利当事人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 \o "法律" 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六)权责统一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须监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 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 职责或 、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效能

    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

    指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如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规定权

    禁止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围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以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围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主体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分为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围实施。

    2. 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围,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创新机制)

    “一个窗口对外”(创新机制)

    统一办理

    联合、集中办理

    权力归属者

    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多个机关

    一个机关,多个设机构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

    被授权组织

    受托机关

    一个机关

    一个机关

    一个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三、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

    1.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围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围,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处罚人的法定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述和申辩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提出。

    5、请求赔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行为发生地(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案件移送:如果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如果案件仅是行政,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既可以在同一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

    警告

    行政处罚主体对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行为。警告一般可以当场作出。

    2.财产罚

    财产罚指强迫行政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罚款

    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决定处罚数额。

    没收所得和非法财物

    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 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用于从事活动的工具、 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3.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罚者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工作,但其法律资格并未被剥夺,此前获得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仍然有效。经过整改和纠正,在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后,行为人无序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和工作。

    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 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围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4.自由罚(人身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

    除上述六种行政处罚之外,《行政处罚法》还授予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有两种:驱除出境和通报批评。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事正常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复杂化。

    1.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

    执法人员2人以上。程序: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要时(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登记保存(7天)证据(程序: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当事人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决定

    1.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对复杂或重大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处罚决定书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方式、救济权利;

    3.处罚决定书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送达处罚决定书;

    5.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1.可以一人执法;

    2.当场程序: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述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回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1.责令停产营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4.听证应公开进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6.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

    四、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 ?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如: 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如: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3.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直接执行

    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 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 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 代执行和 执行罚两种。

    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执行罚: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财产

    对人身

    对行为

    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强行拆除

    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

    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二)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般性程序

    部程序

    一般情况(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外部程序

    现场出示执法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当事人不正当事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特殊性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扣押

    冻结

    ①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②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③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④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

    ①不得查封、扣押与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

    主体:

    ① 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等)

    ②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

    ③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文书:

    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②决定书载明事项: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③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

    ①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②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

    ①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②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③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此类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④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处理:

    ①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处理:

    第一,事实清楚→没收→销毁。

    第二,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第三,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

    ①书面形式;②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③催告书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述权和申辩权。

    具体情形

    ①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②终结执行: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③中终转化: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④执行回转:财物类强制执行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⑤执行和解:原则: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容: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恢复: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⑥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⑦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三不主义,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代履行

    ①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 ②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 ③程序:机关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并签名盖章④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等⑥强制拆除: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

    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

    当事人

    当事人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书面催告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书面催告

    当事人

    当事人 10 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①强制执行申请书;

    ②行政决定书;

    ③事实、理由和依据;

    ④当事人意见;

    ⑤催告情况;

    ⑥执行标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 3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申请(申请免费)6 个月+3 个月

    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 日内执行

    管辖:(级别:有管辖权法院)

    管辖:(级别:有管辖权法院)

    一般案件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案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予以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15 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15 日内可向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

    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

    上一级法院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上一级法院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听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7 日内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30

    3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执行裁定

    裁定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裁定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 日内送达

    行政机关15

    行政机关15 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比

    行为种类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法院

    相对集中实施

    统一办理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其他行政机关

    ×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行政处罚

    同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

    行政强制

    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

    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同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执行

    公安、税务、海关、、县级以上政府

    ×

    ×

    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

    ×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为种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许可

    经常性许可

    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经常性许可

    省规章设定1年临时性许可

    行政处罚

    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除限制人身自由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皆有权)

    行政强制措施

    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

    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执行

    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

    ×

    ×

    ×

    五、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一)报复陷害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 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妨害公务罪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3.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主观方面:

    此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此罪。

    犯罪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泄露国家秘密罪

    1.《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 渎职罪。

    犯罪客体:国家制度。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 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 渎职罪。

    犯罪客体:国家制度。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 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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