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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基础知识及公安统计基本业务知识

    时间:2021-02-23 20:13:3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2、内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内涵

    (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

    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

    (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

    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

    四、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

    (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

    (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

    “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

    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

    2、整合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

    3、构建检法机关司法建议、新闻媒体监督、“政法民声热线”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4、畅通群众投诉、信访举报等渠道。

    5、全方位、多角度征求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

    6、积极落实事务办理工作责任机制、群众意见研判机制、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和群众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把公安工作置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

    1、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行为准则。

      2、公安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公安政策的作用

    1、指导作用:指明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调整作用

    (1)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 (2)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

    (3)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

    二、五项基本的公安政策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

    1、含义:(1)严肃:就是执法必严;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2)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2、关系:(1)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2)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

    3、认真贯彻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2)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备)、准(准确)、狠(严厉打击),在稳准狠中,“准”是关键。

    (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

    1、含义(1)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2)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2、注意(1)对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

     (3)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三)宽严相济政策

    1、含义:(1)宽: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①非犯罪化,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②非监禁化,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③非司法化,轻微案件,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2)“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①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②严厉是指刑罚苛严,从重惩处。③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3)“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①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②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2、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陋现象。①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②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③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治安行政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

    (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①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②推行刑事调解。③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④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最实行非刑事化处理。

    (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政策

    1、基本要求①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②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③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④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五)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1、刑诉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刑诉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善了辩护、证据、侦查监督等制度。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

    1、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2、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3、基本要求(1)以教为主,寓教于法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

    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2、具体工作: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无权批准和决定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1、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2、依靠群众实施扭送

    3、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该接受监督的原则。(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原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象:犯罪嫌疑人 (二)程序 1、实施人员:侦查人员(不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时间:(1)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地点:(1)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3)现场:经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如实回答。(2)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应当制作讯问笔录:(1)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三)讯问中的特殊程序

    1、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

    (1)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2)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讯问证人、被害人

    (一)对象:证人、被害人(二)程序 1、实施:侦查人员,2人以上 2、地点:(1)现场讯问:出示工作证件。

    (2)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讯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讯问通知书。(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5、讯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无教师)到场。6、制作讯问笔录。

    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一)现场勘验 1、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 2、方式:拍照、绘图、录像、文字记载

    3、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4、实施人员:(1)侦查人员;(2)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5、程序: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

    (二)物证检验 1、侦查人员进行;2、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三)尸体检验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批准: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强制检查的对象只针对犯罪嫌疑人

    4、特殊情况: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贞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五)辨认 1、辨认主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 2、辨认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

     3、程序: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4、辨认笔录:应当制作为《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六)侦查实验

    1、定义: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行为。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3、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4、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搜查

    (一)对象: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二)程序: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2、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3、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搜查结果 1、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字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该在笔录上注明。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 2、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4、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另一份附卷备查。

    5、保管、封存:(1)对象: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2)程序: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3)开具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6、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封查、扣押,予以退还。

    7、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毁损。

    六、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七、鉴定

    1、对象: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2、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4、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技术侦查措施

    1、含义: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2、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3、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九、通缉 1、对象:(1)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2)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刑事强制措施

    一、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刑事拘留——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5、逮捕——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6、公民扭送

    一、拘传——目的是为了讯问

    (一)对象: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适用情形:1、根据案件情况应以拘传的;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三)程序: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3、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4、时间:(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1、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执行:公安机关

    (一)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二)申请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三)方式 1、财产保;2、人保: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3、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 (四)保证人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五)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遵守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相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 1、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2、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八)期限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一)对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三)被监视居住场所 1、犯罪嫌疑人的住处;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以折抵刑期);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以折抵刑期)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四)监视居住的方法 1、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五)期限 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目击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1、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2、执行: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3、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4、24小时内必须讯问。5、24小时内制作拘留证通知书通知家属原因和住处,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6、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第七种情形的可延长至30日。7、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逮捕 批准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检察院、法院;执行逮捕:公安机关

    (一)条件 1、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完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程序

    1、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2、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检察院不批且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重新提起。(2)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3)公安的复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批准逮捕:(1)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2人,出示逮捕证。

    (3)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捕人送看守所羁押。(4)两个24小时:讯问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除无法通知外)。(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查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①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②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公民扭送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

    1、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1)从行政的角度理解,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权力;(2)从行政法的角度理解,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行为)

    2、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1)执行性,公安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一种权力。(2)合法性,行政执法权为法律所设定,是法定权力,同时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

    (3)强制性,,公安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是指一种可以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权力。(4)不可处分性,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自由转让 其行政执法职权,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同时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也不得自由放弃行政执法职权。

    3、公安行政执法与公安行政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1)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就是公安行政执法行为。(2)公安行政管理丰富着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而法律提供着维护公安行政管理合法权威的规范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的效能。

    (二)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1、从公安行政管理的角度: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从法的角度: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特点:(1)行政处罚。(2)主体:公安机关。(3)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4)内容: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定权利。

    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1、警告: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2、罚款。3、行政拘留(1)性质:又称治安拘留,最严厉的一种,属于人身罚、自由罚。(2)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3)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时,行政拘留可以超过十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的核心内容就是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概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2、特征:(1)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2)法律特征:治安违法性(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然的法律后果;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只能加诸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1、概念:我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4)侵犯公私财产行为,同类客体是合法的公私财产权利;(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以及特定条件。

    (三)主体 1、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a、完全责任:已满18岁 b、不完全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完全不负责任:不满14岁

    (2)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不负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负责任。b、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处罚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c、醉酒人:醉酒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不履行职责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代表本单位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单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受处罚。(四)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2、教唆、胁迫、诱骗: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从重处罚。

    (二)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三)行为数不典型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只按一个行为处罚,主要包括连续行为、继续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等类型。

    六、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选举秩序,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要有违规制造、处置等危险物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安全,妨碍铁路线路、列车行驶安全、举办大型活动、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等;3、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主要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乞讨干扰他人的,威胁人身安全、破坏名誉、干扰正常生活、涉及他人隐私的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强买强卖,侵犯通信自由等;4、侵犯财产权利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5、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招摇撞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特种行业违法,旅馆业违规,出租房屋违规,典当业违规,收购废旧物品违规,影响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及偷越国(边)境,涉及文物保护,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卖淫、嫖娼,制作、复制、传播等淫秽物品,赌博,涉及毒品及原植物,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等。

    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一)受案、调查

    1、受案。(1)报案、控告、举报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 (3)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

    2、调查。调查包括若干调查的方法,如传唤,勘验,检查,扣押,登记,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3、传唤(1)对象:违法嫌疑人。(2)可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3)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强制传唤。(4)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4、勘验、检查。(1)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2)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4)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5)当场检查:出示工作证件。(6)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

    例外:对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5、扣押、登记。(1)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通常包括:违法所得财物;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行为人持有的违禁品等。(2)登记: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6、鉴定: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

    (二)决定

    1、告知: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1)适用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2)处罚前告知后,当事人申请。(3)非本案人员主持。3、处理决定(1)依法处罚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②当场处罚: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 。③书面形式: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2)依法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②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3)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立功表现的。4、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情节轻微;②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③对个人是警告、200元以下罚款。(2)不适用简易程序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

    (三)执行

    1、罚款的执行 (1)自行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当场收缴。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拘留的执行 (1)送达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③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即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④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3)不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岁以上;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治安调解

    1、治安调解的一般适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浸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较轻。(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当场调解的适用的条件

    ①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②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③符合治安调解条件 ④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

    3、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⑥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4、调解的法律后果

    (1)达成协议且履行: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2)没有达成协议或达成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①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②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一、概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盘问 1、现场盘问、检查 (1)对象:违法犯罪嫌疑人 (2)程序:出示相应证件

    2、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3、带至公安机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二)约束

    1、对象:(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2)醉酒的人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

    2、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

    (三)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1、适用对象: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命令解散拒不离开现场的人员;③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或者进入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④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员,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2、性质:即时性公安强制措施,在适用时无须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只要法定的情形出现即可。但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要先进行劝告、警告,经劝告、警告无效,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四)强制隔离戒毒

    1、对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2、治疗方式:药物治疗、心理治疗 3、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4、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5、吸毒成瘾的定义: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6、如何认定吸毒成瘾:(1)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2)戒毒医疗机构: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三、对物的强制措施

    1、收缴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票证、印章;(5)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6)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追缴 (1)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2)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务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四、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 适用对象: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扣留居民身份证 扣留居民身份证的对象: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

    (三)收缴居民身份证 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对象:被逮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五、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

    1、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2、责令停业整顿。针对特定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按规定设置相应设备、设施等,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予以整改的法律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特征

    1、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义务为前提。

    2、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公安行政决定义务。

    三、种类

    (一)间接强制 1、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行政行为。2、执行罚: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直接强制 1、概念:法定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人身或财务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2、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是:①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直接强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直接强制必须严格贯彻比例原则(或称适应原则),即直接强制必须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为限度。

    (三)其他分类——对人和对物

    1、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2、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四、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公安行政许可

    一、含义

    公安行政许可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特征

    1、公安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公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禁止。

    2、公安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共危险或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

    三、种类

    1、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等。2、枪支管理工作中的许可。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4、化学及放射性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5、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许可。6、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中的许可等。

    四、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

    1、受理程序 2、审查(核定)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即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1、概念(1)谁监督:法定的监督主体(2)监督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3)监督什么: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2、特征:(1)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监督主体的广泛性;(3)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源于监督主体性质、地位不同;(4)监督过程的程序性: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产生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性质、地位

    1、按监督主体分类 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

    社会监督的方式: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

    社会监督的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往往引发其他权力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间接性特征。

    2、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

    (1)外部监督(公安机关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查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2)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3、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1)事前监督——预防作用: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2)事中监督——控制作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3)事后监督——救济作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1、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4、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2、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3、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1、督察监督的最基本履职方式: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现场同步监督。

    2、作用:是公安机关最主动、最及时、最有效的内部监督,也是对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最直接、最有力的外部监督,是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有监督机制。

    (一)监察机构的设置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2、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3、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5、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监督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统计基本业务知识

    1、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公安工作及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公安统计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公安统计的内容包括公安业务统计、公安科技统计、公安队伍建设统计、公安后勤装备统计、社会治安及其相关的社会情况统计。

    3、如何描述现行的公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公安统计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并逐步建立集中规范的综合管理制度。

    4、什么是公安统计调查?如何制定公安统计调查计划?

    公安统计调查,是指根据公安统计制度所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开展收集统计数据的活动。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的主要内容。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方案说明、报表目录、基础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填报要求、报送渠道以及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

    5、制定、审查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审查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与上级和本单位已实施的统计调查相衔接,不得重复、矛盾。

    (二) 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或半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各级公安机关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原则上应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注重调查效果。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有保证。

    6、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公安统计调查表必须表明那些内容?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涉及秘密内容的必须在表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或未标明上述内容的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7、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分为哪几类?

    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分为:公安业务统计报表(公业表)、公安后勤装备统计报表(公后表)、公安政工队伍建设统计报表(公政表)、公安机关一次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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