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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时间:2020-10-14 20:21:5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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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MTEXT

    DB FORMTEXT

    FORMTEXT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FORMTEXT XXXXX— FORMTEXT 2020

    FORMTEXT

    FORMTEX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FORM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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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MDROPDOWN

    FORMTEXT

    FORMTEXT XXXX - FORMTEXT XX - FORMTEXT XX发布

    FORMTEXT XXXX - FORMTEXT XX - FORMTEXT XX实施

    FORMTEXT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XX/T XXXXX—2020

    PAGE 4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 278 前言 II

    27168 1 范围 1

    2091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0802 3 术语和定义 1

    6835 4 经办原则和总体要求 3

    3640 5 服务对象 3

    7759 6 保险登记 4

    1222 7 基金征缴 4

    18711 8 信息修改 6

    8502 9 个人账户管理 6

    17689 10 待遇核定与发放 7

    16992 11 领取待遇资格确认 8

    1703 12 基金管理 9

    24747 13 统计与分析 10

    3203 14 稽核与内控 10

    4091 15 信息系统管理 10

    4740 16 业务档案管理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社保局、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的术语和定义、经办原则和总体要求、服务对象、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信息修改、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基金管理、统计与分析、稽核与内控、信息系统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监督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业务经办。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2622-2016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

    GB/T 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GB/T 34278-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GB/T 34282.1-2017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GB/T 37772.1-2019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2015、GB/T 31596.2—2015、GB/T 34282.1—2017、GB/T 37772.1-20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并缴纳费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者依法提供物质帮助,在其因年老而退出劳动后,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GB/T 31596.1-2015,2.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GB/T 31596.2-2015,2.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服务职责的机构。

    [来源:GB/T 31596.1—2015,8.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筹集的,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年老后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基金。

    [来源:GB/T 31596.2—2015,4.1]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方式。

    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参保信息、经审核确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的活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木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的,用于归集专项资金,记录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支付其相应待遇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权益

    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待遇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受益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查核定。

    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和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经办原则和总体要求

    原则

    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建立全省集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和数据省级集中维护和管理;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健、民政、司法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

    实行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中央行业企业、省属转制事业单位业务的经办,市、县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经办。

    总体要求

    经办机构应推行“一网通办”,实现全省范围内跨地区、跨层级业务互通互联、协同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与发放。

    经办机构应保证业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遵循全程内控监督,建立与经办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运行、基金安全和个人权益信息记录等进行有效控制。

    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导向,优化流程设计,简化操作环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服务对象

    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登记

    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交换的数据,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并存档。

    未纳入“多证合一”设立登记的用人单位,通过经办机构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纸质资料无误后存档。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参见附录A );

    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居住地或户籍地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移动客户端申报相关信息,自助办结。

    变更登记

    实行“多证合一”设立登记的参保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做信息变更,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同步更新到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如有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应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自助办结完成变更登记。

    未纳入“多证合一”设立登记的参保单位,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自助办结;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确认办结。参保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单位注册地址变更证明;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注销登记

    实行“多证合一”设立登记的参保单位依法终止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核验以下相关信息进行办理:

    对没有在途缴费和欠费的企业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并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对有欠费、有在职人员、有离退休(职)人员、有待转基金等情况的参保单位,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并告知参保单位,待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后,予以注销登记。

    未纳入“多证合一”设立登记的参保单位,因注销、解散、合并等原因依法终止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确认时办结。参保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注销通知等法律文书;

    有关机关批准注销证明;

    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证明;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基金征缴

    征缴模式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缴费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服务设备及移动客户端等方式缴纳。

    已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统一征缴的,由征收机构统一征收。

    缴费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实行承诺制,如实申报单位参保人数和上年度参保职工的工资收入,申报内容应真实有效。

    参保单位应按月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有增加人员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参保单位签章,并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经办机构确认办结。

    有减少人员的,应于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减少申报。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参保单位签章,并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经办机构确认办结,提交资料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资料;

    死亡的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 3);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新入职职工首月工资为基础,按照当地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要求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补收退收

    参保单位需要变更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纸质资料办结。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原始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纸质材料的数字化副本。

    参保单位多缴、误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纸质资料办结。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原始工资收入证明;

    相关人员的年工资收入核定材料;

    纸质材料的数字化副本。

    按照相关文件符合中断补缴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办结。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工手续;

    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 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符合此类补收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办结。

    核定征收

    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缴费信息,到所属税务部门打印征缴通知单,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缴费。

    信息修改

    修改类型

    基础信息修改

    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民族、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学历以及身份证号码由十五位升至十八位等信息。

    关键信息修改

    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日期等与退休待遇、供养标准或领取待遇资格、领取方式等有关的关键信息。

    办理流程

    基础信息需要更改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服务设备和移动客户端办理,自助办结。

    关键信息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内部审核办结。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原始档案相关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未实行社保卡发放的享受待遇人员发放银行、发放卡号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办结。

    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要求

    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应符合GB/T 34278-2017中8.2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个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

    参保人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经办机构在参保人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并定期进行结转计息。

    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确定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各级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对恢复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经办机构通过多种途径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参保缴费证明、个人账户信息权益记录等信息查询服务。

    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办理统筹内个人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结算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职死亡的,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当经过公证。没有经过公证的,需经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签字后,公推一名继承人到经办机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办理终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经办机构确认办结。提供材料包括: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数字化副本);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国籍人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数字化副本);

    已在其它险种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未实现全国养老待遇领取信息共享前,提供按月领取待遇证明(数字化副本)。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放弃后延缴费或放弃转移个人账户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签章,经办机构确认完成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

    待遇核定与发放

    正常退休信息确认

    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单位或申请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

    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对拟退休人员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退休时间等信息进行初审,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经办机构比对查询系统核验,经本人签字同意后上传至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审核纸质资料无误后存档,内部流转审核办结。审核资料如下:

    申请人原始档案;

    单位拟办理职工正常退休手续公示表(附表 4);

    其它需补充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资料(除本人原始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退休待遇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时,通过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正常退休信息确认手续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待遇核定完毕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批)的退休人员,通过比对查询系统核验及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确认办结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无视同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本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参保缴费信息。信息准确无误的,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后可网上申请办理待遇核定,由经办机构核准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如遇全省上年计发基数未公布,导致无法计算其正式退休待遇的,本人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临时生活费。待计发基数和相关参数公布后,经办机构计算其正式退休待遇,并与已发放的临时生活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退休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按月编制发放计划,生成发放数据,将发放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须在当月养老金发放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每位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并在代发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反馈发放情况。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被通缉、判刑收监执行或重复领取等情况的,参保单位或街道、社区以及亲属应及时申报相关信息,完成待遇暂停发放。

    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或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进行暂停发放,并告知参保单位或街道、社区以及亲属。

    对重复发放账户做暂停发放处理。重复领取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继续领取养老保险的账户,并按规定清退其他养老保险账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待遇人员因未按规定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确认而停发养老金的,重新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后,可恢复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待遇调整

    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待遇调整。

    享受待遇人员无法通过政策性调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审核纸质资料无误后存档,通过内部流转审核办结。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街道、社区)或遗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并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

    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

    经办机构应审核确认相关信息,限时办结。

    领取待遇资格确认

    基本要求

    经办机构应在离退休职工退休之月或上一次认证月之后的每12个月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开展一次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取消集中认证,不要求异地居住人员限时返回参保地认证。

    资格确认

    经办机构定期比对各类实名场景共享数据信息,整理比对结果,通过山西省社会保险资格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后简称:认证平台)为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办理当期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业务。

    参保人员通过认证平台认证通过后结果自动上传至认证平台,完成当期认证。

    对无法通过自助认证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应提供上门认证、网络视频认证、异地协查认证等多种便捷服务。

    参保单位(街道、社区)应积极指导、帮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自助认证,协助经办机构对待核实人员(在认证期内既没有收集到共享比对数据,又没有自助认证的享受待遇人员)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基金管理

    基本要求

    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实行不相容管理。

    会计核算

    财务部门应根据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数据流和经办机构转入的个人账户转移基金,及时在业务系统中确认并做相应会计核算。

    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以及账户转移等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基金。

    各市经办机构定月末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付计划上报至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汇总基金支付计划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将基金拨付至省社会保险局支出户,由省社会保险局逐级拨付至各级经办机构。

    基金预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编制。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基金预算编制通知要求中明确的编制时限、口径、方法以及相关指标编制基金预算。

    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征缴率、社平工资增长、待遇人数和标准变动)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

    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决算。

    统计与分析

     工作要求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开展统计工作。

    经办机构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做到数据来源一致、数据口径一致、指标解释一致。

    应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统计台账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的分类方法,及时对生产库中的各类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形成月度企业养老保险统计台账,实现统计报表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应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使统计台账的生成,统计数据的提取和查询等工作在系统中自动完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应加强基础数据的核查整改工作,依据信息部门反馈的异常数据,编制统一的数据检查语句,每季度对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检查,及时剔除冗余数据、更正错误数据、清理垃圾数据,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分析应用

        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统计、精算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策决策、基金预算管理、收支计划管理、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和管理效率评估提供支持。

    稽核与内控

    工作职责

    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经办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环节的内控工作,稽核部门负责本单位内控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内控工作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应按照 GB/T 32622-2016 的规定执行。

    信息系统管理

    职责管理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管理。

    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变更应经上一级经办机构严格评估、审批后报省社会保险局。

    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应按照严格的审批流程执行。

    信息系统用户及权限应由其所在部门明确权限分配。

    信息系统应按系统功能和安全保护等级设置用户身份鉴别方式。身份鉴别方式包括用户、动态口令和数字证书等。

    业务档案管理

    基本原则

    经办机构对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做好收集、分类、整理、立卷、扫描、归档、移交、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使用信息系统对其办理事项中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形成、办理、归档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管理。

    经办机构对符合在线政务服务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仅保存电子档案,须留存纸质资料的业务应进行数字化处理。

    经办机构应对网上经办服务进行全程记录,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遵循“谁经办、谁收集”的原则。按照业务档案分类目录,按件收集办结的业务资料。

    每件业务资料按照“业务表单在前、审核凭证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凭证排列顺序应与业务表单名册中人员顺序保持一致。

    工作要求

    经业务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任何人不得增加或删除,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鉴定,鉴定无误后归档。

    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个人信息;根据部门间信息共享情况,可减少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业务申报资料。

    经办机构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经办机构应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对收集整理后的纸质资料及时组卷。

    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定期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纸质资料均应采用A4规格。

    监督、评价与改进

    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示业务经办服务内容、依据、办理程序、时限、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材料、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经办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经办机构应注重服务体系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服务质量改进应注重服务流程的优化,服务效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9]4号)

    [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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