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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司法认定x

    时间:2020-10-12 12:54:5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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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

    承包方承包土地养鱼后, 整治所承包土地的田坎、 河沟并修建简易生产用房的行为没 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发包方以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 主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诉 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案件索引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12)营民初字第 718 号

    基本案情 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诉称:被告承租三原告的土地后,将耕地变成了鱼塘, 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被告邓家民辩称:被告在与原告等多户协商租赁土地时,就明确租赁用途为养鱼。被 告租赁土地后只是对原水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固加高, 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非原告诉称 的挖塘养鱼。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 2009 年 4 月口头约定, 被告承租原告的稻田用于养鱼, 租金为每年 1800 斤稻谷。被告承租后,即对稻田的田坎进行了加宽、加高,将田边的小 河沟由约 1 米宽改为约 2 米宽,并在田边上修建了简易的生产用房。

     原、被告达成口头协 议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

     2012 年1 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果,于同年 4月诉至法 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5月24 日作出(2012)营民初字第 718 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朱先杰、朱兴民、朱红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

    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

    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

    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的规定,原、被

    告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还按该协议实际履行了三年,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

    [2008]10号)明确了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 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 非农开发和建设。因此,被告加宽、加高田坎,整治小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未破坏 耕作层,将承租的土地用于养鱼,属于大农业范围,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诉称 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因此,应当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但由 于当前统一和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各类纠纷。其中经常涉及合同中一方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地 用于永久性非农用途,例如将承包地用于采矿等情况、实践中大量存在土地出让给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并在该土地上建起房屋、厂房,也未获得相关建筑审批手 续。如何准确界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稻田养鱼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255号)中将全国土

    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 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中又包含了养殖水面。国土资发 [1999]511号文件规定,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 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

    标。本案中,被告承租土地后,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属于大农业范围,没有改变土地的 农业用途。

    二、关于整治田坎、小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房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

    指出,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其中包括 水产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 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等。本案中,田坎、小河 沟和简易生产用房均系附属设施用地,被告加宽、加高田坎、整治河沟和修建简易生产用 房的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

    三、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 [2008]10号)明确:土地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 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但要注意的是改变土地用途指的是改变其根本用途, 即将耕地改为

    非耕地、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形,如将农田用于建房或采矿等。一般农业种植 结构的调整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如有的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用于种植果树, 但

    承包人后来改种其他作物,对此不宜以其变更土地用途为由轻易解除承包合同, 如确因此

    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适当采用增加承包费、赔偿损失等形式酌情予以调整。如 土地流转后确实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对土地造成根本性破坏的,发包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 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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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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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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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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