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x
时间:2020-11-23 22:18:2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 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
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 》的批复(国人防〔 2014〕503 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 2015 年 3 月 1 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 《建设项
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
年 3 月 1 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或对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人防工
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 《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86 京防委字第 4 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 2013〕86 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
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 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 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 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中设定为 “ 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 即建设项目规
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
设项目, 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 《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规划 2007— 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
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 C1、
C2、 C3 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 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中设定的 “ 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
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
B3(娱乐康体用地)
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备注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容积率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B2 类用地中的广播电
9%
视台项目应 按人防工
容积率
程战时功能需求
确定
r >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标
D1(军事用地) *
D2(外事用地)
D3(安保用地)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G1(公园绿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 10%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容积率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容积率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D1 类用地除生活服务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G4(生态景观绿地)
G5(园林生产绿地)
H5(采矿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M4(工业研发用地)
P(保护区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3%
容积率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6%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容积率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r >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7%
容积率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r >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备注
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
S4(社会停车场用地) *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
T3(港口用地)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W1(物流用地)
W2(普通仓储用地)
W3(特殊仓储用地)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7%
容积率
<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按地上建筑面积 10%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容积率
r >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S4 类用地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 1/3 以上时,按地下建筑面积的 30%配建人防工程
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1)项目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X(待深入研究用地)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H9(其他建设用地)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另行研究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DB11/996-2013)表 3.0.3 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