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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x

    时间:2020-10-21 20:31: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打电话上报浙江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监理办和浙江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江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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