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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构x

    时间:2020-11-13 12:44:4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建构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 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 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 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 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 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 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 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 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规范、有效的制度 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 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 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 背景中运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理应遵循民事 诉讼原则。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也是检 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诉讼监督的本 质属性,民事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 运行规律,因此,民事检察制度除了遵守民 事诉讼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则。

    全面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应为全方位的监督,监督 的对象包括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监督的方式 包括提诉监督、参诉监督、抗诉监督、执行 监督。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 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有违司法 公正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而不只限于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此作为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民事 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目前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抗诉监督方式,并进一步将之完善;另 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 创造新的监督方式, 与抗诉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 检察监督体系。

    有限监督原则

    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 制,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有合理的边界范围。

     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在理论上 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两个方而, 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案件合 法性监督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如果检察 机关对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将与法院的

    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 件合理性问题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 有违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动, 必然要进行相应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我国现 有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 民事监督应放在对案件的合法性监督上。

    依当事人申诉原则

    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 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 民

    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 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督程 序。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视为对当事人的权 利救济,应遵循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应当

    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事后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是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 文书作出之后,而不应是程序进行之中。程 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如受理、准备程 序之后,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民事执行监督的审查范围

    现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审 查监督:

    1、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生 效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 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3、 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1、纠正意见。对象为确有错误的裁定。

     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执 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 应当向法院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 院在执行中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 指令执行

    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2、 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以有 以下几类情形: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 决定有瑕疵的;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 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可以建议法院暂 缓执行;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 者涉嫌犯罪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对 于执行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建议法院完 善。

    3、 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人员有严 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 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 人的纪律责任。

    4、 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 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 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查和立案 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

    括了申诉案件的管辖、审查及审查终结等机 制。

    1、 申诉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检部门

    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从案件的来源 看主要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现提 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案外人认为 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 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 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事执行行 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执行 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 一起查处。

    2、 案件管辖。对于民事执行活动通过

    同级检察院的监督从时间上更为及时。 民事

    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已开展多年, 已形成一

    支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 办案质量已得到 保证。因此,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级别管 辖上应采取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执行

    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上 级检察院认为必要,可主动对下级法院的执 行活动进行监督,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的, 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检

    察院管辖原则。民事执行活动主要就在执行 法院所在地进行,因此,由执行法院所在地 的检察院进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 解决问题。另外,执行法院和当地的同级检 察院因为地域关系,开展工作时能更好地进 行沟通和协调,监督效果更为明显。

    3、案件的审查。民检部门受理民事执 行案件的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首 先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包括申诉主体的适 格、申诉的材料等。其次是从实体上审查执 行行为是否错误有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 围之内的。提起申诉的民事主体必须符合形 式上的要件和实质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为执行当事人、 禾U

    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

     执行当事人包括了申 请执行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 原则上是依照 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来确定,即为生效法 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 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 即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继受判决书中所 确认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了债权债务的 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这种当事人称为继受 人。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 申诉的主体。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张其合法 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

     提起申诉的 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 为侵害且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诉的 主体还需具备实质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 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执行行为侵害的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侵害 的是他人的权益,则无权提起。其二,提起 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受到执行 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的人。

    申诉的材料。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 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 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审查终结后的处理。办案人员应当 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审查, 需要延长审查期 限的,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审查终结后,区 分情况及时作出决定。民事执行行为没有错 误的或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诉人实体上 的权益的,应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法院 的执行确有错误的,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 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

    比照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案件办

    案期间,执行监督案件宜在3个月内审查终 结。如果需要刑事调查的,适用刑事诉讼程 序的相关规定。

    监督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为了取得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 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

     执行人员在从事 执行活动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文 书是执行人员活动轨迹的书面记载。执行文 书包括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 知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审查首 先应是对执行文书进行审查。

    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 执行人 员已将案卷归还档案室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 可以直接调阅案卷。对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相关资料未装订成案卷 或执行程序虽终结但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归档的,检察人员可以直接向执行人 员借阅案卷或复制相关材料,法院执行人员 不得拒绝。

    调查执行中相关事项的权力。

     申诉人在 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 己的主张,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阐 明理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需要进行调查的, 也 可依职权主动调查。

     对于一些执行申诉案件 中,申诉人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 的,检察机关认为确需调查的,也可调查。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对当事人采取 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或其他滥用强制措施 的,该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都造成了 极大的侵害,影响较大,检察机关都可依职 权主动进行调查监督。

    刑事调查权力。对于执行人员严重违法 或者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侦查等。

    2、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对 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并发出纠正意见、 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法院应当 尊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积极接受检 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组织人员对检察机关提 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进 行研究,并及时整改。比照刑事诉讼中检察 机关对执行的监督,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 检察机关反馈接受监督的情况。

    3、配套以下机制。检法工作机制。一 是建立检、法两院的民检部门与执行庭定期 联系制度。二是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 执行案件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 案件的裁决过程,发表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但不参与表决过程。三是建立个案执行督促 催办机制,促使法院认真、及时纠正其违法 行为,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四是建立执 行息诉工作机制。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裁定 及执行行为正确、被执行人不服的,检察机 关应做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 依法公开

    进行审查,做到澄清问题、消除疑虑、明辩 是非、消除矛盾。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机制。

     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 可以 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同级法院拒绝接受监督 的情况,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在上报上级 检察院的同时,应当附上开展该项执行检察 监督的案卷,以利于对上级检察院对执行检 察监督进行全面审查。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 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正确的, 应向同级法院发 出检察建议,要求同级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监 督;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的监督 不当,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撤回监督文书。

     提请人大监督机制。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 或者拒绝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 委会进行专题请示汇报。汇报检察机关开展 该项执行检察监督的情况、以及法院的态度, 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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