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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

    时间:2020-11-19 12:39:2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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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

    和审查标准

    为科学、公正地评审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评审组织

    第一条 安庆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中心”)和安庆市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开发中心”)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承办机构。

    第二条 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根据《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和受理审查结果,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章 评审方式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查采取专家技术性评审、客观性评价和科技创新示范性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得分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技术性评审一般采取专家评审会议方式进行。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采取先行聘请顶尖专家咨询或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再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方式。

    需要现场察看的项目,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或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现场视频。

    第五条 客观性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实施;科技创新示范性评价,由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评价小组实施。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或市科技评审项目专家库中选择,可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数量一般为5—7人,其中,来自企业专家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市成果转化中心、市开发中心和评审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审查结论意见、项目清单、申请单位清单、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成果转化中心应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科学、公正地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成果转化中心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评审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单位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四)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六)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依据如下指标提出一票否决:

    (一)项目技术是否有创新性?创新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基础和关键,如该项目没有创新,则该项目一票否决。

    (二)该项目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关联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可支配权,以及对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权是否明晰。如不明晰,则该项目一票否决。

    (三)该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如属于国家不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则该项目一票否决。

    (四)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对安全环保产生不利影响,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则该项目一票否决。

    专家一票否决,对其否定的理由和事实应作充分的论述。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依据技术性指标对项目具体的内容进行打分。技术性指标包括四个一级评价指标:1、企业(或创新团队)发展能力;2、项目技术创新性;3、项目产品市场;4、项目产品影响力。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依据下列事项评定客观性指标:

    (一)申请项目为近五年内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加20分,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加10分;

    (二)申请项目为近两年来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地方赛决赛项目的,加3分;参加安徽省赛的加5分;省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加10分;参加国家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加15分。

    (三)申请项目近两年内被遴选参加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的,加5分;

    (四)项目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加10分;

    (五)项目申请单位当年累计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工业总产值80%以上,加10分;

    (六)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增长20%以上的,加10分;

    (七)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或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50万元以上,加10分;

    (八)项目申请单位当年有面向苏浙沪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加5分;

    (九)项目申请单位当年新认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或已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加5分;

    (十)项目申请单位当年登记科技成果按每件加2分,最高加10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依据下列事项组织评定科技创新示范性指标:

    (一)对本地首位产业发展有战略性支撑或引领示范作用的,加20分;

    (二)属于前沿性、引领性的高技术领域项目,加20分。

    (三)申报单位当年新增院士工作站,或已有院士工作站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加20分;

    (四)申报单位为上年度或当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工业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的,加20分;

    (五)申报项目列入省级卡脖子技术项目库的,加20分。

    第六章 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每一个参评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由1名财务专家和4-6名技术专家进行评价。财务专家应对项目进行财务合理性判断,提出指导修正意见,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各自给出评分,汇总计算平均值为每个项目的最终专家评分。

    第十八条 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应督促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内容,完善评审工作手续。

    第十九条 技术性指标评审结果占项目评审综合得分权重70%,客观性指标评价结果占项目评审综合得分权重20%,科技创新示范性指标评价结果占项目评审综合得分权重10%。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汇总计算各项目综合评分,并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出评分结果。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综合评分结果,按规定办理立项程序,并按当年项目指标数120%比例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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