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学习管理标准x
时间:2020-11-27 12:33:2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铁路道口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工业企业铁路道口设置、道口的分级、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作了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行车和人身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管理的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及铁道部系统管辖的铁路道口。
总则
1.1 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铁路与厂内道路、厂外道路、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 以下简称道口 ) ,
除特殊类型的以外, 都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分级, 并根据不同级别配备安全设施。 分级道口的安全设施及其设置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2 道口安全设施应配备齐全,保持有效。
道口铺面应保持平整好用。其中企业铁路与厂内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以下简称厂内道口 )和企业铁路与厂外
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以下简称厂外道口 )的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宜逐步整修、改造。
1.3 新建、改建铁路涉及道口时,应取得道路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道路涉及道口时,应取得企
业铁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设计及施工道口时, 必须同时设计、 施工道口安全设施。 确认道口符合本标准要求后,
方可开通使用。
1.4 在运营的铁路线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临时道口。必须增设时,应取得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否则,企
业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 经同意增设的临时道口, 应按特殊类型道口来确定其安全设施及看守方式, 由增设单
位负责管理,并接受企业铁路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
1.5 企业安全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对现有临时道口进行检查、鉴定,凡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限期拆除
或改造。
1.6 交通特别繁忙的一级道口,在道路交通量处于高峰期时,可临时增加看守人员,也可由企业或地方公安
交通部门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1.7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迁或遮挡道口安全设施,违者应受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由此造成行车或
人身伤亡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1.8 企业铁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以下简称城市及公路道口 ),遇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 按现行
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1435mm) 铁路设计规范》执行。
1.9 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订道口看守细则,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的道口看守员应配戴值勤袖
章,袖章为红底、黄字,上印 “道口值勤 ”。
道口的设置
2.1 道口的视距规定如下:
a. 厂内道口,应根据列车限速,使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交叉点 20m 外,能看见表 1 所规定的侧向视距以外
的机车车辆;
b. 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应根据列车限速,使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交叉点 50m 外,能看见表 1 所规定的
侧向视距以外的机车车辆;
c.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能看见道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1 所列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表 1
列车限速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侧向视距,m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
km/h
厂内道口
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
对道口的视距, m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列车限速超过
40m/h 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2.2 因受地形或地物等条件的限制,机动车驾驶员在道口外距最外股钢轨
5m 处停车,应能分别看到表
1 所
规定的侧向视距以外的机车车辆,当不符合要求时,道口应设看守或道口自动信号。
2.3 道口应尽量不设在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上,严禁设在道岔尖轨处。
2.4 道口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段应为直线,并应尽量设计为正交。厂内、厂外道口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
于 45 ° ,当厂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2.5 厂内、厂外道口两端的道路,从最外股钢轨外侧算起,一般各应有长度不小于 16m( 不包括竖曲线长度 )
的平道,连接平道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5% 。
2.6 道口铺面应选用坚固、耐用、平整、稳定且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铺面板或整齐的块石
等。
2.7 厂内、厂外道口的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
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
厂内、厂外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外侧 0.5-2m 。
2.8 道口的铁路线路应设置护轨,护轨采用旧轨或角铁。护轨顶高应与钢轨顶面相平。轮缘槽宽度直线上为
70-100mm
;曲线内股应为
90-100mm
;深度为
45-60mm
。护轨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
300mm
处弯向
线路中心,护轨的终端距钢轨不小于 150mm 。
3 道口的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
3.1 道口的分级
3.1.1 道口分为四级和特殊类型道口。前者的二、三、四级道口视安全上的实际需要可以升级,但不得降级。
3.1.2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道口:
a. 昼间 12h ,道口交通量在 18000 辆次以上者;
b. 昼间 12h ,道口交通量在 6000 辆次以上, 望条件又不良者。
3.1.3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道口:
a. 昼间 12h 内,道口交通量为 6000-18000 辆次者;
b. 昼间 12h 内,道口交通量为 2000-6000 辆次。 望条件又不良者;
有通勤汽车或公共汽车通过者。
3.1.4 道口交通量低于 3.1.3 款 a 项或 b 项规定,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道口:
无制动装置的列车通过的道口;
近五年内发生过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过事故的道口;
辽望条件达不到 2.2 条 5m 停车侧向视距要求的道口。
3.1.5 四级道口为:一、二、三级和特殊类型道口以外的企业铁路运输部门承认的正式道口。
3.1.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殊类型道口:
企业铁路与车间引道平交的正式道口;
进入厂房的铁路与厂房门前的道路平交的正式道口;
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的厂内临时道口。
注: ① 道口交通量指通过道口的铁路交通量与道路交通量之乘积,单位为辆次。
② 铁路交通量指列车 (包括车列、单机、轨道车以及调车作业的车辆 )通过道口的次数。昼间 12h 内铁路交通量
等于零者以 1 计算。
③ 道路交通量指通过道口的标准汽车辆数。各种车辆及行人按附录 A( 补充件 )的换算系数 K 换算为标准汽车的
辆数。
④ 昼间 12h 指常白班上班前 1 小时算起的时间间隔。
⑤ 新建、改建道口的交通量不易查定时,可根据设计近期铁路或道路交通量等主要因素确定其等级。
⑥ 辽望条件不良指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或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达不到 2.1 条的规定。
3.2 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
3.2.1 一级道口应有人看守,并配备下列三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
a.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 (含道口信号机和道口防护信号机, 下同 )、通讯设备, 有条件时设置障碍物检测;
道口自动通知,道口信号机,电动或人工栏木,通讯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
道口信号机,电动或人工栏木,通讯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
3.2.2 二级道口应配备下列三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并按规定确定是否设人看守: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无人看守,有条件时设置障碍物检测;
道口自动通知,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备遮断信号机;
人工或电动栏木,通讯设备,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
3.2.3 三级道口应配备下列两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并按规定确定是否设人看守:
a. 道口自动信号 (含道口信号机和道口防护信号机 , 下同 ), 无人看守;
有人看守,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讯设备。
3.2.4 四级道口无人看守,根据 望条件配备下列两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
辽望条件良好时,设置慢速辽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辽望主行标线;
辽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 2.2 条 5m 停车侧向视距要求时,设置停车辽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
3.2.5 分级道口各种类型的安全设施应按表 2 的规定配备齐全。
3.2.6 特殊类型道口应由使用单位或增设单位与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协商,采用下列五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
设施及看守方式 (其它安全设施可参照 2 的安全设施因地制宜选取和设置 ):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无人看守;
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
根据需要设置道口栏木,经常有人看守;
采用人工或电动栏木防护道口, 间歇有人看守 (即在列车通过时有人看守 );或采用遮断道路为定位的道口栏木,车辆要求通过道口时,由管理人员开锁升杆,监护车辆通过,然后关闭道口并加锁;
辽望条件良好时设置道口标志,无人看守。
3.2.7 一、二、三级有人看守的道口应建道口房。其位置应尽量不妨碍看守员瞭望接近道口的车辆和便于防护
道口,并且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和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视距。如果道口较长,管理不便,可在道口
两端各设一个道口房。有人看守的特殊类型道口,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道口房。
道口房内宜配备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和便携式扩音器等。
表 2
道 口 安 全 设 施
项
目
道
道
人 自
道 道 遮
通
道 道
障碍物
铁 或
慢 停
司机
护
道
道
慢
照
口
工动口口断
讯
口口检测
路
速车鸣笛
桩 口
口
速 明
口
看
或栏信防信
设
自 自
路 多
瞭瞭标志
路
路
瞭
守
类
型
电木号护号
备
动 动
道
望 望
段
段
望
级
员
动
机 信 机
通 信
道 股
让 让
中
中
让
有
别
栏
号
知 号
口
行 行
央
心
行
无
杆
机
口 道
标 标
分
线
标
标 志志 隔 线
△ △ △
有 3.2.1 款项
△ △
或
一 有 3.2.1 款 b 项
△
△ △
或
有 3.2.1 款 c 项
△
△ △ △
无 3.2.2 款 a 项
标 的 标
志 带
志 铁
△
△
△
或△
▲
或
或△
或
△
△
△
△
△
或△
▲
或
△
△
△
或△
▲
或
△
△
△
或△
▲
或
或△
或
△
△
△
△
△
△
△
二 有 3.2.2 款 b 项
△
有 3.2.2 款 c 项
或
△
或
△
△
△
或△
▲
或
△
△
△
或△
▲
或
△
△
△
无 3.2.3 款 a 项
三
有 3.2.3 款 b 项
无 3.2.4 款 a 项
四
无 3.2.4 款 b 项
△ △
△
△
△
▲
△ △
或
△
△
▲
△
△
△
△△
▲
△
△ △
▲
△
△
△
△ △
△
注: “△” 表示应该设置: “ 或△” 表示可设可不设: “▲” 表示 5.3.1
款设置
3.2.8
通过电力机车厂外、 城市及公路道口, 在道口钢轨外侧适当位置的道路上,
应设限界架, 其净高为
4.5m ,
宽度不小于道路宽度。厂内道口可设限界架,或按
5.1.7 条设置道口限高标志。
4 道口信号
4.1
一般规定
4.1.1
道口信号机的型式如图
1 所示,月白灯中心距路面高度不小于2.5m 。
道口信号机应设置于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距最外股钢轨不小于 4m 。
4.1.2 道口信号机灯光信号的显示意义及通行规定如下:
平时亮一稳定月白灯,表示设备正常,道路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道口;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且月白灯灭时,表示列车接近道口,禁止道路上的车辆、行人越过该信号机;
红灯和月白灯都熄灭时,系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失效,这时道路上车辆、行人应注意望,
确认安全后通过道口。
4.1.3 栏木的长度原则上应不小于道口的宽度,根据道口的宽度可采用一对全遮断式栏木或两对半遮断式栏
木。横跨同一遮断面的一对半遮断式栏木落下时,两顶端之间的距离必须小于
0.5m 。
4.1.4 一对全遮断式栏木,一般设置于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两对半遮断式栏木设置于道路车辆驶
向道口方向的两侧。栏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得小于 3m 。
4.1.5 栏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般采用轻便、耐用的材料制作,分段组装的栏木应能调节更换;
表面涂以间距为 250mm 黄、黑相间的 45 °斜向条纹;
在自动栏木上应装两盏有透镜的闪烁红灯,并与道口信号机的闪烁红灯同时工作、闪频一致;
自动栏木应能水平摆动 10° 。
4.1.6 栏木的升降可以电动、自动控制或人工操纵。由道口看守员操纵的电动栏木,在升、降过程中,应能
随时停止或改变栏木的动作方向。电动栏木或自动栏木发生故障时,应能由人工操作。
4.1.7 采用两对半遮断式栏木时,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半遮断式栏木,根据道口实际需要可分先后关闭,升杆
时四个半遮断式栏木同时升起。
电动栏木落下时间为 6-10s 。
4.1.8 栏木一般以开放道路为定位。特殊情况下,厂内、厂外道口经企业道路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遮断
道路为定位。
4.1.9
栏木在开放位置时,应不妨碍道路交通。栏木与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4m 。栏木落下位置时,
应为水平状态,距路中心的高度为900-1000mm 。
4.1.10
栏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采用钢网结构,高度为 1.20-1.50m ,长度可根据道路宽度确定;
b. 栏栅为两侧对开式,横向滚动,滚动速度宜为 1m/s;
停电时应能由人工关闭或开放。
其它要求可参照栏木的有关规定确定。
4.1.11 设有道口信号的道口,当信号机、栏木及其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列车接
近时,道口看守员应尽量使用其它安全设施及红、黄信号旗 (灯 );无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管理部门应采取保证安
全的措施,直至道口信号恢复正常状态。
4.2 手动道口信号
4.2.1 手动道口信号的控制盘、人工栏木的操作杆,应设在便于道口看守员瞭望与操作的位置。人工栏木的
牵引传动装置,应不影响道路通行。
道口设有遮断信号机时,遮断按钮平时应加封。
4.2.2 列车接近道口时,道口看守员应根据企业规定的列车接近道口的距离,首先开放道口信号机,同时发
出音响及红色灯光信号,适时落杆,并监护道口安全。
电动或人工栏木落下后, 道口看守员应能切断音响信号。 列车尾部通过道口后, 道口信号应即恢复道路通行
状态。
4.2.3 遮断信号机为高柱式,其背板为方形,在机柱上涂以间距为 200mm 黑、白相间的 45 ° 斜向条纹,如
图 2 所示。该信号机平时灭灯,不起信号作用;当道口堵塞而有列车接近时,开放遮断信号机,其红灯亮,表示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4.2.4 遮断信号机设置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铺面边缘不小于 15m ,在未设道口防护信号机的
一、二级道口,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
4.3 道口自动通知及道口自动信号
4.3.1 道口自动通知供通口看守员使用,室内信号表示盘上的表示灯和音响器应满足下列条件:
每条线路的接近方向各设一盏接近表示灯,平时灭。在列车接近及通过道口时,相关的接近表示灯亮;
列车进入接近区段时,向道口看守员发出连续音响;停电或主要设备发生故障时,向道口看守员发出断续音响。以上音响经道口看守员确认后,能用自复式按钮切断音响。
有两股或两股以上铁路的道口,当首次列车接近道口发出通知后,其它股道又有列车接近道口时,应再
次发出通知。
4.3.2 在 有自 通知的道口房外,也 装有 道口看守 出通知的音响器,其控制条件与室内音响 路
一致。
4.3.3 列 接近及通 道口 ,道口自 信号 能自 向道路上的 、行人 示 色 信号、 响音响
信号。
有道口自 信号及自 木的道口,当列 入接近区段、道口信号机自 出音响及 色 信号 ,
木 滞后一段 开始下落, 以 入两 木之 的 、 行人通 道口; 自 木落下后, 自 切断音响。
4.3.4 列 尾部通 道口后,道口自 信号或道口自 信号及自 木 即恢复道路通告状 。控制其恢复
定位的 道 位置,距道口 面 不大于
12.5m 。
4.3.5 在列 接近及通 道口的 程中,道口自 信号 可靠地 作;当 道 路或其控制 生故障 ,
使道口自 信号 于列 接近状 。
4.3.6 道口防 信号机的型式,如 3 所示。
信号机 置于列 向道口方向的左 ,距道口 面 不
小于 15m 。
有道口自 信号、道口自 信号及自 木的道口, 置道口防 信号机。
4.3.7 道口防 信号机的 示意 及列 通 道口的 定:
平 灯亮,禁止列 通 道口;
黄灯亮 ,列 入接近区段,机 乘人 减速瞭望;
灯亮 ,允 列 通 道口;
停 或 故障 无 示, 机 乘人 以不大于5km/h 的速度加 瞭望通 , 并准 随 停 。
4.3.8 道口防 信号机 与道口信号机互相 、自 示。即道口信号机 出音响及 色 信号 ,道
口防 信号机 示黄灯; 有自 木的道口,在 木落下后,道口防 信号机自 示 灯;无自 木的道
口,道口防 信号机的 灯 滞后一段 自 示,以 于两道口信号机之 的 、行人通 道口;道口
信号机 示月白灯 ,道口防 信号机 示 灯。
4.3.9 道口自 信号的列 接近 及接近区段 度的确定:
列 接近 算如下 :
( 1 )
式中: t1── 道路 以低速通 道口的 , s;
l1─── 两道口信号机之 的距离, m;
l2─── 机 确 信号 示的最小距离, m;
l3─── 机 体 度, m;
V1 ─── 道路 通 道口的最低速度, Km/h;
3.6 ── 速度 算系数。
(2)
式中: T─── 列 接近 , s;
t1─── 由 (1) 式 算确定;
t2─── 木关 , s;
t3─── 木关 后至列 到达道口的 ,
s。
b. 区段的接近 ,有 木的道口不得小于
40s ,无 木的道口不得小于 30s
每增加一条 路 路,接近 增加5s 。
c. 列 接近区段 度 L 按下式 算:
? (3)
式中: V2 ── 列 在 运行的限速, km/h;
T── 由 (2) 式 算确定。
d. 站内道口接近区段 度的确定,除按 c 行 算外, 到 核 ,以保 道口在得到信号后,有足
疏通道口的 、行人。
4.3.10 在自 塞或有 道 路的区段, 尽量利用 有 道 路。
有 道 路不能正好 足道口自 信
号的列 接近区段 度要求 ,可适当延 警 ,但 的 警 最 不超 60s 。利用 有 道 路确有
困 ,可采用其它 型的迭加 。
4.4 器材和 的技 要求
4.4.1 道口信号电源的供电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 不应超过供电电压 380V 的 +5%--
10%;
220V 的 +10%--10% 。直流电源的额定电压为 12V
和 24V ,允许流动范围均为 +10%--10% 。
4.4.2 道口信号机的灯光和音响信号,应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a. 红色灯光直线显示距离不小于 100m ,月白色灯光显示距离不小于 50m ,偏散角不小于 40° 。
b. 光源采用 12V25W 或 12V15W 双丝灯泡。
音响信号采用户外电铃或其它经济、耐用的音响设备,其声音应无噪音。
d. 采用电子闪烁器或继电器方式的闪烁器,其闪烁频率为每分钟 60± 10 次,闪烁亮灭比为 1: 1,负载能
力为 100W 。
4.4.3 道口自动通知和自动信号采用的轨道电路,应有可靠的抗干扰能力,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4.4.4 道口信号器材尽量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国家标准产品或选用铁道部信号通用产品。所采用的器材或
设备应在其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可靠地工作。
道口标志、护桩和标线
5.1 道路方向的道口标志
5.1.1 铁路道口标志的板面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尺寸如图
4 所示。板面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黑边外缘应有黄色衬底,衬底的边宽为
5mm 。图案应以制作图
(见图
5) 按比例放大绘制。铁路道口标志
(见图
6)
表示前方有单股道的铁路道口,警告车辆、行人注意了望,小心火车。
5.1.2 表示多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叉形符号为白底、红边,如图
7 所示。它设在铁路道口标志的上端,其交
叉点距标志板三角形顶点
400mm
,叉形符号与铁路道口标志共同组成多股道的铁路道口标志,如图
8 所示。该
标志表示前方有多股道的铁路道口,警告车辆、行人要特别注意辽望,小心火车。
5.1.3 分级的道口均应根据所跨越的铁路股数,相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或多股道的铁路道口标志。
5.1.4 停车辽望让行标志如图
9
所示,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下。
板面尺寸同图
4 ,板面颜色为红底、
白色 “ 停 ”字。板面外缘应有白
色衬底,衬底的边宽为
5mm 。
该标志表示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设有停止线的,必须依次停在该标线
以外;未设停止线的,应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 5m 以外,确认安全后通过。
停车辽望让行标志设置于符合 2.1 条 b 项的四级道口,以及符合 2.2 条 5m 停车侧向视距的四级道口。
5.1.5 慢速辽望让行标志如图 10 所示,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下。板面尺寸同图 4。面颜色为白底、红边、
黑色 “ 让 ”字。红边边宽为 70mm ,其外缘应有白色衬底,衬底的边宽为 5mm 。
该标志表示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须慢行,加强辽望,确认无列车接近道口后通过;遇有列
车即将通过道口时,必须依次停在慢速辽望让行标线以外,若无慢速辽望让行标线,应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 5m
以外。
慢速辽望让行标志设置于符合
2.1 条 a
项的四级道口。
5.1.6 停车辽望让行标志的
“ 停 ” 字和慢速辽望让行标志的
“ 让” 字,其高分别为
240mm
和
170mm
,
字高与字宽相等,采用粗等线体,笔划粗为字高的
1/10 。
5.1.7 道口限高标志为圆形,其图案及尺寸如图
11 所示。板面颜色为白色底、红色边框和黑色图案;红
边框的外缘应有白色衬底,衬底的边宽为
5mm 。该标志表示严禁高度超过
4.5m
的车辆通过道口。
行驶电机车的企业铁路与厂内道路平交的道口未设限界架时,
应在道口两端, 机动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适
当的地点,设置道口限高标志。
5.1.8 各种标志板可用多种材料制作, 最常用的有 1.2-1.6mm 的薄钢板, 1.5-2.0mm 的铝合金板, 3.0-4.0mm
的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标志板边缘应向背面卷边,背面涂以乳白色或浅灰色油漆。
5.1.9 各种标志的立柱可选用角钢、槽钢、钢管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钢立柱要进行防锈处理,钢管顶
端应加帽。
立柱宜涂刷成乳白色或浅灰色。
5.1.10 标志板和立柱的连接可采用多种方式,设计连接部件时应考虑安装方便,连接牢固。
表 3
距最外股钢轨的距离, m
标志名称
厂
内
道
口
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
铁路道口标志或多股
20
30
道的铁路道口标志
慢速辽望让行标志
5
停车辽望让行标志
5
5
5.1.11 各种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看清的地方。不得被树木或建、
构筑物所遮蔽。设置位置,从最外股钢轨算起,不宜小于表 3 的距离。
5.1.12 各种标志的板面近路侧边缘与路面 (或硬路肩 )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50mm ,板面下缘距路面的高
度为 1.8-2.5m 。
各种标志的板面一般应面向来车方向, 与道路中线在 80° -90 ° 的交角,使之尽量与机动车驾驶员的 望视
线垂直。
5.2
铁路方向的道口标志
5.2.1
司机鸣笛标志的板面为正方形,边长
600mm ,标志板与立柱的连接如图
12 所示。板面颜色为白底、
黑边、黑色 “ 鸣 ”字,黑边边宽为 30mm ,其外缘应有白色衬底,衬底的边宽为
5mm 。字高 320mm 、字高与字
宽相等, 采用粗等线体, 笔划粗为字高的 1/10 。背面及立柱为乳白色或浅灰色,
板面下缘距轨面的高度为 1.4m 。
5.2.2
司机鸣笛标志设置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
距离道口 200-300mm
的范围内。
具体设置距离根据列
车速度、道口长度及地形情况确定。设置距离在厂内道口受到限制时,可适当缩短。
5.2.3 三、四级道口应设置司机鸣笛标志,一、二、级道口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
笛。
5.3 道口护桩和标线
5.3.1 道口护桩如图 13 所示,可用钢筋混凝土、木材等制作。木材的入土部分应作防腐外理,在道口两端的
道路两侧各设 2-5 个护桩。第一个护桩距最外股钢轨外侧 2-2.5m 。护桩间距为 1.5m ,高于路面 0.85m ,表面
涂以黑、白相间各 200mm 宽的水平平条纹。
城市及公路道口应设护桩 (人行过道、平过道、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 );厂内、厂外道口,三、四级应设
护桩 (特殊情况除外 ),一、二级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5.3.2 设有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的双车道道口,可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标带,并规定如下:
a. 由交通分隔标 (见图 14 和图 15) 连接而成的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标带, 沿道口两端道路中心线摆设。 交通分
隔标间距为 5m ,并采用钢管或索链连接。中央分隔标带的起点应与落下的栏木相接近,全长不小于 20m 。
中央分隔标带应涂以红、白相间的油漆。在机动车驶向道口方向的第一个交通分隔标的顶上,设一盏红灯或反光红球。
c. 交通分隔标可按图 14 或图 15 制作和选用。
5.3.3 道口路段中心线表示车辆、行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跨越或压线通过道口,在有铺装路面的双车道道
路上,凡设无自动栏木的道口自动信号的道口,应设置此线。
5.3.4 道口路段中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口路段中心线为黄色单实线;
漆划在道口两端道路的中心线位置上, 其长度从最外股钢轨外侧算起, 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不小于 30m ,
厂内道口不小于 20m;宽度均为 100-150mm 。
5.3.5 停止线表示车辆、行人等候放行信号或停车辽望的位置。即在道口信号机显示红灯或道口看守员示意
列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在设有停车辽望让行标志的无人看守道口,指示车辆、
行人停车或止步辽望的位置。 三级道口和设有停车辽望让行标志的道口均应设置停止线; 一、二级道口可视实际
需要设置。
5.3.6 停止线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a. 停止线为白色单色实线,线宽为 200mm ,如图 16(a) 所示;
停止线的长度为:双车道道口自动机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路缘划至路中心,单向通行的道口,应横跨整个路面;
c. 停止线应漆划在道口两端道路距栏木 1.5-3.0m 处,无栏木的道口, 应漆划的道口外距道外股钢轨 5m 处,
停止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5.3.7 慢速辽望让行标线为两条平行的白色虚线,线间距和线宽均为 200mm ,如图 (b) 所示。
该标线与慢速辽望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表示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慢速辽望,遇有列车即
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该标线以外。
慢速辽望让行标线应漆划在道口两端道路距最外股钢轨 5m 处,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其长度与停止
线相同。设有慢速辽望让行标志且有铺装路面的道口,应设置此线。
附 录 A
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K
(补充件 )
A.1 凡属机动车辆 (其中包括载重汽车、 带挂车的载重汽车、 大平板车、 大客车、 小汽车、 吉普车、 摩托车、
各型拖拉机等 ) K = 1.0
A.2
兽力车 K= 2.0
A.3
架子车、人力车
K= 0.5
A.4
自行车 K= 0.1
A.5
行 人 K=0.05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崇直、王世镛、高雪峰、张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