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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时间:2021-08-26 15:16: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全县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由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五日内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执法单位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执法单位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督促执法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督促执法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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