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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彩-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担保

    时间:2020-11-25 22:19: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内部控制制度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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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

    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担 保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能控股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总部办理,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和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否则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需进行担保认定,并由审计部与由财务部共同负责,以考虑专业性和对风险的判断。

    第五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七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提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集团内部担保事项,行使担保批准权。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于担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对于担保标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则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项与决策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决策责任人审慎决策,防范担保风险。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律部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担保合同原件要尽快送交总裁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债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行使。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是否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现象,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集团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对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董事会秘书是否把担保事项及时对外进行公告。

    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成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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