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实验报告 > 正文

    WAH总结收集检察知识

    时间:2020-11-08 12:57: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检察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吗?

      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常与法院并称为两大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没有任何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因此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最高首长称做检察长,与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脑一样,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不同的是,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还要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则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每个检察院都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有监督的职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我国的检察院不但与各级政府分开,也与法院分开,这三个国家机构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在法律地位上,它们之间是平等、并列的关系,都受人大领导监督。各级检察院自上而下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各自的职责,工作中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责是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地说,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并监督诉讼活动依法进行。这里面又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检察院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查处贪污、行贿受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其次,对所有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提交的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和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凡提起公诉的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进行一审后,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出抗诉。第三,检察院还要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监督,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凡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事先经过检察院的决定或批准,否则公安机关不得逮捕任何人。对法院审判活动及生效判决、裁定,以及监狱等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检察院也有权进行监督。此外,检察机关还受理公民关于刑事案件的控告和申诉,也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于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查处,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以上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工作。除此之外,检察院还有监督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职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总之,我国检察院担负着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对各类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任务,这也是检察机关最终实现其法律监督使命之所在。

    我国的检察院是如何设置的?

    我国的检察机关有着独立、完整的组织系统。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采取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及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四级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既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相一致,也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相对应。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此外,我国还设置了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类专门人民检察院。其中,军事检察院在军队内部按三级设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铁路运输检察院只设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由其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中央和省一级未设专门的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国检察院之所以如此设置,是考虑到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利于确定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法院相对应利于保证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与政府并列平行设置,则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机构,是考虑到适应各区域、部门、单位的特殊性,有利于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权,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检察院有哪些工作原则?

    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检察工作原则,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及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其中,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检察工作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依靠群众的原则,是贯穿我国司法活动的两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充分反映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原则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全面执行这些原则,违背其中任何一项,都必然影响其他原则的贯彻,从而影响到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

    检察院有哪些业务机构?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本级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关于具体的检察业务机构的设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分别设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实践中,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设置大体相同,主要有刑事检察、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机构。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对外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部门随之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

    2000年7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开始实施,依照该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有: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对外挂牌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其中,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分别由原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更名而成,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由原来的控告申诉检察厅分开设立而成,渎职侵权检察厅由原来的法纪检察厅更名而成,职务犯罪预防厅是新设立的业务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冢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力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力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刑事侦察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力、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上下级检察院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此明确了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还表现在人员的任免上。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我国检察机关的这一领导体制,是经过了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形成并由立法加以明确的。确定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出于从组织上保证检察机关集中统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使下级检察院能够直接地、及时地得到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从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二)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三)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章、条例和措施;(四)检查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会议。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一般实行例会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组织原则。检察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议事和决策,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果对问题的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付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检察长、副检察长是检察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检察长的提名,由相应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内设机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保证统一、正确执法。检察长、副检察长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应当自觉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责任。

    军事检察院有哪些职能?

    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本级军队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军队各级政治机关保证各级军事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军事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其具体职能是,对军队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军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军队保卫部门和本院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军事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军事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军队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预防军官职务犯罪为重点,在部队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等。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如何设置的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在铁路运输系统设置的一种专门检察院,跟普通检察院一样,同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整个检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80年开始筹备重建。重建后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分三级设置,即: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均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和相应的业务机构。1987年根据有关规定对该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置铁路运输检察厅;保留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变原来的三级建制为二级建制,并划归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和铁路专门法规在铁路运输系统内统一、正确实施;打击和防范发生在铁路上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铁路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运输的物资,保障旅客和铁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主要权限是:1.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并对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对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铁路运输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4.立案侦查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5.对有关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举报中心受理哪些举报?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作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群众举报、报案、控告的常设工作机构。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1.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包括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行为进行的举报。

    2.有关渎职犯罪的举报,包括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枉法追诉、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放纵走私,商检徇私舞弊,商检失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失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等犯罪行为进行的举报。

    3.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举报,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行为进行的举报。对于不属于上述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举报中心也应当接受,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还应当受理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检察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检察官担负着依法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重要职责。检察官的职责履行得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程度。因此,什么人能够成为检察官,什么人不能成为检察官,对于保证国家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运行,至为关键。

    在我国,成为一名检察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不能成为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3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而针对检察官法施行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具备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检察官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同时,检察官法还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可见,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既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也要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不能成为检察官。有犯罪记录和受过严重行政处分的,更不能成为检察官。

    检察官是怎样任免的?

    我国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专职国家官员,不能随意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对初任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任用必须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制度,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对检察官职务的免除,检察官法规定了8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

      除了应当具备法定的任用和免除情形之外,对检察官的任免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类检察官的任免,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都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实行选举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地方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即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并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分别由相应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一级、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其主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任命中,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如果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不予任命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则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便为无效。

      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还规定,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一律实行任命制。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会委员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十三、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共有四种: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例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等。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4种。例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枉法追诉、裁判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失职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等。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犯罪行为的,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有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类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是针对一部分特定的案件,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时,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后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十四、职务犯罪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审查和立案三个基本阶段。

        

      在受案阶段,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

      在审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请批准不予立案。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天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十五、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分别由审查逮捕部门或者控告、申诉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如果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十六、检察院如何行使逮捕权?

    逮捕权是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项内容。审查批准逮捕,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和活动。决定逮捕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具体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其中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须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才能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七、侦查监督的内容和对象是什么?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也依法行使相应的刑事侦查权。所以,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对象,就是这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此外,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在审查逮捕中,还应特别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还要对公安机关等移送审查的案件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侦查监督如何进行?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实现。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二是书面纠正方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被侦查机关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

    十九、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怎样的?

    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惟一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提起公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或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部门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以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与国外检察权具有显著区别的是,在西方一些国家,公诉权几乎可以与检察权相提并论,公诉职能是其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在我国,公诉权只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检察权还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一系列法律监督职权。

    二十、什么是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二十一、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条件。

        

      存疑不起诉的程序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的必经程序。

        

      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当案件证据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但是,检察院对于因证据不足而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然可以提起公诉。

    二十二、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由于酌定不起诉主要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而适用的不起诉措施,所以理论上又称其为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二十三、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是常见的。如何处理这类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方式:一种是由被害人或者被不起诉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另一种是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既可以先申诉后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方式是:一是首先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再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的自诉案件,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二十四、检察官出席法庭的活动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都应当派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出庭的公诉人应由检察长、检察员或代理检察员一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公诉人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时应当进行的活动有:(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5)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6)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7)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公诉人在出席庭审活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建议休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和应当进行的活动有:(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2)维护原审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5)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法院通知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席。其活动则视再审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而分别参照执行。

    二十五、检察院怎样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法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2审判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审理中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5有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存在。对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从诉讼程序看,既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二审、再审审判活动以及死刑复核活动的监督;从案件的性质看,既包括对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审判方式看,既包括对庭上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庭下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审判内容看,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监督。

    二十六、什么是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刘方)   

    二十七、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再审程序的抗诉有何不同?

    在我国,抗诉程序有两种,即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这两种抗诉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时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抗诉。

      (3)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第二审诉讼开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的是再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十八、检察院如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的这项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押人员是否被立即释放;(2)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对被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收押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5)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6)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7)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没有按期释放,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法通知纠正。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