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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例文:中国人民陪审体制之司法实践与完善方法概述x

    时间:2020-10-23 12:40: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论文范文:中国人民陪审体制之司法实践与完善方法概述

    绪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方法

    (一)当前陪审制度发展的研究背景

    1、现代陪审制度域外发展现状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即通过吸收非职业法官,在一定阶段赋予他们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力,它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陪审制度的产生源于人们对自由、民主、公正、人道的良法的追求,它最初发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于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其实纵观陪审制度的发展演变,自始至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始终是其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也是其本身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它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缺陷,以及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矛盾冲突。长期以来,因为这种无法调和的矛盾和难以突围的困惑,使得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一种由盛而衰的趋势,20世纪后,世界上广泛釆用陪审制的国家逐渐减少,保留的国家大多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比如在英国,1948年正式废除民事案件审理领域的陪审制度,仅在极少数的刑事案件还保留陪审团制度。在日本,2009年进行司法改革重新引进陪审制度后,只限于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初审才釆用陪审制度。在法国和巴西,对民事案件也不采用陪审制度,目前也仅在未成年人案件和重罪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度。可以说,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适用范围的大幅缩小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但是陪审制度也不可能全面消亡,因为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社会司法公正、公开的标志性制度之一。

    2、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国外文化思潮相冲撞,各种矛盾激增,多种利益需要平衡,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不断提高,参与司法过程的热情也不断增加,但是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单纯靠法律条文裁判,很多时候群众就是不满意,但是通过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他们长期生活在当地,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意、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正义的朴素认知提出意见,与思维法律化的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判决结果容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彭真同志所说:“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切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

    因此,在强调政治民主化和依法治国的今天,实行人民审判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首先,它是弘扬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权力规定的重要保障。其次,它是维护双方公正的现实需要,人民审判员的参审,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确保裁判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于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具有天然的良好效果。再次,它对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客观上会形成对法官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属性,为了体现这一特点,《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在建国后虽然几度沉浮,历经曲折,特别是在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后,一度在学界和实务部门引发激烈的存废争论,是在近十年依然获得了较大发展和突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正式通过的,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立法上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2008年,中共中央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全面贯彻《决定》,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改进人民审判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决定》精神,以实现公正司法为目标,也先后在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全力推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经费保障等提出细化要求,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现行制度体系。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域外发展普遍萎缩不振的全球环境下,能获得较大发展是顺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上层建筑大力推动的结果。

    二、有关J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数据分析 ..............6

    (一)管理机构情况 ..............6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6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 ..............11

    三、J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实践效果 ..............16

    (一)J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取得的成效 ..............16

    (二)J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7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

    (一)立法粗线条,缺乏可操作性 ..............20

    (二)部分立法不合理,影响了价值功能实现 ..............21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退出机制不完善,影响实际工作效果 ..............23

    结论

    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政治形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因此,在当前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部署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多重意义,因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司法审判,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管存在矛盾困惑也好,还是有着大量的后病也罢,日益壮大、活跃在人民司法领域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以及由此引发的说法民主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导向,都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彭真:《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理论法学.行政法55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7、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9、焦诸华:《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存废之争》,载于《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10、张云雁:《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载于《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7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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