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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政府采购制度

    时间:2020-08-31 00:04:3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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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坚持“预算控制、规范执行、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预算控制原则。政府采购应以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为基础,各采购事项应在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六条坚持归口办理原则。

    使用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实施政府采购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使用项目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由各股室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股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参与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财务股汇总上报。

    各股室根据本部门的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经办人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附件1)中,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股根据各股室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财务股将汇总编报完成后的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阅后,交局班子会研究上报。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追加。对于需要调整、追加采购预算的,应由需求股室经办人提出预算调整、追加书面申请,填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申请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预算调整、追加程序。财务股根据经审批的预算调整、追加文件,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各股室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办人填写《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并注明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交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投资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事项等其他采购特殊事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股根据各股室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政府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应当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可以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属于电子竞价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资格,且在当地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签订。

    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验收与结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分为自行验收与委托验收两种方式。采用委托验收方式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委托验收事项及双方责任。

    第十七条具体验收时,经办股室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及技术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依照合同约定验收。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以后,若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将匹配一致的发票、合同、采购明细、验收单据等结算单据提交财务人员,按照《支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第七章 政府采购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纳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邀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人员或者责任人及时将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移交财务处归档,并确保归档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各股室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保管,对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以及由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文件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应当与政府采购文件的原始记录完全一致。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政府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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