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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销售制度及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08-31 00:10:4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1、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资格。

     2、按照《索证索票制度》和《协议准入制度》的要求对食品供货商进行资格审验,验明所进的“三证”、合格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3、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要求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进货台账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4、按照《销货台账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的要求,对销售食品进行登记备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不合适食品退市制度》。

     5、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公示经销食品的安全信息,确保经销食品安全信息准确、有效,发现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

     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

     食品职能划转以基本完成,在这种新体制机制之下,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工作现状,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工作力度,近期,我局通过调查摸底、专项检查、执法办案等形式对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进行了工作调研,在农村市场和基层实地检查了食品经营销售、药品经营使用的基础上,详细了解了目前我县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现分析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

     全县辖区有16个乡镇,141个行政村,总人口15万人,有集贸市场9个,食品生产经营户1200多户、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有119户。始于唐宋、兴于元明的“茶马互市”之称,全县人民自古就有较强的商业竞争意识,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全县经济新的增长点。

     存在的问题

     食品药品稽查监管力量薄弱。目前稽查人员严重不足,教育培训不够,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体制之下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由于我们稽查队伍组建时间短,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配备不齐,专业稽查人员较少,县稽查局和乡镇食品药品管理所刚刚成立不久,领导及部分执法人员还未安排到位,一般乡镇食品药品药品所现在只有2-3人,乡镇食品药品所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基本没有开展工作,执法车辆还未配备,职责履行不能到位,属初建阶段。而全县被监管对象点多、分布分散、交通不便,稽查人员力量不足等诸多因素,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此外,由于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较少,加之稽查机构的设立不健全,一些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掌握欠缺,以致在日常开展市场监管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无所适从、置若罔闻,不会及时处理,是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稽查执法力度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首先,由于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刚刚建立,配备的新进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在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技巧不足或谈话艺术不高等问题,可能导致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正面冲突,是案件办理难度加大。其次,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的从业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强。由于某些监管对象缺少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他们千方百计的逃避检查,有的粗暴抗法,而食品药品稽查中又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和安全措施,导致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第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们在药品监管上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医疗器械监管上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上述法律法规立法时间久,操作性不强。再比如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出台,这些都难以适应现在日益变化的市场监管形式和新的体制要求。因此,在具体执法中,有时让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食品药品稽查检验检测手段落后。在检验检测方面,目前还没有建立县检测中心机构,虽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有一套食品检测设备,,但是执法人员大部分不会操作,执法过程中使用效率低,而药品检测设备没有配备,药品检验工作完全依托省局来检测检验。其他食品药品广告检测平台从未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假效率的提高。

     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健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发挥不好,在执法过程中,稽查工作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遇到重大复杂案件调查取证及案件移送需要公安部门配合,在查处邮售假劣药品时需要与邮政部门配合,在查处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时需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在查处清真食品时需要与宗教部门配合,在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时需要和农牧部门配合等等。因各个部门的工作侧重点不同,维法意识不同,往往出现某个部门可能对造假行为检查不力或视而不见的现象,或者在查处问题时拖拉扯皮等现象。因此,需要建立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合长效机制。

     食品药品稽查打假信息渠道不畅。一是由于我县食品药品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少,装备落后,全国、全省食品药品打假信息很难迅速被执法人员掌握。二是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造假分子的的水平越来越高,如果执法监管人员没有很高的识假水平很难辨别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三是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未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四是现有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积极性根本没有发挥作用,举报案件的比例少、线索不明。

     工作思路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进一步充实人员编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力量。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尽快建立起州、县兼容和共享的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推行电子远程监管,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开展监管工作,优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当前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资源、人员相对不足矛盾。

     加强执法基础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高度重视执法硬件建设,尽力做好执法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尽力满足一线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条件,配齐配全执法车辆和执法必备的技术装备,解决办案经费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才能促进执法效率的有效提高。采取多种措施处理好市场监管覆盖面广与食品药品稽查人员偏少的矛盾。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大力开展稽查人员定期学习培训制度,要求他们通过学习,能熟练掌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其次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保证处罚案件的顺利查处执行。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应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办案,并向社会公布执法程序,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群众监督。第三是确定市场监管重点,有目标、有重点的执法,加大对群众关注的、危害严重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即假劣食品药品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插根究源,一追到底,从严惩处。第四是建立食品药品稽查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从而树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大协调力度,提高稽查效率。对涉及案件的查处,努力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农牧、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假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一是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不作为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与公安、工商、卫生、农牧、质监部门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打假机制。

     加强宣传力度,畅通信息渠道。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加强正面宣传,培育诚信典范,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知识,提升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引导公众安全合理消费。另一方面,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重视举报案件的处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发挥公众的监督权。及时查处假劣食品药品案件,曝光缺乏诚信的违法违规企业,增强全社会对饮食用药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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