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年终总结 > 正文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时间:2020-09-19 00:11:4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篇一: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

    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

    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

    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

    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

    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

    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

    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

    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

    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

    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

    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

    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

    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

    挡。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

    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

    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

    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

    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

    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

    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

    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

    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

    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

    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

    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

    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墙 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人防工程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15 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

    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

    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20 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

    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

    间不应小于 90 min ,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

    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 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 5.0 lx;消防控制

    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

    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 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

    应低于 1.0lx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

    小于 20 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 。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

    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

    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

    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

    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

    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

    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

    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

    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

    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 ,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

    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

    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

    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

    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

    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 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

    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

    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

    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

    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

    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

    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

    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

    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

    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

    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

    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

    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

    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

    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

    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

    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

    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

    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

    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

    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

    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

    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

    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

    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

    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

    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

    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

    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

    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

    当大于 60db 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

    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篇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

    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

    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标示指示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

    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 疏散导流标志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

    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 警示标志 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

    全疏散标志。

    3 设置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

    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

    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

    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

    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 5s 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

    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

    的要求。

    3.1.5 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

    路线设置。

    3.1.6 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b)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c) 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

    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d) 候机楼、

    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

    施;

    e)车位不少于 50 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f)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

    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

    3.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 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 )供电、并宜

    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

    当数量较少、分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b)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 20min; c)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 17~34cd/m2 ,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 300cd/m2 且不应小于 15cd/m2 ,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 5:1;

    d)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 。

    3.3.2 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 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归低照度不应小于 51x; c)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 30min 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

    0.1cd/m2.

    3.3.3 本规定第 3.2.1 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

    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

    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

    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

    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 歌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

    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

    婴幼老弱残障人员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

    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时,除设

    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 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

    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3.3.7 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会议室、多功

    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2 且经常

    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

    指示标志。

    3.3.8 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

    3.4 其他要求

    3.4.1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

    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30cm 。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 “安全出口 ”和 “疏散通道方向 ”标志联

    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

    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b)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50cm;

    c)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 8cm ,长度不宜小于 30cm;

    d)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 1m;电光源型

    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m ,不应超过 3m;

    e)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

    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

    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

    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 10m;

    b)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 5m;

    c)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汉标志上边缘 5cm;

    d)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

    本规定第 3.3.1 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3.4.4 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m ,且不宜大于

    2.5m ,间距不应大于 20m 。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

    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3.4.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 1.1m~1.5m 范围内,设置 “推开 ”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

    向一面的门上设置 “推开 ”标志,在其反面设置 “拉开 ”标志。

    3.4.6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 “禁止锁闭 ”标志,并宜设

    “推开 ”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 “禁止阻塞 ”

    的标志。

    3.4.7 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

    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 3.4.8 的要求:

    表 3.4.8 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 m )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4.施工、验收与维护

    4.1 施工要求

    4.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固定牢固。安装时,可采用粘贴、县挂、

    铆嵌等固定方式。

    4.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着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钉子固定时,对于三角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 3 个;对于圆形、正

    方形和长方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 4 个。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

    底色部位;

    b)采用粘贴方式固定时,应将标志的背面均匀满涂胶粘剂或在其边

    缘、中心点上均匀涂胶固定;

    c)采用悬挂方式固定时,悬挂杆(线)不应少于 2 根,悬挂后不得

    倾斜。较轻的标志应考虑其固定后,不易晃动,宜采用支架悬挂;

    d)采用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用螺栓、管箍等与标与杆可靠固定。

    4.1.3 当在平整、干燥的物(墙、地)面上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

    可采用双面胶带将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直接粘贴固定。当不适合粘

    贴时,宜采用铆固或悬挂方式固定。

    4.2 验收要求

    4.2.1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

    b)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

    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4.2.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

    线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

    b)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 10%

    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c)对开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

    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

    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

    亮度性应符合本标准第 3.3.1 条的规定;

    d)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

    满足本规定第 3.3.1 条的要求。

    4.3 维护

    4.3.1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

    进行 1 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

    应及时更换。

    4.3.2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

    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

    新设置:

    a)破损或丢失;

    b)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

    【篇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使用说明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93 外壳防护

    等级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 -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

    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

    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

    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

    防应急灯具。

    3.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

    消防应急灯具。

    3.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

    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s batter子y 消防

    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

    组消防应急灯具。

    3.9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

    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 终止电压 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

    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

    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

    制与显示装置。

    3.15 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 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 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

    3.17 集中电源独立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 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9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20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

    的供配电装置。

    4 分类:

    4.1 系统分类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

    急灯具);

    b)集中电源独立型;

    c)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

    d)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4.2 灯具分类 :

    4.2.1 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具;

    b)照明灯具;

    c)照明标志灯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电源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独立型;

    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4.3 集中电源分类 按应急输出电压类型分为:

    a)直流输出型;

    b)交流输出型。

    5 防护等级 :

    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

    应有防护等级要求,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 4208 -93 规定的 ip30 要求;且应符合其

    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

    5.2 安装在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 4208 -93 规定的 ip54 ,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 一般要求 :

    6.1 总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

    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 7 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

    满足试验要求。

    6.2 通用要求 :

    6.2.1 主电源应采用 220v/380v ,50hz 交流电源。

    6.2.2 系统内各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 b 的有关要求。

    6.2.4 楼层指示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为主要标志信息。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

    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kva ,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 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10kva ,三相输出最大额

    定功率不应大于 30kva 。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 1 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

    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

    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 a)条和 b)条自检功能,手动自检时间应作为自

    动自检的开始时间; d)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或持续应急工作

    时间少于 30min 时,应在 10s 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

    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 1m 处)应在 65db ~85db

    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 1s~3s

    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 30min 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 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 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3 系统与整机性能 :

    6.3.1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0.25s 。

    6.3.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 ,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

    的应急工作时间。

    6.3.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15cd/m2 ,最大亮度不应大于 300 cd/m2 ,且最大亮度与最 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 10;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 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3 cd/m2 ,最大亮度不应大于 300 cd/m2 ,

    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 10。白色

    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 15。

    6.3.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15lm 。

    6.3.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应同时满足 6.3.3 和 6.3.4 条要求。

    6.3.6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90℃,且不影

    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

    正常工作。

    6.3.7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 “这里是安全(紧急)

    出口 ”、“禁止入内 ”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

    1m 处测得声压级应在 70db ~115db 范围内 (a 计权),且清晰可辨。

    6.3.10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0.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

    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

    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6.3.10.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

    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10.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

    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遥控接收功能和遥控器)和控制关断应

    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

    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

    6.3.10.4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可设置在电源盒

    内部,但开盖后应清晰可见,并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功能

    (远程开关或遥控器);与其连接的灯具上外露面应设置状态指示

    灯,也可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如仅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主电工

    作时该指示灯应常亮,灯具出现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该指

    示灯应闪亮。

    6.3.10.5 地面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设状态指示灯,指示灯可设置在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b) 表面未设置故障指示灯的标志灯具应为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

    型,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

    小于 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常闪亮频率有

    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故障状态指示灯应选用红色指示灯,且应设置在灯具

    外露面或透光面等能明显观察到的地方;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

    自检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d)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功能(远

    程开关或遥控器)。

    6.3.10.6 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 3%。

    6.3.10.7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在未接入光源的

    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光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

    态。

    6.3.10.8 具有遥控接收功能的灯具,其遥控接收距离和遥控器发射

    距离均应在 3m ~10m 之间。

    6.3.11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

    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

    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

    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3.1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

    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6.3.12.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

    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

    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12.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

    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

    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

    电保护的影响。

    6.3.12.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

    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1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 10%和超载 20% 条件

    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6.3.12.7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 12v 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 (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 (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2v ,且 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 (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 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

    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12.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

    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 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 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 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6.3.13 应急照明配电箱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3.1 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

    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

    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

    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

    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6.3.13.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

    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6.3.13.3 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 gb50054 的有关要求。

    6.3.13.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

    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6.3.13.5 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 5s 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0.25s 。

    6.3.14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4.1 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14.2 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85%。

    6.3.14.3 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110% 。

    6.3.14.4 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15 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5.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

    作状态,显示应急启动时 间。

    6.3.15.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6.3.15.3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

    路(短路时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 )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

    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

    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15.4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

    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

    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