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违法违纪案例x
时间:2020-10-06 12:21:5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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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违法违纪案例
一、牛彬彬违纪案
牛彬彬,男,汉族, 1986 年 7 月出生, 2004 年 12 月入
伍,河南兰考人,马鞍山支队战士,中士警衔,
2009 年 6 月
借调省公安厅担任公务员。
2010 年 10 月 3 日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合肥、南京等地吃喝玩乐,与地方女青年不正当交往,
经多方查找, 10 月 9 日将其带回。根据牛彬彬的违纪事实,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二、王其江违纪案
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间,安庆支队大观区大队政
治教导员王其江与地方女性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0
6 月 7 日下午,张某丈夫余某多次到大观大队与王其江交涉,并发生纠纷,信访至支队、总队,在部队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调查情况,经总队纪委研究,报党委批准,给予王其江行政记过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高勇违法违纪案
高勇,男,山西河曲人, 1983 年 7 月出生, 2001 年 12
月应征入伍服役于解放军 66157 部队,后调入消防部队,为
山西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士兵,中共党员,上士警衔。
2003 年 3 月,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未报经部消防局批准,擅自将
其调入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9 年 3 月,又通过山西省公安厅借调到公安部装财局开车。
2010 年 4 月 11 日凌晨 1 时,高勇驾驶部装财局公务车
行至北京市崇文区祈年大街时,路遇一步行年轻女子,高先后两次询问该女是否搭车,待该女上车后,遂将其强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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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 4 月 22 日下午将高勇抓获。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四、储胜华违纪案
储胜华,男,汉族,1973 年 2 月出生,安徽岳西人, 1992 年 9 月入伍, 1995 年 12 月入党, 1996 年 7 月从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毕业后分配至安庆市消防支队工作,案发前任安庆
支队水上消防科科长,技术 10 级工程师,武警专业技术少校警衔。
2008 年 9 月 20 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接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批转群众来信,对安庆支队水上消防科科长储胜华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刑事拘留。经查,安
庆支队水上消防科科长储胜华以低于市场价 8200 元为个人
购置房产一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总队纪委研究并报总队党委决定:免去储胜华安庆支
队水上消防科科长职务,由专业技术 10 级降为专业技术 11
级,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江苏淮安支队违纪案
2010 年 “八一 ”建军节期间, 淮安消防支队先后组织该市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
程公司等召开了三次座谈会,
共收取慰问金 51.7 万元。
一是
7 月 23 日通过发送请柬、 电话通知等方式邀请亿力房产、
上
海绿地、红豆集团等
12 家在淮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
支队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其中
8 家企业共提供慰问金
19
万
元,最少为 1 万元,最多为
10 万元; 二是 7 月 26 日通过发
送请柬邀请该支队列管的
51 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支队会
议室召开 “服务地方经济暨‘四个能力’建设座谈会
”,实际
到会的 47 家单位中有
35 家单位共提供慰问金
24.8 万元,最
少为 1000 元,最多为
8 万元; 三是 7 月 28
日电话邀请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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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消防工程公司在该支队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共收受慰问金
7.9 万元,最少为 2000 元,最多为 1 万元。从 8 月 12 日开
始,淮安消防支队采取向有关慰问单位发出退款函、安排专人上门退款等方式,将违规收取的慰问金全部退还有关单位。江苏消防总队党委日前作出决定,责令淮安消防支队党
委作出深刻检查,取消该支队年度评先资格,对支队军政主官进行诫勉谈话。
六、张家口支队“ 8.24 ”案件
2009 年 8 月 24 日 21 时许,张家口支队蔚县大队大队长
张保礼带领大队参谋王华、三期士官沈红、合同制消防员王
海军、茹启磊与地方 4 名消防工程从业人员,前往距县城 7
公里的壶流河水库捉螃蟹。期间, 6 名水库管理人员前来制止。张保礼等人得知螃蟹是放养的情况后, 放归了所捉螃蟹。
在另一处的王海军、李焕忠与水库管理人员高士文、潘金堂发生冲突,王海军用木棒击伤高士文头部。之后,张保礼等
人将伤者送往蔚县医院救治,高士文因伤情加重,在转往张家口 251 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高士文系脑左侧粉碎性骨折、脑颅损伤致死。此案初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王海军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进入起诉阶段。
七、三起执法不规范引发的信访案
2006 年 10 月 1 日,黑龙江省嫩江县羽绒服大世界发生
火灾,当事人滕玲玲夫妇因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自今年 3
月以来连续多次到部消防局上访并拦截车辆,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查,针对这起火灾,当地市、县公安消防部
门先后 6 次作出认定书。
嫩江县消防大队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以嫩公消认 [2006] 第 0010 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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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原因不明。当事人向黑河市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后,黑
河市消防支队于 2007 年 2 月 25 日以黑公消重 [2007] 第 0002 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嫩江县消
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007 年 3 月 7 日,嫩江县消防大队以嫩公消认 [2007] 第 0006 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羽绒服等服装
引起火灾”,同时制作送达了嫩公消责 [2007] 第 0006 号《火灾事故责任书》 ,认定当事人负有间接责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再次申请重新认定。黑河市公安消防支
队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以黑公消重 [2007] 第 0001 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作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结论,当事人不服开始上访。
2008 年 9 月,黑龙江省消防总队责成黑河市消防支队重新调查; 2009 年 1 月 8 日,黑河市公安消防支队以黑公消重 [2009] 第 0001 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决定撤销嫩公消认 [2007] 第 0006 号《火灾原因认定书》 ,维持嫩公消认 [2006] 第 0010 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明。
2009 年 8 月 17 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商户任杰到部
消防局上访,反映兴隆县玉兴百货大楼存在火灾隐患,以及
兴隆县消防大队执法违法的问题。经调查,兴隆县消防大队
2008 年 7 月发现玉兴百货大楼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但在长达
一年多的时间里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消除;该大队于 2006 年 12 月对玉兴百货大楼进行消防验收时,出具的《消
防验收意见书》编号为兴公消字 [2005] 第 0013 号、落款时
间为 2005 年 12 月 4 日,发现错误后又出具了编号为兴公消
字 [2006] 第 0013 号、落款时间为 2006 年 12 月 4 日的《消
防验收意见书》 ,但未将存在错误的意见书收回;该大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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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4 日对玉兴百货大楼地下一层京联超市送达的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兴公消检字 [2008] 第 0003 号)中,竟错误地出现了“不服本决定,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
2009 年 4 月 30 日,河北省承德市金太阳歌厅发生火灾,
造成 3 人死亡。部消防局工作组在指导火灾调查中发现,该场所未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进行装修改造
后,于 2006 年 8 月 7 日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德市双桥区消防大队于 8 月 10 日违反法定程序出具了同意其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以后多次消防监督检查中均没有发现该场所未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吊顶装修材料不合格、疏散楼梯采用木质材料、两个安全出口间距不足等火灾隐患。
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原政委张志广违法违纪
案
张志广,男,汉族, 1958 年 2 月出生, 1983 年 10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内蒙古赤峰人。
1976 年 12 月参加工作, 1990
5 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工作,历任消防处干事、参谋、副科长,现役干部处副处长、处长,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
2003 年 4 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政委、党委副书记。
经查, 2004 年以来, 张志广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
防总队政委期间, 为解决刘某的提职问题, 收受贿赂 3 万元;
为解决梅某的提职问题,收受贿赂
3 万元(已退回)及巴林
鸡血石 1 块;为解决王某入伍问题,收受贿赂
3 万元;违反
廉洁自律规定,将消防总队配发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和无线
上网卡给其女儿异地使用,一年多时间在总队挂账上网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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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元;在总队网球馆打网球期间,用公款消费;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根据张志广的违纪事实,经部党委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由正师职降为副团职、由武
警大校警衔降为武警中校警衔处分,并安排其退出现役,收缴其违纪所得,责成其退赔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经部党委
同意,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作出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九、宣城支队泾县大队肖春华违纪案
经查,原宣城泾县大队给养员肖春华(男,江西奉新县
人,1979 年 12 月出生, 1998 年 12 入伍,三级士官) 自 2004 年至 2007 年,通过收取不入账、改动凭证、虚报重报伙食
费等方式贪污公款,严重违纪。其收取地方单位慰问金时,在开具票据、填制凭证经审批后,藏匿凭证不记账,也不向支队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报销大队正常经费开支时,在经费结算单“金额合计 ( 大写 ) ”前留有空白,待大队领导签字同意报销后,再从外面找来的发票附后,改动票据张数,在预先留下的空白处填上数字。采取重复填制市场采购单的方式,重报虚报部队伙食费。
总队对肖春华违纪案件高度重视,在全省消防部队安全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给予宣城支队通报批评,责令支队党委向总队党委作深刻检查,对负有责任的大队军政主官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十、滁州支队罗庆文受贿案
2007 年 10 月 15 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罗庆文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罗庆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3 万元。总队党委报请省公安厅党委,给予罗庆文开除党籍、开除军籍、取消其武警中校警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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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庆文,男,汉族,安徽定远人,大学文化,
1966 年 5
月出生, 1983 年 10 月入伍, 1986 年 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 年 10 月提干,历任班长、副中队长、中队长、副科长、科长等职, 2004 年 3 月任滁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武警中校警衔。
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4 年 4 月至案发,罗庆文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304640 元。
2006 年初,南京市消防工程总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受博西
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邀请,参与该公司双开门冰箱车间、半成品仓库消防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李某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
罗庆文。为获得罗庆文的关照, 李某某从 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4 月先后 5 次共送给罗庆文现金 73000 元及雷达男式手表
一块(价值 12300 元)。
2005 年初至 2007 年案发前,罗庆文利用职权,为滁州
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关照,滁州市金盾消
防公司经理周某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罗庆文现金 35000 元
及 JVC摄像机一部(价值 2340 元)。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2 月,收受合肥禧灵消防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周某某所送现金 35000 元
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罗庆文利用职权,为安徽
鑫达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检测业务提供关照,该公司经理施某某为表示感谢,利用年、节送罗庆文现金共 43000 元。
2005 年元月至 2006 年 10 月,罗庆文为滁州市消防器材装备供应站经营活动提供关照, 该站负责人王某某, 利用年、节期间送给罗庆文现金共 22000 元。
2005 年 12 月华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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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托请王某某送给罗庆文好处费
8000 元。
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3 月先后收受滁州市东方文化娱
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殷某某送购物卡
20000 元
2004 年 4 月,滁州白云商厦为感谢罗庆文在商厦隐患整改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整改项目负责人唐某送给罗庆文 5000 元本商厦购物卡 ; 此外,该商厦经理涂某某分别于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春节前后送给罗庆文
5000 元本商
厦购物卡。
2006 年底安邦雅都公司投资兴建的金光大道购物广场
即将进行消防验收前,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送给罗庆文 10000 元现金, 2007 年春节前,金光大道购物广场通过消防
验收正式开业后,陈某某为表示感谢又送罗 5000 元购物卡
2007 年 3 月 19 日,天正商场消防设计通过消防支队审
核,总经理李某某于 2007 年 3 月下旬到罗庆文家中看望罗庆文,送其 10000 元现金。
2006 年初,警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 在罗庆文办公室送罗 1000 元购物卡; 2007 年春节前,又在罗庆文办公室送罗 3000 元现金。之后,挂靠警通公司承接工程
的王某某到罗庆文办公室送罗庆文现金 5000 元。
十一、 滁州市消防支队定远大队士官陶功大严重违纪案陶功大 , 男, 1995 年 12 月由马鞍山市当涂县应征入伍,
滁州市消防支队定远县大队三级士官,给养员。
2007 年 6 月 26 日 14 时左右,陶功大以交水电费为由请
假外出,当日晚饭时,发现其未归队,中队干部以为其在外
与朋友吃饭; 6 月 27 日早操时中队发现陶功大未参加, 以为
其昨晚因醉酒不醒人事,派人到陶单独居住的房间窗口查
看,发现其仍然不在。 6 月 27 日 15 时许,大队在陶功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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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桌上发现其出走时留下的三张纸条,自称模仿大、中队领导签字冒领 3100 元及炒股等事,字里行间流露出轻生意图。接滁州支队情况报告后,总队极为重视,要求滁州支队迅速展开调查,积极寻找陶功大的下落,并当即派出工作组
赴定远驻队督办指导。 2007 年 7 月 11 日,陶功大在云南机
场登机时因持假身份证被机场安检人员扣押, 7 月 13 日,陶
功大被支队派人带回,其逾假不归长达 16 天之久。
经总队工作组、滁州支队和定远县大队查实:陶功大模仿定远大队张作德大队长、中队孙建何副指导员签字,分别
2006 年 4 月 7 日、5 月 9 日、 8 月 28 日和 2007 年 1 月 23
日到县财政结算中心共领取现金 3100 元,出走时大队库存
现金短款 480 元,并带走一辆折款约 250 元的自行车。
同时,
经大量调查取证和陶功大本人交代并查实: 2007 年 6 月 26
日 15 时 03 分,陶功大请假后,没有交水电费,而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新大街分理处取款 3 万元后出走。出走期间,
陶功大曾服药自杀未遂,并先后到达合肥、南京、无锡、上海、宁波、厦门、大理、昆明等地,期间,还在宁波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化名孙建。另外,经调查,陶功大在服役期间,与江苏两名女网友通过网上聊天、手机短信等方式长期保持联系,并利用请假回家的机会与女网友见面,且与其中一名女网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陶功大严重违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经总队研究,给予陶功大除名处分和开除党籍处分;责成滁州支队要进一步
分析深层次原因, 追究定远县消防大、 中队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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