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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版章程范本一人公司

    时间:2021-01-25 16:16:5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镇宁浩煊环境保护科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马维星一人出资,设置镇宁浩煊环境保护科技,(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镇宁浩煊环境保护科技

    第四条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环翠街道红星大道翡翠国际9幢1单元27层2号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环境评定;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产品、清洁用具生产及销售。(以登记机关审核为准。)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 2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法:货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以下:

    单位:万元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

    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马维星

    20

    100%

    2027年8月1日

    货币

    累计

    20

    100%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以下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二)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十三)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九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企业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因以上第(二)、(三)、(五)、(六)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 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经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该在第十二个月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和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章程一式 两 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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