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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1-01 12:43:5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制度变迁与村干部角色演变

    李志军

    摘要: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总体性社会时期村干部是政府代理人,过渡时期演变为村民代理人,乡政村治 时期异化为谋利型代理人。农村制度变迁影响了村干部角色的演变,不同方式的制度变迁一定程度上决定 了村干部角色的走向。今后农村制度变迁必须考虑其对村干部思想与行为可能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制度变迁;村干部;角色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制度进行了多次变迁,伴随着制度变迁农村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为了了解制度 变迁对村干部角色演变的影响状况,本文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主要农村制度进行了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 制度有几次大的变迁:土改制度、合作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制度等, 为了符合历史发展脉络,笔者将这些农村制度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总体性社会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 放前)、过渡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乡政村治时期(村民自治制度确立至今) 。

    1总体性社会时期:政府代理人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时间,我国农村制度最大的变化应该是产权制度,无论土改制度、合 作社制度还是人民公社制度都与产权密切相关。建国初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我国的土地制度首先 进行了变革,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运动采取政治动员的模式,得到了广大农民 的大力的支持,只用了三年的时间就实现了最初目标。土改后,农村开始实行合作社制度。从互助组到初 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合作社经历了农民由自愿到强迫的过程。为了推进合作社制度,乡村干部做了 大量动员工作,甚至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迫使农民参与合作社。在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的努力下合作 社制度的推行很顺利,到 1956几乎所有农村家庭都被卷入到集体化的洪流中。 1958年在中央的推动下,

    人民公社制度在农村广泛实行。人民公社在政治上高度集权,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基本由上级 任命或委派,国家的权力延伸至乡村的每个角落。在政治第一的口号下,村庄的大队长、生产队长等村干 部几乎完全按照上级的精神来开展工作,成为下达和执行国家政令的腿脚。

    土改制度、合作社制度以及人民公社制度是建国后党和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脉相承的制度变迁,尽管 在合作化前期这些制度的实施是基于农民的自愿,但就整体而言它们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 的自上而下的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农民属于被动接受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变迁中国进入总体性社会 时期,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并对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同时对任何相对独 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或者予以抑制,或者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最终建立起强国家、弱社会 的模式。[1]这一时期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治理下,乡村社会的自由空间基本不存在,村干部大都由上 级直接任命,其行为皆以上级意志为准,更多地扮演了国家代理人角色。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村干部扮演了国家代理人, 这是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其一,村干部在高

    度政治动员下热情高涨,唯上论思想深入人心,视传达和执行上级的政令为第一要务,充当国家代理人成 为村干部的当然选择。其二,村干部基本由上级任命和委派,而且他们大都是贫雇农,是革命时代的优秀 分子,底子绝对可靠,本着报恩的心态参与到各项事业中,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是其成为国家代理人的内在 原因。其三,总体性社会时期村庄的政治自由空间基本上不存在,所有人都被牢固地束缚在公社内,村干 部欲通过其他途径改变自己的身份几乎不可能,完全按照上级精神行事似乎成为其唯一选择,村干部成为

    国家忠实的代理人。国家代理人角色下村干部严格执行来自上级的政令,只要是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绝对执 行,很少考虑其本身的正确性, 对于指示和命令是否与村庄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以及农民的意愿也很少过问。

     农民对有些政令有看法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工作,村干部则劝说加威胁,软硬皆施,甚至用政治的手段如 批斗等迫使其服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时间里,通过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村干部演变为 政府代理人,其行为逻辑在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来自上级的政令成为村干部行为的唯一准则,村民利 益、村干部自身利益则沦为微乎其微的方面。

    2过渡时期:村民代理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 础”的体制被打破,农村各种关系被摧毁, 整个农村社会陷入混乱中。

     部分农村迫于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 自发组建了村委会。由于村委会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后来逐步扩大到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 生活相关事宜的自我管理,逐渐转变为广大农民办理村内事务的机关。村委会不但解决了农村诸多方面的 问题,而且深受农民的欢迎,村民自治就此诞生。村民自治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1982年通过的新宪

    法确认了村委会的合法地位,从而指明了农村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而后,全国各地按照宪法的要求积极 进行了村民自治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要求结束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府体制,同时细化了村委会的建立工作。此后,村委会的建立进入了普 遍的、具体的实施阶段,我国基层步入了乡政村治时期。

    由总体性社会时期到乡政村治时期中间的空挡期笔者称之为过渡时期,该段时期特别短,只有四年左 右,但是特征非常明显:总体性社会时期的价值体系趋于崩溃,原有的各种制度被打破,农村的各种社会 关系、组织被瓦解,新的价值体系、制度尚未建立,基层社会一片混乱,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这种 特定的制度环境下,农民自发组建了村委会,由村委会代表广大村民解决村庄中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关 事务,既解决了村庄社会混乱的局面,又弥补了国家在基层的制度缺失。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适应 了农村的实际,得到了国家和人民的肯定,它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变迁。

    村民自治由基层群众发起,改革来自基层,它首先体现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村 治过程中村干部更多代表着广大农民的利益,扮演了村民代理人。过渡时期村干部演变为村民代理人有着 深刻的社会制度原因,一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村干部被束缚了近三十年的思想逐渐 解放,加上政治氛围的宽松,他们敢于为农民着想;另一方面乡村原有的组织制度遭到极大破坏,很多事 项无人管理,以至于即使村干部放手去做也不会有人过问。这两方面的原因与基层群众的诉求一结合,村 干部便倾向于扮演村民代理人角色。由于各项制度频临崩溃边缘,国家政令的作用很难发挥,作为村民代 理人,过渡时期村干部的行为更多地从村民的利益出发对村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很少 甚至不起作用。

    3乡政村治时期:谋利型代理人

    村民自治及时有效地弥补了国家制度供给的不足,经 1982年宪法和1983年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

    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肯定和推动,在国家强有力的主导下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层进入了乡政村治时 期。乡政村治格局下国家的体制性权力收缩至乡镇,功能性权力仍然延伸至农村,村干部在新的时期登上 了舞台°

    乡镇政府为了顺利完成政务设法影响村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常见的有做思想工作、操纵选举、给予村

    干部一定的好处、容忍村干部的违法行为、通过村党支部影响村干部的行为、强迫等,对于不服从指示的 村干部则予以撤换。在乡镇政府的影响下村干部对政务积极完成,对村务则视情形而定,符合乡镇政府要 求的积极完成,与乡镇政府要求相左的消极懈怠。乡村两级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由工作中的共事关系发展 为利益上的共谋关系,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合作的默契, [2]乡镇政府与村干部成为利益共同体,

    村干部充当了政府代理人,这种局面在税费改革后发生了变化。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的政务骤减,其与 乡镇政府之间的联系不再密切,乡镇政府对他们的影响也减小。村干部增加了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其行为 更多地为村民利益着想,对乡镇政府的指示和命令不再盲目服从,有时候为了村民利益村干部敢于与乡镇 政府顶撞,村干部更多地考虑了村庄利益和村民利益。

    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干部不仅要落实政府下达的任务,而且要为村民谋取福利,村干部在村治活动中扮 演着双重代理人角色。但是现实中国家代理人是建立在牺牲村民利益基础上的,同样,村民代理人是以牺 牲国家利益为前提的,双重代理人只是一种静态的理想模型。村干部生存于乡镇政府和村民的夹缝中,在 代理人角色博弈时必须进行抉择,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看,村干部最终选择的总是强势的一方,即选择 力量相对强大的一方。村干部在抉择时进行了利益算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方,村干部的行为趋于谋 利化。由于国家对乡村组织功能的双重定位,村干部在政策执行中事实上处于“第三领域”的自由政治空 间,使其从忠实代理人角色向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村头官僚 ”角色蜕变,他们通过政策规则的利益

    化、政策价值的权力化、政策认同的村庄化,解构和重构了国家政策的文本逻辑,导致了国家政策在乡村 社会的执行扭曲。[3]乡政村治格局下的制度变迁造成了具体事件中村干部采取实用主义立场,他们时而选 择政府利益“向上看”,时而选择村民利益“向下看”,从自身利益出发扮演代理人角色,体现出谋利的一 面。村干部已远离应然角色,行为严重变异,演变为谋利型代理人。村干部谋利过程是代理人角色错位、 行为变异的过程,谋利过程中村干部对行为进行了理性选择,其基本逻辑是个人利益最大化。

    村干部谋利型代理人行为是乡政村治时期制度变迁下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改革开放后 总体性社会瓦解,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社会退出,村干部有了谋取利益的可能。其二,市场经济的介入一 方面让村干部有了现代经济人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开始了理性算计;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极大地消弱了传 统权威结构,地方共同体逐渐消失,村民组织化程度降低,沦为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三,复杂的乡村关 系使村干部垄断了来自村庄和政府两方面的资源,造成了乡镇政府和村民都不敢轻易得罪村干部的局面。

     其四,当前村干部在政治、经济以及养老方面的待遇普遍比较低而且没有保障,加速了代理人行为变异; 其五,监督机制的短缺使村干部行为变异失去约束。乡政村治格局下谋利型代理人行为是村干部理性选择 的结果。[4]

    村干部谋利行为造成了农村的不和谐, 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乡干部、村民、村干部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增加了基层维稳工作的难度。当前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村干部角色错位、行为变异可能使国家在农村开 展的各项活动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机会,干群关系紧张使村干部与村民相互不信任,具体工作很难正常 开展。迫切需要新的制度来规范村干部的行为,推进农村和谐发展。

    4结论

    通过对建国以来60多年我国农村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其一,农村制度变迁影响了村干部角色的演变,总体性社会时期村干部是国家代理人过渡时期演变 为村民代理人,乡政村治时期成为谋利型代理人,在不同的制度下村干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其二,不同方式的制度变迁对村干部角色的影响各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村干部角色的走向。总体性 社会时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村干部选择国家利益扮演国家代理人,过渡时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下村干部 倾向村民利益扮演村民代理人,乡政村治时期的制度变迁从总体上讲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政府在主导制 度变迁时融合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一些因素,在这种特殊的制度环境下村干部既没有忠实于政府也没有忠 实于村民,而是选择了自身利益,演变为谋利型代理人。

    其三,鉴于制度变迁对村干部角色演变影响的客观存在,今后农村制度变迁时应关注制度变迁对村干 部思想与行为可能的影响,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村干部背离代理人角色的可能性。当前为了推进新农村建 设,应从村干部的激励与制约制度、乡镇政府行为规范制度、村民组织化制度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促使 村干部角色归位。

    参考文献

    杨善华.“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一一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 [J].社会学研究,2002 (1) :17-24.

    齐晓瑾,蔡渤,傅春晖.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以华东、华中三个村庄的征地事件为例 [J].社会,2006 (2) :115-135.

    刘祖华.村头官僚、政策变通与乡村政策的实践逻辑 村干部政策角色的一个解释框架 [J].甘

    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 (2) :25-31.

    李志军.村干部“谋利型代理人”角色及其行为逻辑一一以西北龙村退耕还林 (还草)事件为例[J].古

    今农业.2011 (3) :27-36.

    原载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7略语

    4职责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

    告,提出解决方案;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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