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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合同中不公平(1)x

    时间:2020-09-07 12:12:4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及应对策略

    由于房屋交易市场越来越不规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许多不 公平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您了解吗?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并 告诉您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公平条款等内容,您看看便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不公平条款:

    一、 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 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

    “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 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 罚则。

    二、 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 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 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 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 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 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 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 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 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按法律规定,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 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 XX 年 X 月 X 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 甲方若延期交房, 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 3% 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 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 房款中,扣罚 10% 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 实质上 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 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 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 3% 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 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付甲方总房 款的 3% 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 等待甲方在 30 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 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 免除了经营者责任, 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 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标的物,由于在买卖过程中存在 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经常出现商品房开发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 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 房地产消费领域俨然成为不公平、 不合理格 式条款的重灾区。在 2012 年度深圳市消委会就曾调查我市 12 个在 售楼盘,对我市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了研究, 公开发布了 《一手 房地产交易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不恰当交易手法的点评意见》 , 其中对调查存在的几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一是对开发商通 过补充协议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约定补充协议属于非格式合同 条款;二是广告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三是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四是 违约责任不对等。

    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买卖现售或预售合同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 款具体情况如下:

    绝对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 的范围

    条款一:“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 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 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 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 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

    条款二:“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 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 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 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 临时

    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 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 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 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 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 而需要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

    条款一:“合同所指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战争、 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 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 情况。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条款二:“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及其他条款所指‘不可抗力' , 包括:(1 )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 (2)政府 主管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测绘误差; (3)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 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4 )施工中遇到有罢工、 社会群体性 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强风、 大雨天气、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5 )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 导致的延误;(6 )其他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 其明确的内涵,其适用条件是十分苛刻的, 其适用范围也是有边界的。

     而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 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 并且能够预判政府测量中可能 存在的相关误差, 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足以预见并在工期设置上 做出适当安排的可能, 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形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良 影响。所以这类情形由于其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就不属于 “不可抗力”的范畴。

    房屋按揭贷款

    条款一:“买受人采用买卖合同第六条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 义务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 该申 请是否获得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条件自行决定,与出卖人无关。

     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 买受人须在 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 否则视为买受人违 约,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点评意见:从这类条款中很难直接发现具体的违法性或不公 平性。但在具体的操作中, 很多开发商会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 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从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

     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 并不将这类保证声明纳入合同内容, 当消费者 不能获得贷款时, 并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反而可能 会导致自身不能及时缴纳房款而违约, 最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 情形。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现实中的情况而言的, 单单从这个条款看, 难以发现其不公平性,但就现实操作来讲,对消费者有风险。所以, 要不要发布这条点评意见,由你们斟酌判定。

    违约责任不对等

    条款一:“(2 )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的,自第 91 日起一 年内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另行催告买方或选择继 续履行买卖合同。

     ②若卖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 则买方应配合卖方办 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从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买 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

    条款二:“(2 )卖方逾期交付超过 90 日的,自买卖合同约定 的房地产交付日起 6 个月内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买卖合同。

     ① 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 卖方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自买卖 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日之次日起至卖方收到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 书面通知之日止, 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买受人已付购房价款的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以上条款出于同一合同文本附件,通过条款的对 比我们可以发现,违约条款的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的现象。

    一是解约期限不平等。消费者违约的,开发商从逾期付款第 91 日起 1 年内拥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违约的,虽然在买卖合同中 约定为房地产交付日起 6 个月内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但由于合同约 定在逾期交付的 90 日内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消费者真正可以行使合 同解除权的期间是从开发商逾期交付 90 日后的 3 个月,消费者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

    二是违约金计算公式不平等。在 90 日后发生违约解除合同 的情形下,消费者违约所负违约金为本房地产总价的 10% ,开发商 的违约责任则是消费者已付房价款每日的 0.01% 。首先,两者的计 算基数不同,一个是按房地产总价计算,一个是按已付房价款计算, 房地产总价总是大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 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消费者普 遍也是按揭买房,首付房地产总价的 30% 至 40%;其次,两者违约 金计算的比例不同,一个是 10% ,一个是 0.01% 。总的来说,消费 者违约所承担的违约金起点高, 90 天后恒定为本房地产总价的 10% , 而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计算的起点低,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的 0.9%

    (已付房价款 *90 天*0.01% )开始随违约天数增加而增加,且增幅 较小,在 90 天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重于开发商。

    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任意变更及免除通知义务 条款一:“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 出卖人不 得随意变更本房地产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但在不 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 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 可不通知买受人; 若该变更无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 则出卖人亦可不通知 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 的除外。”

    条款二: 将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2)买卖合 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导致本房地产规划、设计发生变化的,出 卖人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 买受人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 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①因政府原 因导致本房地产建筑设计变更或小区平面布局变更, 且该变更经政府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②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原因、政府 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 名称的变更。”

    点评意见:涉评条款中规定“在不影响消费者所购商品房质 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 可不通知 消费者”。首先,对原方案的局部调整是否影响到消费者所购商品房 质量或使用功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只是一个模糊的界线,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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