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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三篇

    时间:2021-06-02 09:40:3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三篇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勤学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三篇,欢迎阅读!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三篇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一

      去年以来,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演变及其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此次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逐步显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已在司法层面上得到初步反映。为主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院成立专门课题组。课题组组织全省三级法院和部分企业代表就法院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了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紧扣法院职能,提出法院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金融危机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危机目前在司法层面的影响已初步显现

      相关数据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现上升趋势。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机所致。这主要是由我省所处区位(内陆省份)、经济结构(外向型经济相对比重较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规律所决定。未来上升趋势将更为明显,可以预测,在XX年以及之后较长的时期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大量反映到司法领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领域较为集中

      从所涉法院范围来看,目前大成都经济圈内的基层法院相对反映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的案件较多,如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等基层法院,而中、高级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案件较少。从所涉工作领域来看,在民事审判、执行领域已有明显反映,刑事审判领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审判领域目前尚不明显。

      (三)五类案件明显上升

      一是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涵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费等多种纠纷。二是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02.95%,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三是房地产纠纷大幅度增长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房地产合同案件同比增长78.48%,该类案件涵盖了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等多种纠纷。因社会整体经济低迷、房价下滑,出现了购房者按揭断供、开发商交房买方不接受、恶意毁约、违约等情况,这类纠纷敏感度高、易形成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四是贷款纠纷大幅增长。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XX年下半年贷款案件同比增长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长360%。五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明显。XX年全省票据案件同比增长18.75%,股东权案件增长65.99%,证券案件同比增长642.11%。

      (四)诉讼保全、执行工作呈现新动向

      XX年全省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均有明显上升。银行要求收回贷款,以及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保全的案件均已显现。

      二、当前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面临的问题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二)相关规定不完善制约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救助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业。而受这次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时,如果严格依法则不符合条件,即使符合条件也仅能缓、减,而不能免交诉讼费。

      2.司法高效的要求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冲突。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有明确规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在这个特殊时期更显紧张。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平时民事法官一年人均办案300余件,如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管辖权下放与基层法院办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据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85%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这一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层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时期矛盾更显突出。

      4.《物权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调研显示,商品房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物业纠纷频发(这类纠纷处理不当易引发连锁性群体纠纷),但因《物权法》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处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对“金融危机”是否属免责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机致不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现了大量违约案件。但对“金融危机”是否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亟需相关政策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司法政策影响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清积”专项活动,目前正在深入开展,而在被执行人中有大量属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因此,“清积”工作与服务企业“过冬”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虽然在执行中法院会尽可能调整司法策略,创新执行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但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冲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应如何选择,需要较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导。

      2.维护金融安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业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业正好又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法院在穷尽策略和手段后,部分案件间的冲突仍在所难免,法院如何选择,同样需要司法政策指导。

      3.维护社会稳定与服务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一方面,金融危机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效率、实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部分企业又是被告或被执行主体,需要给予一个喘息之机以安全“过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虑人民群众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发展,致使法院工作面临两方面矛盾的协调难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对策路径

      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走势,通过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分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发展、变化态势,以及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认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机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二是转变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模式。认真研究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变被动为主动。跳出法院没有案件就不能服务经济的狭隘意识,既处理好案件,又积极主动的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打破思维定势,注重利益平衡。常态思维下,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外向型等企业被视为强势主体,但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社会背景下,部分企业转变为“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改变对案件的惯性思维与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注重考量、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四是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司法服务空间。一是积极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法律援助的帮扶机制。为帮助企业安全“过冬”,切实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帮扶的法律援助机制,将部分影响严重的企业列为法律援助定点单位。通过对定点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我省企业经营状况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建立联席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企业因金融危机已经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逐一梳理,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三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法院在服务经济、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适时开展专项活动。通过开展“进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困”等专项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经济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击侵犯国有资产等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加大追缴赃款、退赔的力度,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妥善审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风险和困难。依法审理涉房地产、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知识产权等类案件,合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务经济发展。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的整治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四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大力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着力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化解“执行难”的综合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推进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建立,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企业的困难,帮助企业安全“过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法院功能有效发挥。一是建立纠纷甄别机制。各级法院在立、审、执的各环节建立纠纷甄别制度,区分哪些主体确属受金融危机影响,哪些是借危机为己寻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二是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机制。对需要及时处理的涉金融危机纠纷、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产生的群体诉讼以及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稳定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各级法院实行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涉及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以及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省法院统一协调、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统一裁判标准。

      (五)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依法处理好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中,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金融监管、劳动保障及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制定机关、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纠纷。二是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提高法院队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队伍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两个加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法院的“五个严禁”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提高广大干警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四是加强组织指导。省法院切实加强对大要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认真研究、精心审理、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全面加强协调配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从而形成联动合力,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加以修改完善,确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一是建议修改司法救助的主体范围,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纳入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二是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赋予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级别管辖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三是建议《物权法》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对“金融危机”是否属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尽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建议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统一有关纠纷的应对思路和处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应对金融危机的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由党委、公检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交流,加强信息共享、法律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及工作协作联动。在此基础上,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情况通报机制。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化解。相关单位立足自身职能范围,进一步提高对集团纠纷苗头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对于有矛盾苗头以及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事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政法委与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推动川渝或更多省、市协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各司法机关之间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协作、社会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

      (五)各级政府在实施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环境保护、房地产等领域,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更加重视通过协调和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安全“过冬”。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二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2021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三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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