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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会议制度(一)

    时间:2020-09-07 20:11: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学 海 无 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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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宁市城乡规划局党支部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支部议事制度,完善党支部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市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支部负责全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局党支部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会议人员

    第四条党支部会议由支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支部会议可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指定专人担任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支部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支部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会议内容

    第八条党支部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局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研究讨论班子成员工作的分工。

    3、安排部署上级部门的重要工作,研究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审定依照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5、讨论决定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推荐上报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6、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

    7、其他需要在党支部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支部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党支部中心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支部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党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一事一议,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支部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党支部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支部会议表决结果,由党支部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支部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耍,由党支部秘书起草,报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支部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支部成员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要检查督导,党支部成员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支部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支部成员须向党支部会议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说明原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坚决维护党支部集体领导权威。党支部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支部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支部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支部决定的,必须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八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支部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支部决定,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团结统一,形成党支部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在党支部会议上,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支部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支部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支部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支部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支部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支部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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