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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合伙人连带破产

    时间:2021-04-22 07:47:5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wendangku.net/doc/b488471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e9.html

    浅谈合伙人的连带破产

    作者:倪登搬

    来源:《求知导刊》2014年第03期

    摘要:文章以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为主线,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①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财产基础中的“财产”是否包括普通合伙人的财产;②在合伙企业破产进行过程中,是否承认普通合伙人的连带破产,即是否应当冻结普通合伙人的财产;③若不承认普通合伙人的连带破产责任,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公平受偿。《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这表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既可根据普通合伙人(下文出现的“合伙人”均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又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破产程序参照适用《破产法》,但在什么方面、多大程度上参照无明确规定。

    一、合伙企业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即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的合伙企业破产原因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合伙企业财产,普通合伙人个人财产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似乎就是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均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持此观点的学者多引用前中华民国三年大理院第550号判决:“合伙如欲请求破产,必须于个合伙人皆不能履行债务时,始能为此请求,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各合伙人犹有家产可以充偿者,自属不能允许。”[1]

    反对者认为,如采用共同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债权人须证明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均处于不能清偿状态。由于合伙企业可能有众多合伙人,且证明过程涉及对合伙人财产的调查,证明难度可想而知。其结果便是阻塞了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2]合伙企业虽具有人

    合性,但作为市场主体,有名称、独立财产、组织机构等,其独立的人格性已得到认同,判断其破产原因不应牵涉到合伙人个人偿债能力,否则将混淆两者的人格。[3]从保护债权人角度看,合伙既以非法人团体之形态从事经济活动,且其活动又独立于各合伙人之外,如合伙已达到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之状态时,为其清理合伙债务,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宣告,反可确保大多数债权人利益。[4]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并未全面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国家机关去查明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有多少,是否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都是一份耗时费力的工作,若要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均不能清偿债务作为破产原因,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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