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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

    时间:2021-02-10 22:58:4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

    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

    (辽政办发〔2016〕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全省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科学引导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全省省级开发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考核要体现省政府对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全省省级开发区发展速度和质量必须实现“一个好于”和“两个高于”。“一个好于”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整体发展质量明显好于全省整体水平,“两个高于”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必须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各市辖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所在市的平均增长速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区域带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数据收集、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考核评价对象为省政府已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数据审核、评分和结果发布。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核评价组织协调和信息数据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省商务厅会同省(中)直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各省级开发区发生突发事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税收、规划合法性等各方面违法违规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八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辽宁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统计考核信息平台报送完成,同时逐步优化完善平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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