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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01-14 10:07: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认真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公路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公路的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二)省公路局对所管辖公路养护工程行使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进行养护;

    (五)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房屋设施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型基建项目。房屋维修工程的零星维修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按养护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路政及超限运输赔偿等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公路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的养护

    (一)已通过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进行养护管理移交时,项目建设单位与养管单位应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进行现场移交和资料移交。现场移交中应含桥梁、隧道、挡墙等构造物的观测网、养护弃土场、养护基地等;资料含交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进入合同规定质量缺陷责任期间,因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损坏及原建设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承担的管养责任,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商进行修复;非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损坏由管养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养护工程(含土建工程、沿线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屋设施等)质量监督分级管理:

    1. 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国、省干线,中修、大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改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重点管理;

    2. 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的国、省干线的中修、大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小修保养工程,由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根据管辖范围负责重点管理。

    3. 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审批:

    (1)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由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

    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①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保养,由各高速公路公司编制养护工程计划。省管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公路养护计划报厅审核后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公路养护计划报董事会审核后实施。

    ②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并核实、审批。养护工程方案的提出依据要充分,要有相应资料支持。

    ③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出项目计划,经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及预算,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④对于中、大、特大型桥梁及隧道重要结构加固工程项目,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二)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 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厅管理办法对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监管;

    (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3)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中修、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审批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5)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按有关规定组织养护工程验收;

    (7)负责制定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8)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9)负责对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10)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11)掌握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2. 省公路局及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所辖公路的以下工作:

    (1)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2)严格执行部、厅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3)建立和健全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检测设备;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使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不断提高公路路况服务水平;

    (4)负责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大、中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组织实施;

    (5)审批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6)按有关规定进行所辖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含养护工程

    建设程序、工程、安全、质量等管理;

    (7)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

    (8)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9)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0)负责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等业务培训,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及其他上级要求的资料;

    (11)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12)按有关规定组织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所辖公路的以下工作:

    (1)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部、厅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3)建立和健全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检测设备;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使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不断提高公路路况服务水平;

    (4)负责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5)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中修、大修工程方案、预算

    的审核、审批或申报,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并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工程招投标;

    (7)申报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8)按有关规定进行所辖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含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等管理;

    (9)负责组织人员对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工程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并做好养护质量评定和维修保养考核工作;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11)负责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等业务培训,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及其他上级要求的资料;

    (12)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13)组织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结合公路技术状况的实际,合理安排养护工程,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

    (一)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负责养护工程质量的监督工

    作,并按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业务指导。

    (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养好公路,降低成本。养护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按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各公路管理单位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五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养护规范、规定,建立健全路基、边坡、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管理制度及检查、检测数据库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应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与相关公安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联系,共同疏导交通。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防震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隧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小修保养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是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经费应根据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修保养由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合同单位,根据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

    隧道、沿线设施及绿化、房屋设施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或抽查;实行每季巡路检查检评,半年检查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小修保养检查的评比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养护管理的各类管理台帐、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

    关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定相应公路小修保养的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等办法。省属各公路管理总段、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时将检查、考核、考评报告上报省公路局核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核查;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时将检查、考核、考评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核查;其年度核查结果由厅质监局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中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中修工程是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省公路局管辖范围内公路中修工程,根据分级管理范围提出建议计划、预算,并审核、审批,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验收。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公路的中修

    工程,由各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根据批准的建议计划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司其职,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检查、监督、验收。

    第三十一条地方管公路中修工程项目由州(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范围提出建议计划和预算,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监督和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后,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云南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备案。交通运输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大修工程

    第三十四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大修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省公路局管辖范围内公路大修工程项目根据分级管理范围由公路管理总段向省公路局上报计划和预算,省公路局审核、审批,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大修工程计

    划项目,根据分级管理范围由公司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计划和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下达后由公司组织实施。

    (三)地方管公路大修工程项目根据分级管理范围由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向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和预算,由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根据列入计划的大修工程项目,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按照部颁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依据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第三十七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期间若遇技术难题,需要作重大设计变更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八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合同文件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九条大修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文件和《云南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交)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部和厅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章改建工程

    第四十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车辆载重量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

    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四十一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根据全省公路道路网的

    总体规划、现有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四十二条改建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国道、省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厅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二)地方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进行招投标。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能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

    第四十四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新建项目执行。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法人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交)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

    第四十七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经营该公路的公路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养护。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由公司编制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十八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由该公路经营性公司负责,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企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中修(专项)、大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根据本办法分级管理范围,编制设计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下达后,由经营性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一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批准设计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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