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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休假工资怎么算 孕妇产前假工资怎么算

    时间:2019-02-10 15:31:2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产假之外,在女性分娩期另赋予男性合理期间的 陪产假不仅对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而且对于家庭的幸福,社会的文明发展皆具有重大意义。接下来请欣赏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孕妇产前假工资怎么算。

      孕妇产前假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只是一些企业在执行时往往打“折扣”。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孕妇产假工资的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孕妇保胎假工资的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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