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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5篇

    时间:2024-03-12 20:24: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规,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国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5篇,供大家参考。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5篇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规,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国________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二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合资各方

      中国________公司(甲方):在中国________地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_____国________公司(乙方):在_____国________地登记注册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第三章 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省________ 市________ 路____ 号。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本着加强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____________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九条 本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___元,占________%;乙方投资____________元,占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 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1.第一期: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资________元。

      2.第二期: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资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谁、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资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资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资公司提供的_______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资公司经营目的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资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资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和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资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1.由本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

      2.由本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

      3.由本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商标为________。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本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应尽量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_____方推荐____ ,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等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前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____ 国____ 地____ 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六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采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对方。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篇2

      第一条 总则

      中国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双方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___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公司名称和地址

      1.甲、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经营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合资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

      3.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4.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5.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 合资公司宗旨

      合资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企业。

      在国际及国内市场中显示其竞争能力,为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_________产品,对销售产品予以维修服务并研究开发新产品。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

      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大,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产品品种发展到_________种。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

      实际投资为_________美元。

      甲方投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__%;乙方投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__%。

      2.甲、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现金及实物投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美元;机械设备购入价格_________美元(附件略);厂房建造估算价格_________美元(厂房设计、进度、质量控制附件略)。

      乙方:现金_________美元;工业产权_________美元;转让产品的制造工艺、专利费_________美元(附件略)

      3.上述的实际投资金额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全部投资需在合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_________个月内完成。

      除注册资本外若需合资公司增补资金,经董事会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国外银行贷款。

      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的费用需折合为美元,汇率应以支付日的前一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乙方年终所获净利润的人民币部分金额应按年终审计师核准后7个工作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组织合资公司所需厂房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3.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员;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义务

      1.为合资公司在国际市场中选购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并提供有关信息,以质择优,保质保量地引进所需设备;

      2.引进机械的合同条款待董事会审阅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3.指派验收引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监督技术转让方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能持久地稳定地生产合格的产品;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转让

      1.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

      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检验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商标及包装等。

      2.按合同规定乙方和技术转让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

      为此,引进先进适合的生产技术应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亦是同类技术中属先进的,设备的选型及性能应是优良的,以满足技术转让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进厂时间及技术服务,应开列清单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是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应保证如期提供。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期内,乙方及转让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及时提供予合资公司,不另收费。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其转让的技术。

      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甲方可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8.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_%,提成费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9款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技术转让提成费的有效期。

      9.合资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发该技术,自引进该项技术至正式投产持续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年后,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原技术转让方无权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条 产品销售

      1.合资公司的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

      2.产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_________%

      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__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和寄售占_________%。

      3.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及保持产品信誉,可在中国境外设立“产品服务中心”承办售后服务事宜。

      4.合资公司的产品在技术转让期限内所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__。

      第十条 董事会

      1.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2.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

      经3/4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3.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一名,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并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若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条 职工管理

      1.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2.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劳动合同予以实施,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3.合资公司职工有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财务、税务、审计

      1.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等须用中英文书就。

      2.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3.合资公司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予以决定。

      5.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予以审计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若乙方需聘请其他国家审计师对年度财务予以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6.每一营业年度的前3个月,由总经理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筹备工作

      1.合资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人,筹建组组长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筹建组长和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

      2.筹建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的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策及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3.筹建组负责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性能考核,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优先在中国购买,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4.筹建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董事会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5.筹建组在工程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合资期限

      1.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资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于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2.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依期按数投资时,从过期第30个银行日算起,每过期1天,违约方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__%的违约罚款给予守约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投资,除累计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__%的违约罚款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责任,若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应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六条 合同修改、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2.合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提前终止合资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

      合资公司的各项工程的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具体事宜由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通知对方,于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

      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仲裁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分歧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根据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附件(合资企业章程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及附件均须经投资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甲、乙双方除签发的通知、电报、电传外,凡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条所列地址为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讯地址。

      若法定地址有所变更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文本

      1.本合同以中、英文书就,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__文为准。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系为醒目而用,不影响对本合同所列内容的解释。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篇3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有限公司和________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_______市,共同投资建立________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_________________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美元(也可约定其它币种)。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为____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乙方出资为___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如何筹措由合营各方协商解决,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出资方式:甲方以______出资;乙方以______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出资期限:合营各方认缴的资本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缴纳完毕。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当购买要求转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合同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等事宜;

      6.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事宜;

      7.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

      2.按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

      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境外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4.协助合营公司在境外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事宜;

      5.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各股东必须对属于合营公司的经营技术和财务状况保守秘密,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向政府有关业务单位申报的项目数据或司法诉讼必须向有关司法单位报备外,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任何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开。

      第七章设备购买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合营各方商量确定在国内外购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并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八章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第二十条产品可由以下渠道销售

      1.由合营公司直接向境内外销售;

      2.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应订立销售合同);

      3.由合营公司委托国内的外贸公司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名额按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合作公司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或合营公司的延长;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

      4.合营公司的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的下列事宜可以由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

      2.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查年度会计报表,决定三项基金提取比例;

      3.审定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借贷方案;

      4.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计划报告;

      5.确定合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设立分支机构;

      6.决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7.确定合营公司高级职员及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按中国劳动部门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8.讨论决定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决定其它地点召开。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应包括各股东方的至少一名董事或代表参加),不足法定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条董事本人如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代理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出具其委托书,并在委托书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作弃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如由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会议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代理人的委托书也一并存档,作为正式记录的一部分。需要执行的决议,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纪要,发给各董事执行。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人,由______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受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公司行政会议,组织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2.拟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公司下属部门机构负责人;

      3.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4.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按季(或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合营公司对外处理业务,负责签署合营公司业务合同、协议等文件;

      7.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及对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可授权副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并拟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签证。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开除的处分。开除职工需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调解公司和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集体或个别的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的_______%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会计标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凭证、账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也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要求自行聘请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其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负责。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三条每一个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四章合营期限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五十五条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公司可商量明确)。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事宜,均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八条对合营公司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合营各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缴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缴,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六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测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合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文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双方也可约定用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营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篇4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 励志天下 )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篇5

      饭店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任

      6)董事会

      7)经营管理机构

      8)筹建和筹备

      9)采购

      10)劳务管理

      11)税务

      12)财务与会计

      13)审计

      14)土地使用费

      15)合营期限

      16)违约的责任

      17)清算

      18)保险

      19)适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争议的解决

      23)解除合同

      24)附则

      前言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 ××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 ××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 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

      4.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 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一、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

      (10)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 采购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 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税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 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应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报送××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期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 审计

      第七十一条 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种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 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 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以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 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险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它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它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 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宜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在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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