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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办法】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7 14:30: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根据《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县国税系统公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防止和减少车辆事故发生,保证车辆安全,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服务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


    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


    根据《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县国税系统公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防止和减少车辆事故发生,保证车辆安全,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服务意识,更好为机关、为基层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县局办公室是县局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车辆的内部调配、使用、派遣、维护保养、保险、驾驶员管理及编制车辆的购置预算和办理车辆入库、处置等事项。

    (二)实行驾驶员定车保管负责制度,明确职责便于考核,驾驶员相互间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任意调换车辆驾驶。

    (三)本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借用车辆时,必须由局长批准后方能外借,借车时必须是本单位驾驶员驾驶,不准外单位人员驾驶本系统车辆。

    (四)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保管车辆,维护车辆的完好。

    二、车辆的使用

    (一)机关公务用车和大型活动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找驾驶员要车。

    (二)各科室业务用车,到县外开会、交流学习或去市局拉书、拉资料(领取税收票证与专用发票时,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原则上每天只安排一辆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员须按上级通知时间提前一至两天告知办公室(特殊情况除外),以便做好车辆调配工作。县内工作用车,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三)车辆统一在中标单位—“中石化”加油,一车对应一个加油卡,按车号对应加油,在科学核定油费的基础上,由办公室会同财务主管人员定期将车油费统一拨付加油单位。

    (四)车辆实行定点清洗,择优选择洗车公司或站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洗车卡,持卡洗车,洗车费由办公室统一定期结算。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清洁情况要经常检查,对洗车效果进行跟踪看效。要求一车每周必须清洗一次以上,根据车辆情况可随时清洗,时刻保持车辆内外干净卫生,清洁明亮。

    三、车辆的派遣

    (一)系统所有用车一律实行车辆派遣制度。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员事前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安排车辆。

    (二)邢台市范围内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安排派车。

    (三)出邢台市外一般不予派车,如需要派车,须经县局一把手同意后派车。

    四、车辆停放

    (一)系统内所有车辆原则上按各自办公地点就地停放,不允许驾驶员自行决定将车开回家停放。如擅自将所驾车辆开回家停放,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后果自负,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机关公用车辆按照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准乱停乱放。下班后按照各自入库车位停放。

    (三)进入机关办公院内的其他车辆,要严格按照大院内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准在院内乱停乱放。停放车辆时注意院内花坛设施。

    (四)外单位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车辆禁止进院停放。

    五、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每周一上午为机关公用车辆自行保养与检修的制度日。要求每位驾驶员对自己负责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能排除及时排除,不能排除及时报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机关公用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维修、保养、装修审批权限制度。定点进行维修、保养。驾驶员要认真负责地监督检查修理的项目、更换的部件,记录好修复日期和里程表公里实数,妥善保留好送修审批申请单存根及修理清单。结算费用时凭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耗材、工时费用等清单与盖章后的维修审批申请单作为结算凭证的依据。

    (三)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权限。车辆维修保养比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由该车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项目审批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主管局领导、局长逐级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

    六、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每位在岗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遵章守纪保证安全。

    (二)爱护车辆,及时检查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三)要树立安全第一,热情服务的思想,对各自的车辆要妥善保管使用,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乘车人乘车时,要及时提醒其系好安全带、注意安全。

    (四)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或把车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允许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如果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造成事故,责任由驾车人员自负,并追究该车驾驶员的责任。出车执行任务时,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许改变行车路线办私事。

    (五)驾驶员在工作日下班后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经批准不得动用车辆,不允许将所驾车辆开回家中或就近停放,严禁将所驾车辆用于婚嫁迎娶。每位驾驶员要开通自己的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有事随叫随到。

    七、驾驶人员待遇与奖惩

    (一)在待遇上实行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除计发临时人员固定工资外,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将驾驶员收益与出车里程挂钩。每出车1公里给予本车驾驶员0.10元的出车补助、0.06元的安全奖、0.02元的通讯费补助和餐费补助。餐费补助100公里(含)以上为50元,100公里(以下)为20元。

    (二)办公室应分车辆建立月度出车里程统计表,月初或月底由办公室主任定期统一抄表、核定本月出车里程并计算应补助和奖励金额,按月发放。

    (三)本月无事故、无刮碰、无违章的,方可计发安全奖。无手机者或有手机不使用者,不享受通讯补助费。

    (四)由于驾驶员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单位损失的,停驾待岗,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由于司机原因造成车辆违章罚款,费用自理。

    (六)每半年组织机关、稽查局、城区分局全体人员对司机服务水平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凡满意度低于85%(含),停驾待岗学习,经考察合格后予以恢复工作。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停驾待岗学习直至辞退处理。

    1、不服从车辆派遣的;

    2、因司机主观原因致使通讯不畅县局联系不上耽误出车任务的;

    3、工作日饮酒的或酒后驾驶公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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