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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意见(全文)

    时间:2023-04-25 11:4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调对

    接”工作的意见


    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各自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与检察院调解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检调对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调对接”工作基本设置

    (一) “检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综治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成立“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机构的“检调对接”工作,负责研究决定有关“检调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制定“检调对接”工作推进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解决“检调对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诉调对接工作等。下设“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检调对接流程的审查、登记、移送统计台账的建立、材料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二)“检调对接”工作的机构设置。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检察院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称为“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机构名称牌子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镶“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派驻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工作室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检调对接”工作的保障措施。

    区检察院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室后勤保障,为派驻人民调解室提供单独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为调解室安装监控系统。

    检调对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四)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布置。

    1、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如“依法调解,公平公正”,“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高风亮节”或“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等。

    2、调解室统一公示内容。各专业调处对接机制的概述,,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员纪律等。

    (五)“检调对接”的工作范畴。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控申部门在受理到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以及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案件后,没有启动检察机关相关程序之前,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派驻在人民检察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主要包括:(1)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老年人等特定主体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3)因亲友、同学、同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2)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3)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谅解意愿; (4)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5)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应当具备适当的帮教条件。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类、侵权赔偿纠纷类、劳动争议类、物权纠纷类等民事申诉案件。上述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3)案件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易即时履行的。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有关处理决定;(2)申诉人诉求合理;(3)申诉人有息诉和解的意愿;(4)息诉和解有利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调对接”工作的人员管理

    (一)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选配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性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是指由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联合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2、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调解员主要从退居二线(含退休)的、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的人员和村(社区)书记(主任)和其他行业的老干部以及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人民调解能手和当地知名的调解人员中定向选聘和择优特聘。

    3、派驻人民调解员补助待遇。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绩效补助根据《新浦区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派驻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按照检调对接机制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进行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并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要求登陆“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区司法局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服从区司法局及区检察院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区司法局及区检察院安排的调解任务。

    2、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确定和培训。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共同推荐、研究确定,由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颁发聘书,持证上岗。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剂、补齐。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考核。人民调解员由区检察院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区综治办、区司法局;业务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检察院组织实施。

    三、“检调对接”工作的流程

    (一)调解的审查、移交

    对于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处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人民调解申请书》并签名。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送至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与派驻人民调解员确认纠纷是否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商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协商确定调解期限;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调解的终止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协议的,由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出具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终止调解或者超过人民检察院与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商确定的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对案件审查办理。

    (三)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交付“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一份予以备案登记。

    人民检察院认为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自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2)对于民事申诉案件,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前,应当终止审查;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应当撤回抗诉;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记录在案。

    (四)调解的期限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的案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五)调解案件的回访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填写回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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