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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4 09:55: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试行)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或单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单位等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

    (二)市财政专户存款;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资金存款;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

    (二)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

    (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四)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五条为加强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审定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负责做好政府性融资项目存贷款考绩评定、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内容考核及资料汇总;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项目范围

    (一)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贷款

    (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其他政府性项目贷款

    本条第三款项目贷款须报经协调小组确定。

    第七条按年度政府性融资项目实际到位的3年期(含)以上项目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以下简称贷款余额),结合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指标,核定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

    (一)贷款期限指标

    按基准利率贷款,贷款年限在3-5年(含3年不含5年)的政府性贷款项目,以上年度本项目贷款余额为依据,按照贷存比1:0.2核定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以下简称核定额度);贷款年限为5-8年(含5年不含8年)的,按照贷存比1:0.4核定额度;贷款年限在8年(含)以上的,按照贷存比1:0.5核定额度。

    (二)贷款利率指标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每上浮(下降)1%,政府性资金存款激励贷存款比例下调(提高)0.01。贷款银行收取的中间业务费等,按还原后的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三)贷款担保方式指标

    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的,增加本项目存款配比额度0.1

    第八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激励存款实行季度预考核、年末清算的办法,各政府性项目贷款银行分别于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的相关资料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季度预考核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提前办理定期存款,提前存入的存款将用于抵减年度激励存款额度。年度终了后,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定政府性贷款银行激励定期存款方案,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办理定期存款。

    第九条贷款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活期存款和非竞争性定期存款季末平均余额)未达到核定额度的给予增加;超过核定额度部分存款,按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方式予以调剂。

    第十条为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政府性项目贷款激励采用定期存款方式,存款利息按最近二期竞争性招标存款中标平均年资金收益率的一定比例计算(小数点按四舍五入保留3位),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按65%,三年期定期存款按80%

    第三章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方式

    第十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根据商业银行年度贷款、纳税、涉农贷款、存贷比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相关指标内容分别考核,各项指标考核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定期存款。

    第十二条考核奖励存款额度

    (一)贷款指标

    贷款指标分为贷款余额、贷款增量,按年未贷款余额、年度贷款增量等指标奖励存款总额各0.5亿元。

    (二)纳税指标

    纳税指标分为纳税总额、纳税增量,按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增量等指标奖励存款总额各0.5亿元。

    (三)涉农贷款指标

    按年度涉农贷款增量指标奖励存款总额为0.1亿元。

    (四)存贷比指标

    按年度存贷比指标奖励存款总额为0.5亿元。

    第十三条考核奖励存款分配和计算办法

    (一)贷款(贷款余额、贷款增量)、纳税(纳税总额、纳税增量)等指标,按商业银行该项考核指标数额占全市排名前三家银行该项考核指标总数的份额分配,计算公式:(银行该项考核指标数额/全市排名前三家银行该项考核指标数总额)×该项指标考核奖励存款总额。

    (二)存贷比、涉农贷款增量等指标,按商业银行该项考核指标数的全市排名前三家银行分别为50%30%20%比例分配。计算公式:(存贷比指标考核奖励存款总额×50%30%20%)。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奖励定期存款实行年度考核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办理定期存款。奖励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利息按最近二期竞争性招标同期定期存款中标平均年资金收益率的65%计算。

    第四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是指将政府性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综合实力,根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限额管理、邀请招标等方式对竞标银行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采用招投标办法,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招标方式为多重价格招标。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照投标银行的社会责任贡献、经济发展贡献评标决定。

    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指定的市公益慈善机构捐赠;经济发展贡献由投标银行在临海的贷款、纳税等指标组成。

    具体招投标规则和评标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招投标对象为:在临海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可吸收公共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临海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

    (二)按规定在临海缴纳税款。

    (三)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在接受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作为质押。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或主发起行须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十九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每期实施规模和存款期限,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保证支付的原则拟定计划、招标文件,报协调小组确定。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季末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政府性资金存款相关资料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每家参与银行招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50%,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季末政府性资金余额占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有关定期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资金效益,未到期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款可实行预招标,如投标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原中标年资金收益率按比例调整,调整后的年资金收益率(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3位)=调整后同期基准利率÷调整前同期基准利率×原中标年资金收益率。

    第二十三条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资金管理部门原划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间,中标银行应按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规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商业银行1年资金竞争存放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其它妨害政府性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存放过程中,出现中标银行弃标、单方面中止存款协议的,取消之后3年该商业银行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资格,并有权收回财政存款和撤销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商业银行考核奖励等定期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存款总额的30%

    第二十九条 财政和部门单位在《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竞争性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银行国库存款按照《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存款采用协议存款方式,原则上在项目合作银行存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级部门代管或监管的其他资金存款,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各镇(街道)、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性资金存款及代管、监管的其他资金存款,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执行。原《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1421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对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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