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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办法】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3 09:40:1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中介招商,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


    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

    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中介招商,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招商奖励对象

    中介招商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引荐韶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投资者到市辖三区(含园区)投资,经确认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个人及由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落户市辖三区(含园区)的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项目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设项目。

    4.企业已正式投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商品住宅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中介招商奖励标准

    (一)按照1年内企业实际到位并投入使用的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引进知名企业项目奖励标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近三年《财富》杂志发布结果为准)的工业项目,在韶关设立独立法人,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引进央企、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近三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结果为准)的工业项目,在韶关设立独立法人,额外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专业机构的选择及经费奖励

    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专业水平较高、以往工作实效突出的专业机构,从团队掌握资源、实力和业绩等三方面综合考量,经相关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同意,选择12家中介招商专业机构,与我市招商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具体权利义务以协议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年。专业机构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一年内未引进一个项目的中介招商专业机构,将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引荐者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向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及时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出具书面证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预申报。申报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介招商奖励申请表(附表)。

    2.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多证合一)。

    3.投资方和落户方对中介的认可证明。

    4.投资方和落户方的出资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分别在每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进行。

    (四)审查核实。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中介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征求意见,并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荐者名单和奖励金额在韶关市招商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报市政府审批。

    (五)奖励金的发放。奖励申报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金。

    (六)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投资项目的地方税收收益归属进行划分,奖励金由市、区、园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市财政将中介招商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安排,区、园区财政按相应比例安排。

    (七)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励金的,依法追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引进同一项目,同时满足其他已出台奖励政策的,可按照奖励幅度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不予累计计算。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二年。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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