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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

    时间:2020-10-16 04:31: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

    配偶去世吊

    唁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

    (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

    二、慰问方式

    (一)住院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二)吊唁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

    办公室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

    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2、在职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

    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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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吊唁慰问;在职

    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集体吊唁慰问。

    三、慰问标准

    (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 1000 元。

    (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 1000 元,以学校名义送花

    圈;

    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 500 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四、其他规定

    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

    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

    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

    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

    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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