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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公司面纱x

    时间:2020-09-11 18:03:3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揭开公司面纱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使这一制 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 用。但该制度的设置尚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 握。本文拟从该制度的基本特征入手,简要阐述建立公司人 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指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以及该如何完 善此制度等方面提出浅见。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缺陷;完善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英美国家,通常被称为“揭开公司 的面纱”,在我国民法领域很长时间都是空白。

     2006 年,新 公司法首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弥补中国法律对这一 问题的不足。这一制度的提出,解决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人格,公平贸易和安全的破坏,对抗善意第三人,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基本特征

    (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被法 律赋予了拟制的人格,公司的财产应该与股东的财产是相分 隔的;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 责任。但是,在英美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 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

    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 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我们通常用一个非常 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也就是说,法

    院有权要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 承担个人责任。这个理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纠

    正在具体操作中,公司法人制度的不公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法人人格

    否认这一原则,只是公司法规则中的例外, 而不是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所谓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是说公司作为独立民 事主体的法人应该得到尊重,应当被承认,而不是否认。只 有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具体情况下,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第二,法人人格否 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的校正,不是完全否 认。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某方面被否认,其有效性范围仅 限于个案当中的特定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 在其他方面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第三,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司法矫正和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要求承担个人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正 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是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适用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虽然具有否定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已经为合法获得公 司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滥 用而设置的。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地位,没有独立 的法律人格,它将无法正确行使法人权利,其所有行为和后 果都将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 司股东或成员直接负责公司的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由“实体”法则所确立的公司人格独立原 则的否认,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对这种“实体”法则的严 格遵守。

    二是只对特定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不是对该公司法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 地否认,只适用于个案中。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 关系,并且不会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法律继续存在 着。

    三是对利益关系失衡的公司予以法律救济。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制度安排,后者是一种立 法规制,是提前确立好规则,希望利用公司法人系统依照规 则行事。由于公司成立不是基于国家特许经营,而是基于法 律的基本原则,所有私法主体,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 要素和程序,可以按照预设法律,获得独立法人资格,享受 公司的福利制度。

    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确立法人人格否认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意义有以下两 个方面:

    (一) 是法人制度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一个企业偏离法律赋予法人人 格的最初目的,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 不当,不再独立,法律将忽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 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 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合理与必要的手段,有效 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有效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 不至偏离方向和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是否认法人制度,而是对法人制度的一个必要的补充与升 华,正是“刺破公司面纱”法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 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二) 是法人制度的改进和发展

    法人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应有否认制度。

     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人制度必然会成为一些投资 者规避法律义务的保护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单纯法 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 人的合法外衣,以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来逃避承担法定或约 定的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 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进一步完善了法 人制度。

    三、立法上的不足

    尽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 该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忽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忽略了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你想要对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必然 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的应用价值。

    (二)新《公司法》第 20 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 可操作性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这就意味 着新《公司法》强调了保护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没有顾 及一般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 “严重”如何理解,损害的 严重程度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 不确定性。

    (三)对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新《公司法》第 20 条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

    新《公司法》 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下的法人人格否认,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有利于真正实现,在实践当中 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但是,仅针对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 这一点,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够的。

    四、完善措施

    (一) 完善在法人人格制度下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

    应该弥补新《公司法》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保护 上的缺陷,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了社 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 适用范围,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失,避免出现 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逃避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 益的赔偿责任。

    (二) 在司法解释中,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种情形

    加强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新《公司法》只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原则规定,没有详细适用的细 则,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 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法院法官对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判例对 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整 理各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为各地法院 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判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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