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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时间:2020-11-18 12:5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第一章 总则

    第 1. 0. 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

    

    "

    第 1. 0. 2 条 本规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 1. 0. 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执行;本规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 0. 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 0 . 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 %(体积)

    ≥10 %(体积)

    第 2. 0. 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0.2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15 ℃时的蒸气压力>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 A 类以外,闪点< 28 ℃

    A

    闪点≥ 28 ℃至≤ 45 ℃

    可燃

    B

    闪点 45 ℃至< 60 ℃

    液体

    A

    闪点≥ 60 ℃至≤ 120 ℃

    B

    闪点> 120 ℃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 2. 0. 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3.l .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 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 3. I. 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 3. I. 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I . 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 3. 1. 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 3. 1. 6 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 3. I. 7 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 .1.7

    

    的规定。防火间

    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

    小于表 3. 1. 7 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 3.1.7

    除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

    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

    液化烃罐组

    高架火距

    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120

    120

    相邻工厂(围墙)

    5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4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45

    55

    80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20

    25

    变配电站(围墙)

    50

    8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 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

    40

    50

    80

    (中心线)

    通航江河岸边

    20

    注: 1. 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 3. 2. 1 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 3. 2. 2 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 2. 3 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 3. 2. 4 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 3. 2. 5 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 3. 2. 6 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 3. 2. 7 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3. 2. 8 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 3. 2. 9 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 3. 2. 10 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 3. 2. 11 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3 . 2 . 11 的规

    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 3 . 2. 11 的规定。

    第三节 厂道路

    第 3. 3. 1 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 3. 3. 2 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 3. 3. 3 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第 3. 3. 4 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 3. 3. 5 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 3. 3. 6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 :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

    80m 。

    第 3. 3. 7 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

    ,超过 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

    防车道。

    第 3. 3. 8 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 . 5m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围,有工艺装置或可

    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 厂铁路

    第 3. 4. 1 条 厂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 3. 4. 2 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第 3. 4. 3 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

    装卸区的一侧。

    第 3. 4. 4 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8m 。

    第 3. 4. 5 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

    第 3. 4. 6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 3. 4. 7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

    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 的平坡曲线上。

    第 3.4

    . 8

    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但

    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

    7m 。

    第五节

    厂管道综合

    第 3.5

    . 1

    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 3.5

    . 2

    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 5m ,跨越厂道路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5m 。

    第 3. 5. 3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第 3. 5. 4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

    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 3.5 .5 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 以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 3. 5. 6 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 3. 5. 7 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

    

    0 . 5m

    3m 。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 1. 1 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

    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

    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

    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 4. 1. 2 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 4. 1. 3 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装置布置

    第 4. 2. 1 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4 . 2. l

    

    的规

    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 表 4 . 2. l

    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

    控制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点的工艺设备

    室、

    变配

    可燃气体

    中间储用、电脱

    其他工艺设备

    电室

    缩机或压

    盐脱水罐

    房间

    化验

    明火

    缩机房

    隔热

    室,

    设备

    衬里

    其他工艺设备或

    办公

    B、 反应

    其房间

    甲 A

    B、 B、

    甲 A

    B 、

    室、

    设备

    乙 A

    丙 A

    乙 A

    生活

    A

    控制室、变配电

    室、化验室、办公

    室、生活间

    明火设备

    1 5

    可燃气

    15

    22.5

    体压

    缩机压

    缩机

    9

    9

    甲 A

    22.5

    22.5

    15

    9

    中间储

    介质温

    罐、

    15

    15

    9

    7.5

    度低于

    脱盐脱

    B 、

    乙 A

    自燃设

    水罐

    备①

    B 、

    9

    9

    7.5

    7.5

    丙 A

    甲 A

    15

    22.5

    9

    7.5

    9

    9

    7.5

    其他工

    艺设备

    B 、

    15

    75

    9

    9

    9

    7.5

    或其他

    乙 A

    房间

    B 、

    9

    9

    7.5

    7.5

    7.5

    丙 A

    介质温

    隔热衬

    度等于

    里反应

    15

    4.5

    9

    7.5

    22.5

    15

    9

    9

    7.5

    4.5

    或高于

    设备

    自燃点

    其他工

    的工艺

    艺设备

    15

    4.5

    9

    4.5

    15

    9

    9

    7.5

    4.5

    7.5

    设备

    或房间

    第 4. 2. 2 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 4. 2. 3 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 4. 2. 4 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 6m 。

    第 4. 2. 5 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

    6m 。

    第 4.2 .6

    条 以甲 B 、乙 A 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

    800m

    的 3 次方的掺

    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7 .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800m 的 3

    次方时,其防

    火间距不限。

    第 4. 2.7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 4. 2. 8 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第 4. 2. 9 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第 4.2 .10 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围。爆炸危险场所的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

    第 4. 2.11

    

    条 在装置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

    

    

    2

    

    次方的设备建

    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

    侧设置道路。

    第 4. 2. 12 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00

    

    平方

    

    m 时,应在其两

    一、装置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

    

    60m

    

    、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

    设贯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

    

    ,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 5m 。

    第 4. 2. 13 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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