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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评核x

    时间:2020-11-14 20:38:4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评核

    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创新成果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党 争力。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期 ,需要以创新为主 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建设创新型

    国家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通过过程控制和结果衡 量,有利于发现并及时调整战略推进中各阶段所存在的问题 ,以保障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目标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即采取了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体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运 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双轨制”保护特色的弊端 逐渐显露出来。知识产权是私权,因知识产权的运用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权力救济私权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 ,行政机关解决

    民事纠纷会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而且这一体制不符合国际惯例 ,使我国承受越来 越多的国际压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 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 保护格局将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保护将在知识广权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 护效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反观现状,司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保护程度 距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仍然届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绩效导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无法对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否符合国情,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状况是否能有 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运行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文化繁荣 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评价。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效果时 ,并

    不是系统性地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 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讨。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论事 ,还要针对个别对策 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体而进行通盘考虑。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护系 统中,司法保护的改革与推进不能只针对局部,避免解决问题后却乂引发其他问 题。如改革现有的专利循环诉讼,不能仅考虑提高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提高了效率 却乂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将改革措施的负外部性降到最低 ,就需要对该措施

    进行整体系统的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主要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 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考核。 绩效评

    价首先要确定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 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 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 ,绩

    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 ,是

    一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考虑因素多的复杂系统。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 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评价工具的选取和指标的设置方法可 以帮助设计并选取关键指标,并对指标设置科学的权重,从而建立科学、系统、完 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 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 深层次问题。一国的司法体制受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 ,国外已经存

    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当前,亟需建立一 套科学的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为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力、 科学评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 依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设定评价对象本文认为绩效评价对象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 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知识产 权司法审判体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护措施主要为司法主体采取的保护手段和 保护措施,包含程序设置、成本投入等关键因素;保护效果主要为司法措施实施后 所产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权利、公正、效率等关键因素。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 统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有以下原因:第一,要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对整个司 法保护系统进行评价。现代绩效管理模式认为绩效主要是由系统所决定的 ,因此

    它所认定的绩效管理目的就是对系统中影响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进行识别 ,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就决定了评价的视角应该宏观并具有一定高 度。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具有完整性。将绩效评价划分为保护体制、保 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其中保护体制、保护措施可以看作是过程,保护效果 可以看作结果,通过“过程 结果”评价可以活晰地观测到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标任务。保护体制反映司法保护宏观层面的价值制度 ,保护

    措施反映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这三个维度通过“过程 结果” “宏观

    微观”可以减少关键指标的遗漏,能全面地涵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因素 , 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增加外部评价指标以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评价更多地是司法机关 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通常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内部,上级机 关以“批捕起诉率”、“起诉有罪率” “上诉维持率”等标准来衡量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审判机关①。另一种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部 ,机关领导对该机关内部 的警官、检查官、法官的绩效评价。如在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通常表现为 :法官业

    绩考核指标的数字化,比如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的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 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评价是指外部第三方 中立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绩效评价。内部评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难

    以从整体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内部评价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被管理 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只能反映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业绩 但是却不能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而且我国目前的内部评价本身也存在较 多的问题,甚至连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也无法科学准确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 导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指标③。因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 ,

    应当以外部评价为主,兼顾内部评价。

    (二)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为评价对象的可操作性

    绩效评价的核心是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且按照这一套指标体系能够 采集到客观可信的数据。有鉴于此,本文在设计评价对象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系统的关键指标设置为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围绕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设计指标 体系、评分规则,既不会使考虑因素范围过于宽泛,乂能保证指标选取具有较强的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可操作性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评价对象,还取决于指标选取。

     指标的形成过程是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 标。选取的时候,就可以将那些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 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方差 协方差结构的分析方法 ,也就

    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 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核心价值设置为几个主成 分指标。对这些指标分析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司法保护不偏离预设的制度价值 ,及

    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依 据。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评价工具的借鉴与选择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选用适合评价对象的评价工具。绩效理论经过一段

    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理论和实践中成熟的绩效评价工具也多种多样,因此 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

    1.关键绩效指标法关键绩效指标法,乂称 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 是指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价,是目前最为常

    用的绩效评价方法。所谓关键绩效指标,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 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 ,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

    管理指标,是把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工具⑤。 KPI是

    通过寻找并建构关键性指标将预设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过程中去 ,从而提

    升整个组织的运作效率。KPI评价体系的优势就是既有若十级的量化指标乂有一 定的权重体系,它首先对底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应用权重将最初的数据 汇总并进行总体评价。KPI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绩效研究的借鉴意义就是设置指 标时既要有前期基础性的定量研究乂要有最后宏观的定性研究。 目前司法机关内

    部评价主要为定量研究,主要设置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它 缺乏价值附加功能,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缺失评价体系①。不可否认,这些基础 的数据十分重要,但是仅仅停留在数据层面得出的初级结论,不对数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价值评判,那么最终绩效评价只会导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2.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 (balancescorecard,bsc) 由罗伯特?S?FF普兰 和大卫?P?若顿提出,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这四个视角 ,向组织

    内各层次的人员传递组织的战略以及每一步骤中他们各自的使命 ,最终帮助组织

    达成其目标②。平衡计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对以往组织仅仅重视财务指标的突 破,它提出不仅要重视财务指标,而且要重视学习与成长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潜在 指标,将既有成绩与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平衡,既能评估出该组织现有的成绩与不 足,也能判断该组织在提升学习和创造方面的成绩与不足 ,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

    义,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绩效评价也不断地引入了平衡记分卡作为评价工具。在传 统的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中,主要关注结案率、上诉率、审限比、发改率等指标并 不能很好的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能全面反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需要在传统的指标领域之外再开设新的指标领域。

     平衡记分卡作为绩效评价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平衡 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价值导向上,既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障,乂要促使社会的 整体创造;既要评估现阶段司法保护取得的现有成绩,也要评估司法机关在为知 识产权良性发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对绩效评价有指导作用。对评价 指标而言,指标体系必须围绕这些价值导向而展开,设置的具体指标必须和这些 价值导向相一致。对评价结果而言,绩效评价的最终结果表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系统是否符合这些价值导向。从绩效管理系统的角度,实现这些价值导向,就是 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

    保护权利人的

    权利与促进社会整体创造TRIPs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届性,以私权的名 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 ,首要价值是保护

    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确立了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 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④。因 此较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但也不能过 度保护权利人而将本届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划归给私人。还要考虑人们对科技 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分出一条合理的界限。既 不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减损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也不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而使 社会大众无法接触并使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就是考察我国现有的知识 产权制度是否能够较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否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 益。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价值观念 ,而且是一

    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目的①。司法公正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甚至知 识产权制度能否落实的灵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考核 ,核心就是考察

    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权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标应该占较高的 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时高效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做到: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 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②。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不重视司法效率导致的案件积压、循环诉讼的现象 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的,如果案件经过漫长的诉讼之后仍得不到救济, 那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就被缩短。以司法效率为价值导向就是在进行绩效考 核时,要对程序的时间因素进行考核,督促司法机关提高时间效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达

    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司法保护解决确权、侵权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为培 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提升全社会创新总

    量。通过司法保护,建立崇尚创新、尊重产权的社会环境,使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 度地提升经济增长水平,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

    四、绩效评价关键指标选取

    结合以上讨论,本文尝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关键指标选取做初步 筛选,尽管还很不成熟,但毕竟迈出一小步,为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抛 砖引玉,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保护体制

    保护体制维度主要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设计一级指标,按照权利类型、管辖 体制、审判体制、配合衔接体制的顺序进行设计 ,可以避免关键指标的遗漏。首 先是权利类型的有效保护,重点评估立法上的知识产权有多少类型可以得到司法 的有效保护;管辖体制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状况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判涉 及行政机关和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复杂性,审判体制是评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能够 妥善处理这些复杂问题;配合衔接体制主要测评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其他机关的 配合。保护体制指标体系参见表1。

    (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维度也是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进行一级指标设计,按照司法解释、 立案、审判、执行的流程进行指标设计,流程指标主要关注司法机关的具体保护 行为。其次按照“宏观保护措施 微观保护措施”的思路来设计一级指标。

    其中措施评估与改革和司法投入届于宏观保护措施 ,而颁布文件、司法审判、司 法执行、司法投入是微观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指标体系参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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