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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审判实践活动对司法伦理建设影响

    时间:2020-11-10 13:03:2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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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审判实践活动对司法伦理建设的影响

    [摘要]工作负荷高、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大、群众要求高是目前法官工作的现状,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因素。社会主义司法伦理道德建设不仅要强调法官职业群体的自我提高和自我约束,还要依托更多外在的约束来完成。而这些外在主要因素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构建的前提和基础要从人民法院的职能出发,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应当有不同的职业规范要求,除了正确界定不同级别法院的职能和资源配置外,还应当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审判实践 司法伦理 职业道德

    “伦理”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指:人与人相处所遵守的各种道德准则。“司法伦理”,主流观点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司法人员自由裁 量的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其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主要依据是他们的价值观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要求“以培育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加强法官职业建设”。[1]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伦理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确立的必要性以及人民群众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应当说,有关道德准则的建立往往都是内在化的,强调个人内心道德素质的自我提高和自我约束,而司法伦理的建立却要依托更多的外在化的约束来完成。比如,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这三个规范都是紧紧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来展开的,目的是约束法官的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说明了司法伦理的外在化特征。也增加了司法伦理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透过审判实践活动来重新审视法官司法伦理建设是本篇论文笔者的初衷和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司法伦理建设之所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焦点, 一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转变带来了体制之内的压力。以案件调解为例,笔者2003年至2004年在基层法院锻炼过一年,那时的调解仅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而已,必经程序只要走到了就可以直接下判决。而现在的调解已经成为一种“案结事了人和” 的诉讼结果要求,本质与内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中所要做的努力是可想而知的。同时随着审判规范化的逐年加强,依附于案件的信息录入、网上报结、卷宗扫描、判后答疑、案件评查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往往也是由承办法官来完成的,工作量的增加用“成倍”增长一点也不为过。二是来自于体制之外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在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下,结合新疆的区域性特点,人民法院更多地参与到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基层维稳、社会治安防控等事务性工作之中,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深入社区、深入南、北疆边远地区,扶贫帮困,甚至包括治安巡逻等常规事务的担当。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地缘和政治要素使法官的事务范围无形中扩大。因此,加强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以应对各方的压力就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在审判实践中影响司法伦理建设的因素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其特点是乡土和人情较重而法治传统较为薄弱,人们习惯以自己的道德判断来代替法律规则的判断。没有形成对司法权威的认知和认同,对居中裁判的法官也没有给予太高的尊重和信任。但另一方面,人们又渴望由集道德和权威于一身的贤能来定纷止争。这种传统文化发展到现代,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思维,一是人们对于诉讼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诉讼成为人们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而不是最后一道防线。二是人们依旧存有对法官个人的崇拜和感恩,这种矛盾而复杂的传统文化使法官这个职业备受关注。大众对法官的社会评价不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判断,而是建立在道德判断之上。因此法官的道德修养决定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度。一位品行端正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更易被当事人接受。这种传统社会的思维习惯就决定了司法伦理建设在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二)法官职业现状的影响

    近年来,法官职业的严格准入制度使法官的素质越来越高,而法官的工作状态却令人堪忧。对外工作负荷高、职业风险大、社会认同度低等因素已成为司法伦理建设的阻力。对内结案率、调解率、发回改判率、涉诉信访率等等量化指标又无时无刻不再鞭策着法官,尤其是在收案数量多的基层法院,多数法官都有过“萝卜多了不洗泥”的心态, 在这种高压力的工作状态下,大多数的法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很难沉下心去思考何为法的价值?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追求法的精神?而这种反复的内心拷问正是法官培养自身法律修养的必经过程。总之,目前法官职业的现状是业外的无限诱惑、业内的重重压力难以为法官们提供一片圣洁的精神家园。

    (三)社会公众司法需求的影响

    在中国当代社会,纠纷多产生于传统的民商事领域,而在这些“民生”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意识,更多是出于自身利益和最朴实的道德判断来分析法律问题,法官在这种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很难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多数会选择用最通俗、最易懂的语言和文字来阐释法律,专业修养和法律用语长期被束之高阁的结果,就是法官在遇见新类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是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的疑难问题阐释,导致法官对法律至上意识的缺失,没有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而仅仅是一种办案的工具和手段。而对工具的使用只有技巧问题而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2007年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所以大哗于天下正是这种现象的直接写照。

    三、在审判实践中实现司法伦理建设的方式与途径

    苏力先生说过:“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2] 由此可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伦理体系,必须立足于司法现状,找出合乎国情、社情的途径和方法。为展现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以2012年新疆法院收案数量为基础,制作了以下这个图表:

    以最有力的事实说明,基层法院办理着80%的案件,法院级别越高则案件数量越少,怎样能从这个审判规律中分析出司法伦建设的方式和途径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

    (一)界定不同级别的法院职能,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伦理体系。

    目前,基层法院的职能除包括审判权和调解权外,还承担一些归属于基层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所以单纯地把基层人民法院看作是一个纠纷解决的机构是不全面的,其实际承担的是一个纠纷预防、化解和解决的综合机构的职能。因此,笔者认为,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不能向司法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是要向司法大众化方向发展,其工作目标是定纷止争,维持稳定,这样才能缩小普通民众对司法新需求的差距。因此基层法官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不能缺少的是良知和仁爱。需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耐心地倾听每一句话,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化为淳淳教导的过程。基层法院有必要更加注重纠纷解决。大力培养法官朴素的伦理道德情感,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取公众对法律的最大化理解,提高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

    “居中裁判案件常常是左右为难或者绞尽脑汁的活动,甚至有时还有些变幻莫测,裁判和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的智识性和专业性。”[3]因此,与基层人民法院定位不同的是,中级人民法院需要重点培养法官法律思维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提高法官在专业领域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此前提和基础之下,司法大众化的要求可能难以让法官应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繁乱的法律事实。因此,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承担的更多是居中裁判、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审判任务,通过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以解决法律实用问题,最终发展法律应用学样。因此,司法伦理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在培养法官对司法公正的无懈追求上,尤其是对法律信仰的培育。建立中国特色司法道德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重点是业务指导职能而非具体案件的审判职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对一些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解释;二是发布参考性案例,以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同时引导普通民众成为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和实践者。而具备这些能力和素质的法官,就应当在法官的准入上区别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高层次的学历要求之外,同时还应当具有基层法院审判实践工作经历。因为“法律是一门需要人们经由长期的学习和经验积累方可掌握的技艺。”[4]当然,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应当有一些共性的要求,比如服务社会公众的司法作风、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风清气正的廉洁要求。

     因为“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5]

    (二)继续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道德支撑。

    我国乡土人情的社会背景使得法治传统较为薄弱,对于怎样拉近法律与民众的心理距离,增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一是人民陪审员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对于一些依据道德判断标准就能分清是非责任的简单纠纷,可以用通俗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而更易被当事人认可。实现人民陪审员通过社会道德情理来反映社会通行或法律倡导的价值观念、民意和诚信良知,使精英化的司法伦理观念普及大众,提高人们对司法伦理制度的认可度。二是基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专业的不精通,其与法官交流时更多的是运用生活经验或基本的道德判断,可以使法官时时纠正自己与当事人交流的方式、方法甚至办案思路。一定程度上讲,人民陪审员可以说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民意、良知的桥梁,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了强大的道德支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伦理建设受制于内外因素的困扰,单纯的从思想文化建设角度入手,其社会成效短期内无法显现出来,而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从服务于实践的角度来完善和加强司法伦理建设则更具可行性和实效性。构建法治社会要有强大的法律文化为支撑,司法伦理作为我国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必须要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J】.中国法学 .1995。(4):11

    [3]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裁判风格【M】.人民出版社2004:210

    [4]孙笑侠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2

    [5]龙卫球:什么是司法公正。北大法律信息网资源

    (作者单位: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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