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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x

    时间:2020-09-28 20:10:4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

    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 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 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 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 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後,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 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 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後者 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舆南北互较,而後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 先後次序 始得而明也。

    《魏书》壹壹拾《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 诏均 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 亩, 妇人二十 亩,奴婢依良,丁牛

    一头 受田三十 亩 ,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 还受之盈 缩。诸民年 及课则 受田,老免,及身没 则还 田,奴婢、牛 随有 无以 还受, 诸桑田不在 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 分,於分 虽盈,没 则还 田,不得以充露田之 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 给田二 十亩 ,课莳 ,余种 桑五十 树、 枣 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 给 一亩 ,依法 课莳 榆、 枣 ,奴各依

    良。

     诸 桑田皆 为 世业,身 终 不还,恒 从见 口,有盈者 无 受无还 ,不足者受 种如法;盈者得 卖其盈, 不足者得 买所不足;不得 卖其分,亦不得 买过 所足。

     诸 麻布之土男夫及 课别 给麻田十 亩,妇人五 亩,奴婢依良,皆 从还 受之法。

     诸宰民之官各 随 地给公田,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隋书》贰肆《食货志》云:

    晋自 过 江,凡 货卖 奴婢、 马、牛、田宅有文券,率 钱 一 万轮 估四百入官, 卖者三百, 买者一百; 无文券者 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 为散估, 历 宋、 齐、梁、 陈如此以 为常。以此人 竞商 贩,不 为

    田 业 ,故使均 输 欲 为惩励 , 虽 以此 为辞 ,其 实 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 头 津, 东 有方山津,各置津

    主一人, 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 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 鱼 、薪之 类过 津者 并十分税一, 以入官。其 东路无禁 货,故方山津 检察甚 简。淮水北有大市百 [ 寅恪案:《通典》壹壹《食 货典》 杂税门 百字作自 ] 余,小市十 余所,大市 备置官司,税 敛既重, 时甚苦之。

    (北周) 闵帝元年初除市 门税,及官一帝即位, 复兴 人市之税。

    (北 齐)武平之後, 权幸并进 ,赐与无 限,加之旱蝗, 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 调令出 钱。

     而给事黄 门侍郎 颜 之推奏 请立 关市邸店之 税 ,开府 邓长顒赞 成之,後主大悦。於是以其所入以供 御府 声色之 费, 军国 之用不豫焉,未 几而亡。

    《通典》贰《田制下》云:

    北齐给 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 转 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 听卖 易。

    《隋书》贰肆《食货志》略云:

    至(北 齐 )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 为 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 为 中,六

    十六已上 为 老 ,十五已下 为小。率以十八受田, 输租调 ,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

    免 租 调 [ 此 节 前《兵制》章已引 ] 。京城四面 诸 坊之外三十里 为 公田,受公田者,三 县 代 迁 户 执 事 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 贲 各有差,其外畿郡 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 贲 已上各有差。

     职 事及

    百姓 请垦 田者名 为受田,奴婢受田者 亲王止三百人。

     [ 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 给 田者皆不 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 亩,妇 四十 亩 ,奴婢依良人限 数 , 与 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 头受田六十 亩,限止四牛。又每丁 给永业二十 亩为 桑田,其中 种桑五十根、榆三根、 枣五根, 不在 还 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 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 给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书同卷略云:

    (隋高祖) 颁新令,制人男女三 岁 已下 为黄,十 岁已下 为小,十七已下 为中,十八已上 为 丁,丁 从课 役,六十 为老,乃免。自 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 给永 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 顷 ,少者至四十 亩, 其丁男、中男、永 业、露田皆遵後 齐之制, 并课树 以桑、榆及 枣。其 园宅率三口 给一亩,奴婢 则五 口 给 一 亩 。京官又 给职 分田,外官亦各有 职 分田,又 给 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会要》捌叁《租税上》(参考《通典》贰《田制下》及《旧唐书》肆捌《食货志》、 《新唐书》伍壹《食货志》等)略云: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 赋税,凡天下丁男 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 亩,寡妻妾三十 亩,若 为户者加二十 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 为世业,余为 口分田,身死 则承户者授之,口分 则收入官, 更以 给 人。

    同书玖贰《内外官职田》(参考前条有关诸书)略云: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 职官各 给职 分田。

    据此简略之徵引,即可见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 制,其国用注重於关市之税,北朝虽晚期亦征关市之税,然与南朝此税之地位其轻重颇有不同,然则南 朝国民 经 济国家财 政较北朝 为进步 ,抑又可 知也。《 魏书》陆 捌《甄琛传 》(《 北 史》肆 拾《甄 琛传》同)所云:

    (於世宗时)上表曰:“ 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郦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 南北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此数语足以尽之矣。

    但隋虽统一南北,而为时甚短,又经隋末之扰乱,社会经济之进步亦为之停顿,直至唐高宗武则天之世, 生养休息约经半世纪之久,社会经济逐渐进展,约再历半世纪,至玄宗之时,则进展之程度几达最高度,而旧 日北朝之区域自西晋永嘉乱後其社会经济之发达未有盛於此时者也。夫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之系 统,而北朝之社会经济较南朝为落後,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而达到南朝当时之历 程时,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唐代之新财政制度,初视之似为当时政府一二人所特创,实 则本为南朝之旧制。盖南朝虽为北朝所并灭,其遗制当仍保存於地方之一隅,迨经过长久之期间,唐代所统 治之北朝旧区域,其经济发展既与南朝相等,则承继北朝系统之中央政府遂取用此旧日南朝旧制之保存於江 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者,即指此言也。又河陇区域在北朝区域内本为文化甚高 区域,其影响於隋唐制度之全部者,前章已详言之。但除文化一端外,其地域在吾国之西北隅,舆西北诸外 族邻接,历来不独为文化交通之孔道,亦为国防军事之要区。唐代继承宇文泰关中本位之政策,西北边疆本 重於东北,至於玄宗之世,对於东北更取消极维持之政策,而对於西北,则取积极进展之政策。其关涉政治 史者本章可不置论, 兹所论者即西北一隅历代为边防要地, 其地方传统之财政经济制度经长久之演进, 颇能适 合国防要地之环境。唐玄宗既对西北边疆采军事积极政策,则此河湟地方传统有效之制度实有扩大推广而 改为中央政府制度之需要,此即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也。

     请就二者各举一例以证明之, 关於江南地 方化者曰回造纳布, 关於河西地方化者曰和籴, 此二端之涉及政治军事者不能详述, 兹仅论其渊源所从出於下:

    隋唐二代长安、洛阳东西两京俱为政治文化之中心,而长安为西魏、北周以来关中本位之根据地,当 国家积极进行西北开拓政策之时,尤能得形势近便之利,然其地之经济运输则远不及洛阳之优胜,在北周

    以前军政范围限於关陇巴蜀,规模狭小,其经济尚能自给。自周灭北齐後不久,即营建洛阳为东京,隋唐

    承之,故长安、洛阳天子往来行幸,诚如李林甫所谓东西两宫者也(参《新唐书》壹贰叁上《奸臣傅?李林 甫传》及《通监》贰壹肆《唐纪》叁拾开元二十四年条等)。夫帝王之由长安迁居洛阳,除别有政治及娱乐等 原因,如隋炀帝、武则天等兹不论外,其中尚有一主因为本章所欲论者,即经济供给之原因是也。盖开中 之地农产物虽号丰饶,其实不能充分供给帝王宫卫百官俸食之需,而其地水陆交通不甚便利,运转米谷亦 颇困难,故自隋唐以降,关中之地若值天灾,农产品不足以供给长安帝王宫卫及百官俸食之需时,则帝王往 往 移 幸 洛 阳 , 俟 关 中 农 产 丰 收 , 然 後 复 还 长 安 。

     兹 就 隋 唐 二 代 各 举 一 例 如 下 : 《隋书》贰《高祖纪下》(《北史》壹壹《隋本纪上》略同)云:

    开皇十 四年八月 辛未 关 中大 旱,人 饥, 上率户 口就食 於洛 阳。十五年 三月己 未至自 东巡 狩。

    《通监》贰百玖《唐纪》贰伍景龙三年末云:

    是年 关中饥,米斗百 钱, 运山东、江淮 谷输京师,牛死什八九。

     羣臣多请车驾 幸东都, 韦后家本 杜陵,不 乐东迁 ,乃使巫觋彭君卿等 说上[中宗 ]云:“今 岁不利东行。”後 复有言者,上怒曰:“ 岂有 逐 粮 天子耶 ?”乃止。

    观此二例,可知隋唐时关中长安之经济供给情势矣。

     至唐玄宗之世,为唐代最盛之时,且为积极施行西北开拓政策之际,当日关中经济供给之问题尤较前 代为 严重, 观《 旧唐书 》 玖捌《裴耀卿传》 ( 《通典》 拾《 食货典》 漕运门同, 其他有关材 料不备列)所云:

    明年[开元二十一年 ]秋霖雨害稼,京城 谷贵 ,上将幸东都, 独召耀卿, 问救人之 术。耀卿 对曰: “今既大 驾东巡,百司扈 从,太仓及三辅先所积贮且随见在发重臣分道 赈给, 计可支一二年。

     从东都更 广漕运,以实关辅 ,待稍充 实, 车驾西还,即事 无不济。臣以 国家帝业本在京 师, 万国朝宗,百代不 易之所,但 为秦中地 狭,收粟不多, 傥遇水旱,便即 匮乏。往者 贞观 永徽之 际禄廪数少,每年 转运 不过 一二十 万石,所用便足,以此 车驾久得安居。今 国用渐广,漕运数倍於前,支 犹不给,陛下 数幸东都, 以就贮积, 为国家大计,不惮劬劳, 只为忧 人而行, 岂是故欲 来往。若能更 广陕运 ,支粟入京, 仓廪常 有二三年 粮,即无忧水旱。今天下 轮丁约有四百 万人,每丁支出 钱百文五十文充 营窖等用, 贮纳司农 及河南府 陕州,以充其 费。租米 则各随远近,任自出脚,送 纳东都。从都至陕,河路 艰险,既用 陆脚, 无由广致。若能 开通河漕, 变陆为 水, 则所支有 余,勤盈 万计 。且河南租船候水始 进,吴人不便河漕, 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 隐盗 ,臣望沿流相次置 仓。”上深然其言。

     寻拜黄 门侍郎同中 书门 下平 章事,充 转运使, 语在《食 货志》 。凡三年 运七百 万石,省脚 钱三十 万贯 。

    《 旧唐书 》 肆玖《食货志下》(参考《通典》拾《食货典》漕运门等)所云: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 条曰:“江南户口稍 广, 仓库 所资,惟出租庸,更 无征防。

     缘水陆遥远, 转运艰 辛,功力 虽劳 , 仓储不益。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 仓,江南船至河口,即却 还 本州,更得其船充 运, 并取所 减脚钱,更 运江淮 变造义仓 ,每年剩得一二百 万石,即望 数年之外 仓 廪转加。其江淮 义仓下湿不堪久 贮,若 无船可 运,三 两年色变,即 给贷费 散,公私 无益。”疏奏不 省[至二十一年始施用其言 ] 。

     则可知玄宗时关中经济不能自足情形及其救济之政策。裴耀卿之方略,第一在改良运输方法,即沿 流相资置仓;籴第二在增加运输数量,即运江淮变造义仓。斯二者皆施行有效,然此尚为初步之政策, 更进一步之政策则为就关中之地收买农产物,即所谓和 籴;而改运江淮之粟为运布,即所谓回造纳布

    是也。

    《新唐书》伍叁《食货志》(参《通监》贰壹肆《唐纪》开元二十五年条)云:

    贞观开 元後西 举高昌、 龟兹 、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 缘边数 十州戍重兵, 营 田及地

    租不足以供 军,於是初有和 籴。牛仙客 为相,有彭果者 献策广关辅 之籴,京 师粮禀 益羡,自是玄宗

    不复幸东都。天 宝中岁以钱六十 万缗赋诸道和 籴,斗增三 钱,每 岁短递轮京仓者百 余万斛,米 贱则 少府加沽而 籴,贵则贱价 而粜。

     关於和籴在当日政治上之重要,表弟俞大纲君曾详论之,兹不复赘(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 究所集刊》第伍本第壹分《读高力士外传论变造和籴之法》)。今所欲论者,乃和籴之起原及舆牛仙客之 关系,至彭果与此政策之内容究有何联系,难以考知,故置不论。《旧唐书》壹百叁《牛仙客传》(《新唐 书》壹叁叁《牛仙客传》略同)略云:

    牛仙客, 泾州鹑觚人也。初 为县小吏, 县令傅文静甚重之。文静後 为陇 右营田使,引仙客 参预其 事,遂以 军功累转洮州司 马。开元初王君 奂为河西 节度使,以仙客 为判官,甚委信之。

     萧嵩代君 奂 为河西节度使,又以 军政委於仙客。及嵩入知政事, 数称荐 之。稍 迁太仆少卿,判凉州别 驾事,仍 知 节 度留後事,竟代嵩 为 河西 节 度使,判凉州事。

     开 元廿四年秋代信安王 褘为 朔方行 军 大 总 管,右 散 骑 常侍崔希逸代仙客知河西 节 度事。初仙客在河西 节 度 时 省用所 积钜万 ,希逸以其事奏 闻 。上令

    刑部 员外郎 张利贞驰传 往覆 视之,仙客所 积仓库 盈满,器械精 劲,皆如希逸之 状。上大悦,以仙客 为尚书,中书令张九龄执 奏以 为不可,乃加 实封二百户,其年十一月九 龄等罢知政事,遂以仙客 为 工部尚 书同中书门 下三品,仍知 门下事。仙客既居相位, 独善其身,唯 诺而已。百司有所 谘决 ,仙客 曰:“但依令式可也”,不敢措手裁 决 。

    寅恪案:仙客以河湟一典史,跻至宰相,其与张九龄一段因缘为玄宗朝政治之一大公案,但与和籴 事无直接关系,故此可不论。兹可注意者,为仙客出生及历官之地域并其在官所职掌及功绩数端,质言之, 即以西北边隅之土着,致力於其地方之足食足兵之政略,而大颢成效,遂特受奖擢,俾执中央政权是也。

     史传言其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决,自是实录,但施行和籴於关中,史虽言其议发於彭果,然实因仙 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夫关中用和籴法,乃特创之大事也,以仙客之庸谨,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 其平生所素习,且谂知其能收效者,否则未必敢主其议。由此推论,则以和籴政策为足食足兵之法,其 渊源 所 在 疑 舍 西 北 边 隅 莫 属 也 。

    《隋书》贰肆《食货志》(参《通典》壹贰《食货典》轻重门义仓条)略云:

    (开皇)五年五月工部尚 书襄阳县公长孙平奏令 诸州百姓及 军人劝课当 社共立 义仓,收获之日随 其所得, 劝课出粟及 麦,於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 执帐检 校,每年收 积勿使损败 ,若时或不熟, 当社有 饥馑 者,即以此 谷赈给 。十四年 关中大旱,人 饥 ,上幸洛 阳,因令百姓就食, 从 官并准见 口 赈给 ,不以官位 为限,是 时义仓贮 在人间,多有 费损 。十五年二月 诏曰:“本置 义仓 ,止防水旱,百 姓之徒不思久 计,轻尔费损 ,於後乏绝。又北境 诸州异於余处,云、夏、 长、灵、盐、兰、丰、鄯、凉、 甘、瓜等州所有 义仓杂种并纳 本州,若人有旱 俭少粮,先给杂种 及远年粟。”十六年正月又 诏秦、叠、 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 纪 、河、廓、豳、 陇、泾、宁 、原、敷、丹、延、 绥、 银、扶等州社 仓并於当县 安置。二月又 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 过一石,中户不 过七斗,下 户不 过 四斗。

    《唐会要》捌捌《仓及常平仓》(参《通典》壹贰《食货典》及《两唐书?食货志》等)略云:

    贞观二年四月尚 书左丞戴 胄上言, 请立义仓。上曰:“既 为百姓先作 储贮,官为举掌,以 备凶年, 深是可嘉,宜下有司, 议立条制。”户部尚 书韩仲良奏: “王公以下 垦田亩纳二升, 贮之州县,以 备 凶年。”制可之。永徽二年 闰九月六日 勑:“义仓据 地收税, 实是劳 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 余 各有差。” 依据《隋志》纪述,知隋初社仓本为民间自理,後以多有费损,实同虚设,乃改为官家收办,但限於 西北诸州边防要地者, 以其处军食为国防所关, 不得如他处之便可任人民自由处理也。

     又依户之等第纳粟, 实已变开皇初立义仓时之劝导性质为强迫徵收矣。唐初之义仓似即仿隋制,然卒令率户出粟,变为一种赋 税,中唐以後遂为两税之一之重要收入,其详本章所不能论,然其演变之迹象舆隋西北边诸州相同,则殊 无疑, 岂其间 亦有因袭摹 仿之关 系耶?未 敢确言 之也。

     又观《 唐会 要》 玖 拾《和 籴门 》 所 载如:

    (贞元)四年 八月诏京兆府於时价外加估和汆,先是京畿和汆多被抑配,百姓苦

    之。

    及《白氏长庆集》肆壹《论和汆状》所云:

    凡曰和 汆,则官岀钱,人岀谷,雨和商量,然後交易也。比 来和汆,事则不然,但令府 县散配户人,

    促立程限, 严加徵催,苟有稽 迟,则被追捉,甚於税赋, 号为和汆,其实害人。若有司岀 钱,开场自

    汆,比於 时价,稍有 优饶,利之 诱人,人必情 愿。臣久处村闾,曾为和汆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 臣近为畿尉,曾 领和汆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 观。

    贝闲汆至少在德宗、宪宗之世,实际上为“散配户人,严加徵催”之强迫收取人民农产品之方法,其 何以由“和”买而变为强徵,殊可深思。其在玄宗时如何情形固不能确知,但有可决言者,即和汆之制本 为军食而设,如《唐会要》捌捌《仓及常平仓》云:

    贞元八年十月 勅:“诸军镇和汆贮备 共三十三 万石。”

    及同书玖拾《和汆》云:

    长庆元年二月 勅:“其京北、京西和 汆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近 储无备,请置和汆使,经年无效, 徒扰边民,故罢之。”

    即可了然隋代以全国社仓人民处理不善,特在西北边州军防之地改官办之制,即是令人民直接间接纳粟 於军镇,其後改为依户等纳粟,亦是“配户徵催”之制也。唐贞观义仓之制为全国普遍制,江南尚且实施, 西北更应一律遵行,而西北自贞观至开元其间皆有军事关系,为屯驻重兵之地,观《通典》壹贰《食货典》 轻重门义仓条(参《旧唐书》玖叁及《新唐书》壹壹壹《薛讷传》)云:

    高宗武太后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後公私窘迫, 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 龙之後,义仓费用向尽。

     则知西北边州军需之广, 义仓亦必贷尽而有所不足也。 但欲足军食,舍和汆莫由, 故《通监》贰壹肆《唐

    纪》叁拾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条(参前引《新唐书?食货志》)云:

    先是西北 数十州多宿重兵,地租 营田皆不能 赡,始用和 汆之法。有彭果者,因牛仙客 献策,请行汆

    法於关中。(九月)戊子敕:“以 岁稔谷贱伤农,命增时价什二三,和 汆东西畿粟各 数百万斛。”自是 关中蓄积羡益,车驾不复幸东都矣。癸巳敕河南、河北租应输含嘉太原仓者皆留输本州O 是西北边州本行和汆之法,而牛仙客、彭果因以推行於关中。牛仙客本由河湟典史历官西北甚久,以能

    足食足兵显名,致位宰相,则西北和汆之法仙客必早已行之而有效。而其所以能着效者,除有充足之财货足 以为和买之资外,尚须具备有二条件:一为其地农民人口繁殖,足以增加农产品数量,二为其地已习用此类带 有强迫性收买之方法。请略言之:

    和汆者,就地收购农产物之谓,故必须其地农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产,始得行收购之实。隋季西北 诸州虽罹战祸,然休养生息至唐玄宗之晚年,必已恢复繁盛,加以政府施行充实西北边州之政策,故其地遂 为当日全国最富饶之区域。《通监》贰壹陆《唐纪》叁贰天宝十二载以歌舒翰兼河西节度使条述当日河西之盛 况(寅恪案:此采自《明皇杂录》,又《元氏长庆集》贰肆《和李校书新题乐府西凉伎》一诗亦可参考) 云:

    是时中国盛强,自安 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 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 称富庶者 无如陇右。

    当日西北边州富庶若此,和汆政策第一条件既已备具,则就其地以推行此政策,自不困难,可无疑也。

    又和汆之法若官所岀价,逾於地方时估者甚高,虽可以利诱民,然政府所费过柜,如收购之数量甚多,则不易 支久;如官方所岀价与地方时估相差无几,则区区微利之引诱,必不能使农民自动与胥吏交易。盖农民大抵 畏吏胥如虎狼,避之惟恐不及,此则无古今之异,不俟烦言而解者也。是以必带有习惯性及强迫性,和汆之 法始能施行有效,而不致病民。考西北边州自隋开皇时已行按户纳粟於官仓或军仓之制,其性质即与白香山所 谓“散配户人,严加徵催”,实无不同。虽西北边州施行贞观义仓之制,已变为一种赋税,而史言西北宿重兵, 其地早行和汆,则和汆之法在西北边州谅亦不过依隋代按户纳粟於军仓之制,但略给价,以资利诱,其基本之 手缤方法似无大异,以上下相习,为日已久,遂能成效卓着也。至元和时关中和汆之法所以变为厉民之政者, 盖和籴之法本带强迫性质,以非如是,无以成事,不过值国库优裕,人民富庶之时,政府既能给价,人民亦易 负担,故当时尚不视为病民之政耳。此和籴之法所应具备之第二条件也。

    总而言之,西北边州早行和籴之法,史已明言。牛仙客推行引用於关辅,此和籴之法乃由西北地方制 度一变而成中央政府制度,所谓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者是也。至和籴之法在西北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其详虽 不可考,但今敦煌所出写本中犹存天宝四载豆卢军和籴计帐残本(刊载《敦煌掇琐中辑》陆陆号,寅恪曾 考论其中升斗两字,载一九三六年十月《清华学报》《读秦妇吟》文中),尚可据以推知其 大概也。

    玄宗既用牛仙客和籴之法,关中经济可以自给,则裴耀卿转运江淮变造等农产品之政策成为不必要。但 江淮之农产品虽不需,而其代替农产品可作财货以供和籴收购之(麻)布,则仍须输入京师,藉之充实关 中财富力量也。故《旧唐书》玖《玄宗本纪下》(参考前引《通监》开元二十五年条及《唐会要》捌叁《租 税下》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勅文)云:

    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戊午 罢江淮 运,停河北 运。

    《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 诸州租 并回 造纳布。

     唐代自开国以来其人民所缴纳之租本应为粟,今忽改而为布,乃国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变革,此中外 史家所共知者也。尝就阅读所及,凡论此改革之文虽颇不少,似尚未有深探此变制之所从来者,不揣鄙陋, 试略证论之:

    窃以为此制乃南朝旧制,南朝虽并於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於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 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编入令典,遂成为一代之制度矣。据

    S' Vol.皿'Plate CXXVII 载其在Astana Cemetery 所发见之布二端,其一端之文为:

    婺州信安 县显 德 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寅恪案:此乃代租之布,故 谓之租布,考 婺州在唐代为江南道辖地,此 即开元二十五年新令所 谓

    其江南 诸州租 并回 造 纳布。

     之明证。不过其事已於武后时即有之矣。武则天世东北边疆屡有战事,《颜鲁公文集》附载殷亮所撰行 状(参《全唐文》伍壹肆)略云:

    时清河郡寄客李 华[ 寅恪案:《通 监考异》依 旧传作萼 ] 为郡人来乞师於公曰:“ 国公旧制江淮郡租 布贮於清河,以 备北军, 为日久矣。相 传(谓)之天下北 库,今所 贮者有江 东布三百 余万疋,河北租 调绢 七十余万, 当郡彩绫十余万,累年税 钱三十余万, 仓粮三十 万, 讨默啜甲仗藏於 库内,五十 余万。” 寅恪案:李萼所谓国家旧制为日已久,未能确定其时代,然其言江淮租布舆讨默啜甲仗联文,疑即武 后时事。盖中央亚细亚发见之光宅元年婺州租布,其地域时代俱与萼言符合,故此祝伯亮之租布即当日江 东租布遗传於今日者耳。又租布成一名词,乃代租之布之义,观於祝伯亮之租布及殷亮所述之言,俱可证 知 , 而 《 通 监 》 贰 壹 柒《 唐 纪 》 叁 叁 至 德 元 载二 月 条 司 马 君 实 纪 此 事 , 其 述 李 萼之 言 作

    国家平日聚江淮河南钱帛 於彼,以赡北军,谓之天下北库,今有布三 百余万匹云云。

     殊为含混,失其本意,转不如极喜更易旧文之宋子京,其於《新唐书》壹伍叁《颜真卿传》仍依殷亮原文 作“江淮租布”,为得其真也。

    或问:今日租布实物之发现即回造纳布之制已行於武则天时江南诸州之明证,是固然矣,然何以知其为 南朝之遗制耶 ?应之曰:南朝财政制度史籍所载虽甚简略,不易详考,但亦有可推知者,如《南齐书》叁《武 帝纪》云:

    永明四年五月癸巳 诏扬 、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 见布, 一分取 钱,来岁以後 远近诸州输钱处并 减布直,匹 准 四百,依 旧折半,以 为永制。

    同书肆拾《竟陵王子良传》云:

    诏 折租布二分取 钱。

    此二卷所纪同是事,绝无可疑。而其所言钱布之比例似有矛盾,又纳钱一事亦别成问题,本章皆不欲解 释,以免枝蔓。但《武帝纪》明言户租,《萧子良传》则谓之折租布,由此推断,租可折纳钱,亦可折纳布。

     租若折纳布,即是租布,亦即回造纳布,此所谓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

    附记:此章作於一九四 0年春季,其年夏季付商务印书馆印刷,久未出版,至一九四三年春季着者始於

    桂林广西大学图书馆得见一九四 0年出版之《东方学报》第壹壹卷第壹册仁井田陞氏《吐鲁番 发见之 唐代 庸

    调布及租布》一文,与此章所论略同。特附记岁月先後於此,以免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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