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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市场及物流项目核准制度x

    时间:2020-09-16 12:30:5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农产品市场及物流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经财贸科

    二、责任人

    外经财贸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主持科里的全面工作,并负全面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项目核准责任人、承办人为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05]11 号)

    (四)《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 [2005]36

    号)

    (五)《湖南省物流业振兴实施规划( 2009 — 2011 年)》(湘政发 [2009]26 号)

    四、核准权限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 [2004] 年第

    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2005]36

    号)文件有关规定,现代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

    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现代物流项目 (含农产品批发市场项

    目),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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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

    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情况;

    、拟建农产品市场或物流项目情况;

    、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申请人在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人应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核准程序

    、经核准的农产品市场或物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核准权限及相关规定,属州发改委审批的项目, 向州发改委提出核准申请。

    、外经财贸科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

    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 外经财贸科予以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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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经财贸科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

    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 外经财贸科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 可要求申请人就有

    关问题进行说明。

    4 、外经财贸科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5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时,发现核准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 、核准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核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7 、对同意核准的农产品市场或物流项目, 外经财贸科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 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的

    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核准内容及效力

    (一) 外经财贸科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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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 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等手续。

    (三)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已经核准的农产品市场或物流项目, 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外经财贸科 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对应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 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处务会制度, 科室内部对本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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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

    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 必须追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

    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

    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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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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