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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x

    时间:2020-09-28 12:35: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近年来,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暴力是吓不倒公正的法槌的。但同时,作为法官,其人身安全的保障也必须得到强化。

    一、凝聚起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社会共识

    现实表明,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已经刻不容缓。而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又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这就需要凝聚起社会的共识,进而形成合力保障的共同行动。

     

    首先,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安全是保障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的起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本质上是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要追求裁判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必须确保法官履职安全。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其履职安全的核心内容。倘若法官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法官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怎么能实现?再者,法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他们拥有家庭和亲人,同所有人一样分享着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陆续发生的法官被报复伤害,呈现出由工作时间向业余时间、由在职的向退休的、由单位向家庭、由本人向其近亲属弥漫的态势。这样直接影响到法官和其近亲属对法官职业的感情、影响到法官能否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这就更加凸显了对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次,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乃国家事权。司法使法律发生实际效力,因而具有为社会所尊重和服从的权威。具备权威的司法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的权威就是法治的权威,法官履职行为的权威就是法治权威最生动鲜活的体现。如果法官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司法就无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就形同虚设,社会就必然失序。现实中法官被加害的暴力事件,都是挑战法治、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这不仅影响到法官的职业尊荣,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生态。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护,司法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执行等司法职权,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守法治的公平正义,修复遭受破坏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伤害法官,是对社会公德和良知的践踏,最终伤害的是法治。公民为了自身权益,更应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更应维护司法权威。

     

    再次,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充分、严密、周到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支撑。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厉行国家法治的应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关心保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对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也较滞后。这一不足已成为短板。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打造一支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队伍。

    二、探析法官人身安全被侵害背后的原因

    痛定思痛。既应冷静分析个案发生的成因,更应深度透视法官人身安全被侵害背后的原因。这是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目前法院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端解决机构,依法履行定分止争的职能。当前,社会处于转型发展期,法治秩序尚未发展成熟和稳定,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讼意识正在快速增强,导致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在这种形势下,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流入地和发散口。而诉讼机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诉讼案件在很多情形下是“胜败分明”的局面,不可能做到当事人“两两欢喜”。这是诉讼活动的常态。一些当事人因败诉或者胜诉的一些当事人因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满足,便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满和对立。在这种不满和对立情绪支配下,有的当事人便将矛头直接对准法院和法官。

     

    二是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偏见和误解。诉讼机制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和专业性。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遵循一整套较为严格、固定的审判流程;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定,当事人的诉求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审判活动的正常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此并不理解,总是认为法院是在“刁难”自己、“袒护”对方,或者毫无根据地臆断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必定存在某种“猫腻”。这就是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种表现。由于一些当事人对司法缺乏起码的信任度,习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和评价法官和其审判活动,致使许多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要求在他们眼里都不可避免地蒙上了一层“不公”的面纱。在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之下,这些当事人就将诉讼不利的后果归咎于他们所臆想的“司法不公”,由此催生出对法院和法官的愤恨与仇视。

     

    三是社会公众尚未普遍确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社会在发展,法治在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社会公众还尚未普遍确立这种规则意识,尚未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懂法、信法、用法的思维和意识。许多人对待法律,并非发自内心地去服从和遵守,而习惯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私利来度量,利则从、不利则逾。在这样一种意识下,这些人对待和评价法院裁判,同样也不是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客观标准,而是以是否有利于自己作为裁判正确、适当与否的评价标准。所以,在司法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只要法院裁判没有支持己方诉求,自己的诉讼目的没有达到,就不接受、不服从裁判,对法官职业本身的中立性看不清也不看清,对法官只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想不透也不想透,而是将自己内心的“标准”无限放大,对法院和法官产生猜疑和怨恨,进而上访闹事,甚至产生攻击、报复法官的行为。

    三、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对策建议

    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以去年七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近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政策制度依据,以更好地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为目的,采取全方位的、确实有效的真招实招,并与其他保障履职的举措紧密衔接配套到位,去盲点筑起法治栅栏,补短板健全保护机制,确保法官得到强有力的人身保护。

     

    1. 强化制度合力。各级法院要自觉以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的有效作为,推动形成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制度合力。一是主动报告,取得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的困难问题,取得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的有力支持。二是纳入布局,一体落实。结合中办、国办先前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把强化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纳入当地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并细化落实和保证落实的具体办法,尽快形成地方规章。同时积极配合推进当地法治建设,树立地方良好的法治形象。三是积极配合,健全机制。《规定》已明确公安机关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责任和要求。法院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有效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

     

    2. 强化组织保障。法官之于法院是个人与组织、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组织负有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职责。组织对法官关爱的热情与法官办案的激情之间是成正比的。一要因势而谋,摆上位置。把强化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列入院党组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使保障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要顺势而为,勇于担当。“一把手”要履行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做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定心石”和“主心骨”,解除法官后顾之忧,增强其安全感。其他领导干部都要敢于亮剑,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撑腰打气。对法官遭遇到威胁、侵害等情形的,要及时安排采取保护措施,坚决打击不法行为。三要因势而动,设立机构。各级法院都要尽快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官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管理部门承担。该委员会要明确职责、制定制度、建立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受理诉求、风险评估、提供援助、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等保护法官权益的职能,推动辖区法官人身安全等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

     

    3. 强化设施建设。保障法官人身安全需要相应的保障设施支撑。要加大投入,重心下沉,强化对一线法官人身安全等履职保障的硬件设施建设。一是注重检查。检修已有的安检、监控等设备,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正常运行。设立安全检查岗,强化安检力量,增强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坚决扭转过去程度不同存在的“安检设备不达标不常用、安检人员不合格不够用”的状况。二是分隔区域。将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与法官的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有条件的法院还应设立法官专用通道。三是配置设备。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以便及时记录、存储相关信息。同时为法官提供已配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专门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场所,确保法官依法履职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

     

    4. 强化自身防范。安全重在防范。法官对自身安全负有防范责任。一是坚定信心,防患未然。要看到党中央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觉克服因缺乏安全感而引起的焦虑情绪,对法官职业风险既不能反应迟钝、也不宜过于敏感。要不忘初心,坚定信念,继续履职尽责。同时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防范知识、方法等,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发现隐患,有效应对。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妥善应对。一旦发现有异常苗头,及时报警或提出安全保障诉求。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在审判法庭之外会见、接待时,应引导他们到法院专设的场所会见、接待。三是行使权利,保障安全。在办理危险性较高的相关案件时,要申请对自己及其近亲属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本院公开平台对外公布的自己的相关信息,若属于公开过度的,比如住宅电话等,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自身和近亲属免受不当侵扰。

     

    5. 强化样态透明。法官专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职,但不应该关起门来自描自绘,应当多以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法治题材影视片、微电影、案件短片等形式,透明法官职业样态,褪去法官神秘的面纱,展现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法官职业,近距离感受法官的苦和累,明确当事人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本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对法院的裁判,不能以当事人意愿未得到支持和满足就迁怒于法官、迁怒于社会。从而将一些当事人对法官的不友好情绪最大限度地予以消融,不断弥合职业裂缝,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共同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 强化案例宣传。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影响力遏制破坏力。最高法院发布《办法》时同步公布了近年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各级法院要商请有关部门把这些案例作为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传统方法和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和强化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让保护法官成为公众的共鸣点,凝聚起正能量。同时敲响警示钟,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引导,使其自觉以法律法规为底线,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做理性文明、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现代公民,以推动形成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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