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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制度

    时间:2020-10-06 16:14:3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医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制度

    为规范我院门急诊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明确诊断为细菌感染者方可使用抗菌药物。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线用药。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需要联合应用,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

    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未列入本院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院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医院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符合医院《临时新药采购制度》要求者方可申请临时抗菌药物。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申请报告,说时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将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若引起抗菌药物品种总数超标,则必须清退相应数目其他抗菌药物品种。

    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为了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监督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我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

    每月统计全院药品用量的原始数据,由临床药学人员负责数据的分类整理

    药品用量数据统计项目有:全院药品用量排名前10名、全院用药金额前10名、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用量和金额前5名、全院抗菌药物用量和金额前20名、门诊抗菌药物用量和金额前20名、门诊大处方排名排名前20名。

    每季度对药品用量统计结果予以公示,对临床用药科室有异常情况者给予警示。

    对药品用量,特别是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分析,并根据医院《抗感染药物管理规范》,提出分析报告。

    对用量超常的药品实行干预,在院内严格规范该品种使用范围。若继续用量超常,将停止该药品在我院销售。

    不定期对病房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控病房药品剩余药品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旦发现过度用药和不合理用药,将进行院内公示,提出预警,再次违规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定期评估制度

    我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规定,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符合相关规定,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交新药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四、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六、医院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七、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八、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九、清退或者更换的搞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十、抗菌药物定期评估遴选工作与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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