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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名词解释x

    时间:2021-01-26 12:23:5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一、 司法文书: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构,下同)、公证机构、仲 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以

    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写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体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分析事理,依法为据

    语言精准,朴实庄重

    综合叙述,叙事为主

    说明情况,简洁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写请事实,掌握要领

    二、 侦查文书:国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 规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 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提请领导批准是否立案 的文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 确定犯罪嫌疑人, 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 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时 所制作的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有可能被 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有逮捕必要时, 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时所做的文书。

     (第 60条第一款 )

    六、起诉意见书: 公安机关对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 认为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 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 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注:《刑诉法》第 129 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检查文书: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检查的职务中, 制作 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意义的司法文书。

    八、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 经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审判, 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 文书。

    注:《刑诉法》第 14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 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 对 于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 制作的文书。

    十、公诉意见书: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情况和证据集中发表支

    持公诉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 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何种罪 并科以刑罚还是免除刑罚,还是宣告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制作的法律文 书。

    十三、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 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 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 审查后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 一审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实体性问题 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终

    结后做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调解书 : 人民法院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达成协议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一审行政程序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九、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 二审程序, 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 就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二十、行政赔偿调解书: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7条第 3款的规定,对可以 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 所制作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 :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者处理非诉 讼法律事务的凭证。

    二十二、民事起诉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 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十三、 民事答辩状 :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 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二十四、民事上诉状 :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 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十五、 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 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一种文书。

    二十六、刑事答辩状: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二十七、律师辩论文书: 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 在参与 刑事诉讼活动中 , 为履行其职责 ,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 的演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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