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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2 16:22: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婚前财产协议书
甲方: 性别:
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以下称“双方”)经自由恋爱,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规定登记结婚。为厘清财产关系、避免后续纠纷、保障共同生活,经双方充分沟通、平等协商、自愿签署,就婚前及婚后个人财产归属、共同财产认定、债权债务、生活开销等问题,订立协议如下:
一、婚前财产归属
(一)婚前财产概要
1. 双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各方对自身婚前财产享有完整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出售、管理、经营、赠与等权利。该权利不因婚姻的缔结而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一方为了实现上述权利须由另一方协助签署的文件,另一方不得拒绝签署,但文件的签署不得对协助方造成任何法律或经济上的义务或负担。
2. 因各自婚前财产的处分产生的收益由个人享有,各项税费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因个人婚前财产而产生的收益或增值。
3. 各方以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4. 各方婚前财产因使用而变换财产的表现形式不改变婚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
(二)婚前财产细则
1. 房产
(1)以下房产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以上房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等收益,及出售所得房价款(包含了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亦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2)以下房产为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以上房产的在婚后取得的租金等收益,以及出售所得房价款(包含了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亦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2.车辆
(1)以下车辆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甲方同时享有对以下车辆变卖、出租、出借、抵押或使用所获收益的权利::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2)以下车辆为乙方婚前个人财产,甲方同时享有对以下车辆变卖、出租、出借、抵押或使用所获收益的权利: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3.存款及投资理财
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账户的存款及投资理财等财产,连同其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均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4.其它个人财产
(1)以下财产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甲方同时享有对以下财产变卖、出租、出借、抵押或使用所获收益的权利:
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
②家具:
③珠宝首饰:
④保险:
⑤其他财产:
(2)以下财产为乙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同时享有对以下财产变卖、出租、出借、抵押或使用所获收益的权利::
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
②家具:
③珠宝首饰:
④保险:
⑤其他财产:
二、婚后财产归属
(一)婚后财产归属原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独立,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婚后财产细则
1. 收入:婚后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报酬、其他劳动收入为个人财产,以前述劳动收入投资所得财产或收益、孳息等为个人财产。
2. 父母赠与:任何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基金理财等财产,均属于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亏损或收益,无论是否由本人实际管理或经营,亏损均由各自承担,收益均归各自所有。
3. 受赠与继承:任何一方在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亦归各自所有,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各自名下,均不影响个人财产的属性。各方以婚后受赠与或受继承所得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均为个人财产。
4. 不动产:婚前由一方购买,婚后继续由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产权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该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登记方需对另一方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补偿。
5. 受让:婚后通过他人转让取得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公司股权及红利、股票、现金、车辆等,归登记权利人个人所有,因此产生的收益及增值或投资所得也归个人所有。
6. 收益:各方以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公司股权、基金、债券、金融产品、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及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因用于储蓄、出借给他人产生的利息或收益归个人所有。
7. 保险
(1)婚后一方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双方互为被投保人的,一旦婚姻关系终结,应变更被投保人或受益人。
(2)婚后为子女所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一旦婚姻关系终结,有抚养权的一方须继续缴纳保险费。
(3)婚后用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保的,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4)其他有关保单归属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债权债务
(一)债权债务的披露原则
双方承诺,在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向第三人披露该约定。若因任一方怠于向第三人披露,导致第三人主其对任何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在向第三人履行完偿付义务后,受损失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债权债务细则
1. 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以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出借他人产生的债权本金及收益,归个人所有,另一方不得向他人主债权。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签字同意所产生的债务、个人为自己及他人担保产生的债务、经营个人财产亏损时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借债方须告知债务人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除双方书面签字认可的共同债务外,各自名下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一方个人债务导致另一方对外进行了偿还的,另一方有权利追偿。
4. 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共同生活基金及子女抚养经费
基于上述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收入独立,为保障婚姻生活、满足共同开销和子女抚养支出,双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生活基金和子女抚养经费,分别用于日常支出和子女抚养。共同生活基金由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圆(CNY ),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圆(CNY );子女抚养经费的具体数额和承担比例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共同生活基金和子女抚养经费由 方管理,不足时按出资比例填补。
五、其他事项
(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二)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协议书”,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相关约定的效力。
2.一旦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发生,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分割本协议所约定的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个人财产。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