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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地区贫困农户担保基金组织方案初步设计x

    时间:2020-09-26 00:59:1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西部地区贫困农户担保基金组织方案初步设计

    一、担保基金组织的扶贫功能

    扶贫功能是担保机构融资功能的延伸,但担保机构并不天然具有扶贫功能。虽然在客观上,金融地位卑微者――贫困人群――对贷款担保服务的需求尤为迫切,但一般的商业担保机构并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要实现担保组织的扶贫功能,必须依靠组织架构的特殊设计和必要的政策干预。

    本文所指的贫困农户担保基金组织,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出于缓解贫困的目的自行出资设立或资助自他组织或个人设立的、旨在为贫困农户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职能)是:通过机构的担保基金为无法提供抵押品的贫困农户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消除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该类贷款呆账、坏账的恐惧,满足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急需资金的渴求,进而达到缓解贫困的目的。

    二、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业务形式

    根据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发生面广、各地区贫困发生不均匀的特点,为了使更多的贫困农户从中受益,担保资金可以用于开展以下两类担保业务:

    1.自办业务。所谓自办业务,即担保资金管理部门自行决策的担保业务。此类业务是贫困农户担保资金业务的主体。在扶贫开发机构比较健全、乡镇一级政府已经设立扶贫工作站或小额信贷工作站(以下统称“扶贫工作站”)的地区,开办贫困农户担保的自办业务。

    2.委托业务。所谓委托业务,即担保资金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组织代为操作并决策的担保业务。在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设立扶贫工作站的地区,考虑到仍有较多贫困人口的存在,贫困农户担保资金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开办贫困农户担保的委托业务。在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该项业务可以委托给当地的基层金融机构。

    在具体实施中,上述两种业务可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从前者开始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扩展到第二种业务。

    担保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建议为农村信用社。理由是:信用社为农村社区金融机构,贴近基层,与贷款贫困农户之间信息对称,可以方便地进行贷前调查与贷后跟踪、监督,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和风险。

    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上述两种业务中的许多具体工作都可以委托给信用社,但又有所不同:对于委托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的不仅包括业务的具体经办权,还有担保的决策权,其好处是在没有设立扶贫机构的农村基层,不必另设单独的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自办业务的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也可以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经办,但决策权在扶贫工作站,其优点是可以根据扶贫系统的工作需要灵活调整政策。

    在设立扶贫工作站的乡镇,仍然需要将担保业务的具体经办事项委托给信用社,其考虑有三:(1)信用社与农户之间信息对称,可以充分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信息而且成本较低;(2)扶贫工作站现在的工作负荷已经较大,如果对贫困农户的每一项担保事项都要进行调查和监督,势必要增加人手,这种做法在机构精简的现实背景下难度较大,而且要增加开支;(3)只要机制设计合理,上述委托完全可以兼顾低成本和高效率双重目标(具体机制设计详见第四部分)。

    三、 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的系统架构与管理流程

    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由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组织实施。考虑到扶贫资金的稀缺性和西部地区政府机构精简的客观现实,同时考虑到此类地区已经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扶贫开发机构,本着“高效率、低成本、易操作”的原则,不再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也就是说,目前西部地区扶贫开发机构将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管理和运作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工作职能。具体而言,在省一级,该项职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小组下设“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担保办”),具体负责担保资金的组织实施。在省以下各级扶贫开发机构内部,设立相应的“担保办”,负责区域内担保资金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对于自办业务,贫困农户担保的管理流程如下:在启动之初,省担保办与省农村信用联社达成合作协议,由后者为双方基层机构的合作创造条件;乡镇扶贫工作站(具体工作由担保办负责)与农村基层信用社达成合作协议;省担保办将担保资金经地州市县担保办逐级分解并拨付到乡镇扶贫工作站,并由后者将该资金划拨到合作信用社的专门账户上;在日常业务运营中,信用社设立贫困农户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或加挂“贫困农户担保贷款”营业牌),代为受理贫困农户的担保贷款申请;受理申请以后,信用社根据扶贫工作站提供的贫困农户名单和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初审,对合乎要求的申请进行贷前审查,然后将经审查合格者名单提交扶贫工作站;扶贫工作站根据协议条款和当前政策(可以配合扶贫办现阶段工作重点)进行审查批准,批准名单返回信用社;信用社根据扶贫工作站的批复名单发放担保贷款,并进行正常的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信用社如果发现所发放的贷款存在呆坏风险,要及时告知扶贫工作站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扶贫工作站要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工作,对符合双方约定条件的担保贷款,允许信用社从指定的担保资金账户扣收资金;代偿资金的追偿工作可由扶贫工作站负责,也可委托信用社进行。

    自办业务的系统架构图如下:

    对于委托业务,管理流程稍有区别,主要是:扶贫系统的末端管理机构可能不是乡镇扶贫工作站而是地州市县扶贫办的担保办;在日常运营中,担保业务的具体运作全部委托给基层信用社,小额信贷办公室不再参与担保业务的审批等工作;小额信贷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善与信用社的合作条款,对信用社担保业务呆坏账进行确认核销等。委托业务的系统架构图见下页:

    四、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还需承担全省的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筹集和宏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根据全省贫困发生状况和扶贫目标,测算担保资金需求额度,制定担保资金扩充计划,争取资金来源;制定担保标准和担保管理办法,分配和增拨担保资金;与省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协调并达成合作协议,使其为双方基层部门的合作创造条件;对下级担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奖惩;对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

    2.地、州、市、县担保办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承接、分配上级拨付的担保资金,对所辖区域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对下级担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奖惩。在乡镇一级没有设立扶贫工作站的地区,地州市县担保办则直接负责与所辖地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事宜,将担保业务全权委托给基层农村信用社(委托担保业务),对信用社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信用社担保业务呆坏账进行确认核销等。

    3.乡镇扶贫工作站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还要负责与所辖地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事宜,具体如下:与基层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正式协议,将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的具体经办权委托给信用社,保留担保业务的审批权(自办担保业务);根据上级制定的政策,将担保的范围、担保对象等担保条件告知信用社,也可以直接向信用社提供可以担保的贫困农户名单;对信用社提交的经过贷前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工作,对符合双方约定条件的担保贷款,允许信用社从指定的担保资金账户扣收资金;负责及时追偿代偿的担保资金;对贫困农户进行宣传和教育,鼓励其正确认识并积极申请担保资金;对信用社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密切关注担保资金账户资金状况。如果超出警戒线,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根据上级指示采取行动;密切关注并对所辖区域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结果。

    五、 运行机制

    (1)对担保资金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强化奖罚机制。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贫困农户担保融资户数”、“贫困农户担保融资总额”、“贫困农户担保融资代偿比率”。上述指标由上级部门根据多辖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年度参考标准,考核时前两项实际结果越高越好,后两项越低越好并控制在5%以内;(2)为避免信用社的道德风险,对于贫困农户无法清偿贷款造成的损失,接受委托的农村信用社要承担20%的比例;(3)对贷款农户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保留追偿权;(4)建立农户信用记录,对信用良好者,此后信用社优先提供贷款;对恶意违约者计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信用社不再对其提供贷款。

    六、政策保障与宏观管理

    省政府作为省内扶贫工作的发起者和承担者,应统管全局,从宏观上建立全省范围的农村担保资金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行使必要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1)及时出台试点和实施办法;(2)全额提供担保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根据扶贫目标逐年补充担保资金;(3)对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实施税收全免;(4)对“省农担办”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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