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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x

    时间:2020-11-24 17:09: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完善处理程序,确保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各种重大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电厂、煤矿等生产企业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重大交通、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及外力破坏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等。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集团公司系统内重要社情动态及突发紧急情况,包括集体上访、游行、非法集会、冲击生产企业、破坏生产设施等影响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等。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件。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等。

    第六条 重大法律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诉讼案件及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诉讼案件等。

    第七条 重大违纪违规事件。主要指企业和领导班子成员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事件等。

    第八条 重大影响事件。主要指对集团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被省级以上政府发文或通报批评、处罚等。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组及公司的重要决定、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视察、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办、承办有重要影响的会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发布。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领导指定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原则上均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要力求准确、详尽,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未处理完毕的事项需说明当前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等,要明确联系人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对于集团公司已经建立专项报告体系,发布专项管理制度或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涉及经济事项、海外项目、纪检监察、人事、重大案件、政府机关(税务、审计、物价、环保等)检查等,须按有关规定和渠道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必须在事前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

    第十九条 若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若发生迟报、漏报或瞒报的情况,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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