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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x

    时间:2020-10-28 16:20:1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 2002年 12 月,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 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 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 产品认证中心 (简称 CRCC,) 并以铁科教函[ 2001]97 号文向原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 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 2002 年

    10月 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 心颁发了“认证机 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 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 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 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 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 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 7 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 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 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 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 铁 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 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 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 部 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 监督和监督抽查, 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 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 托 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 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 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中心的宗旨是: 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 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 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 体 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 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 检 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 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 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 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诚信为本,愿和铁路行业内外各界人士携手合作,共

    创未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管理委员会 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图 Organization Chart of CCRP & CRCC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实行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认证部 承担铁路产品认证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心还设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对产品 认证结果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批准认证结论的建议。

    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CRCC内部结构图

    认证机构批准书

    CRCC产品认证流程图()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2003-10-21 )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 2003〕104 号

    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 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 2002〕39 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 路 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 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 (简称管委会) 分批公布 《实施认证的铁路 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 证为准 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 使用;对没有列入 《目录》 、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 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没有列入《目录》的 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 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 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 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 2003〕1 号)具体实施

    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 的认证工作, 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 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 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 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证明某一产品为认 证产品的活动。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

    (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

    (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第五条 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认监委”) 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实施统一管理, 并接受中国认证机构国 家认可委员会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职责

    ,缩写为CCRP

    ,缩写为CCRP是铁道部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of Railway Product

    批准成立、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制 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办法和规划等;

    (二) 确定认证产品目录, 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建 议;

    (三)确认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听取并审议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报告,并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 构的工作;

    (五)决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

    (六)协调解决铁路产品认证中的有关问题;

    (七)受理对产品认证机构的投诉和其他有争议问题;

    (八)宣传铁路产品认证工作。

    第七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中铁认证中心”, 英文名 称为 China Railwa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enter ,缩写为 CRCC 是具

    有法人资格、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和授权、 独立对铁路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的 认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程序

    和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二)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推荐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受理认证申请并实施产品认证;

    (五)负责办理批准认证, 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以及注销、 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六)受理对产品检验机构的投诉;

    (七)对认证的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人员培训及与国内外其它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交流。

    第八条 为解决认证方面的技术问题, 中铁认证中心应设立技术专家库, 由各类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产 品认证工作情况,从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第九条 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由中铁认证中心内各检验机构承担; 中铁认证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 向管委会推荐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 机构,经管委会确认后可承担产品检验任务。

    第三章 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

    第十条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即 CCC认证)中的铁路产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认证; 如铁路对该类产品有特殊的技术要求, 应由中铁 认证中心按技术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补充检验。

    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 发布认证产品目录, 中铁认证中心实施认证; 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 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 的产品时, 符合国家有关国际互 认协议的, 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 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 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 其他铁路产品,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中铁认证 中心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以下简称企 业)均可向中铁认证中心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 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 ISO9000 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 规则;

    三)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四)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 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五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按国家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产 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等过程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根据产品认证的依据,制定产品认证实施细 则,并向社会公开; 由管委会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其实施细则须 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 程序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中铁认证中心; 国外企业或代理, 其申请书及 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八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接到认证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决 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 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中铁认证中 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和检验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中铁认证中心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应对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组应

    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审查组(或承担认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 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 (送) 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 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 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在该产品认 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内, 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 告。

    第二十二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将企业申请材料、 审查 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汇总整理,编制《认证评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专家 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应在 25 个工作日内对认证结论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价 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专家工作组评价意 见,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 并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社会发布公 告。由中铁认证中心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铁认证中心应向其生产企业发出 《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 2 个月内,到中铁认证

    中心签订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 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 并领取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中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 4 年。

    愿继续认证的企业, 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重新提出认证申 请,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 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 容。

    不继续认证的企业,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产品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 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

    企业的分厂、 联营厂和附属厂等没有通过产品认证, 均不得使用该认证 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铁

    认证中心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认证后的检查、检验

    第三十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铁认证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 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向企业发出《暂停 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技术指标;

    (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严重质 量问题;

    (四)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五)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后应进 行整改, 整改期间该认证产品不得在铁路销售; 整改结束后, 企业向中铁认 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中铁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 向企业发出 《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撤消企业的认证证 书,禁止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仍不能达到认证要求;

    (二)已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 后果;

    (三)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仍不合格, 或连续 2 次监督抽查不 合格;

    (四)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的信 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四条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该认证产品不 得在铁路销售,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铁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冒用或转让认证标志的企业, 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请有关 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指标

    的,其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

    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管 理文件并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对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和质量追踪;对不符合认证要求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 应及时暂

    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铁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认证的产品,不

    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影响产品认 证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中铁认证中心不得与认证申请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科

    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影响产品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 参与铁路产品认证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章办事,遵纪 守法,严谨公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和用户均可向管委会

    或中铁认证中心申诉, 管委会或中铁认证中心应组织调查、 核实, 并进行处

    理。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家认可机构或认证认可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参与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取消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资格,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铁路产品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 收取; 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并公开 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产品 通知

    抄送:中车南、北方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铁通公司,青藏铁路

    公司,物资总公司,建设开发、鉴定、工程、外资、信息中心,铁道企协,

    铁道工程协会,地方铁路协会,铁科院,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建设、安 监司,运输局,高速办。

    铁道部办公厅 2003 年 10 月 28 日印发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第五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

    22.04.00 铁路机车车辆及车厢的制造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范围

    产品标准

    备注

    1.

    22.04-03

    机车轮对

    TB/T1463-2006 机车轮对

    组装技术条件

    2.

    机车用阀控

    式密封铅酸

    蓄电池

    NM-450

    DM-170

    TB/T3061铁路机车车辆

    用阀控式密封铅酸畜电

    3.

    22.04-11

    铁路信号电

    源屏

    非智能

    TB/T1528-2002 铁路信号

    电源屏

    4.

    铁路信号用

    断路器

    部发技术条件

    5.

    铁路透镜式

    色灯信号机

    含玻璃和灯泡,不含

    LED

    TB/T1413-2001 透镜式色

    灯信号机及信号表示器

    TB/T2121-1999 铁路地面

    信号机及信号表示器用

    玻璃

    TB/T1917-1987 铁路直丝

    信号灯泡

    6.

    铁路信号补

    偿电容

    部发技术条件

    7.

    铁路信号变

    压器

    扼流变压器(含扼流 适配变压器)、无绝 缘防雷匹配变压器、 隔离变压器、调整变 压器、匹配防雷变压 器等

    TB/T3028-2002 BE系列扼

    流变压器技术条件

    《ZPW-2000系列无绝缘

    轨道电路技术条件(暂 行)》(科技运函

    [2003]124 号)

    TB/T2465-2003 铁路车站

    电码化技术条件

    TB/T3112-2005 铁路站内

    轨道电路电码化设备

    可结合 信号变 压器做 扩项

    8.

    灯丝转换报

    警装置(继

    电器)

    TB/T2657-1995; JZSJC型

    交流灯丝转换继电器

    9.

    22.04-07

    铁道客车灯

    车厢照明双端荧光

    灯用照明灯具、灯座

    TB/T3085.3-2005 铁道 客车车厢用灯 第3部分: 双端荧光灯用照明灯具

    GB1312-2002管形荧光

    灯座和启动器座

    可结合

    铁道客 车灯具 做扩项

    10.

    22.04-13

    铁路用防水

    材料

    卷材、涂料等

    TB/T2965 —1999《铁路混 凝土桥梁桥面TQF-1型防 水层技术条件》

    《客运专线桥梁混凝土

    桥面防水层暂行技术条 件(修订稿)》(科技基

    [2007]56 号)

    TB/T3043-2005《预制后

    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

    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 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

    (铁科技[2004]120号)

    11.

    铁路钢桥用

    涂料

    底漆、面漆、中间漆

    TB/T2772-1997 铁路钢桥

    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 件

    TB/T2773-1997 铁路钢桥

    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 条件

    TB/T1527-2004 铁路钢桥

    保护涂装

    12.

    客运专线桥

    梁伸缩装置

    《客运专线桥梁伸缩装 置暂行技术条件》(科技

    技函〔2005〕101 号)

    13.

    弹条

    I、U型

    TB/T1495.2-1992 《弹条

    I型扣件弹条》

    TB/T3065.2-2002 《弹条

    U型扣件第2部分:弹

    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第三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

    22.04.00 铁路机车车辆及车厢的制造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范围

    产品标准

    备注

    f

    22.04.14

    液压捣固机、

    TB/T1404-1999

    XY D-2型液压捣

    道碴捣固

    液压道岔捣固机、

    固机通用技术条件

    1.

    铁路线路

    机械

    软轴高频捣固机、

    TB/T1347-2004

    电动捣固镐通

    养护机具

    捣固器(镐)

    用技术条件

    2.

    道碴清筛

    机械

    小型道碴清筛机、

    小型边坡清筛机

    TB/T1855-2005

    用技术条件

    小型清筛机通

    3.

    钢轨整修

    机械

    钢轨打磨机、

    道岔打磨机、

    TB/T1926-2004

    用技术条件

    钢轨打磨机通

    液压直轨器通液压轨缝调整液压长轨拉伸切轨机通用技钢轨钻孔机通

    液压直轨器通

    液压轨缝调整

    液压长轨拉伸

    切轨机通用技

    钢轨钻孔机通

    钢轨刨边机、

    切轨机、

    钢轨钻孔机、

    组合式作业机械、

    平轨机、

    直轨器、

    轨缝调整器、

    轨距调整器、

    钢轨拉伸机

    TB/T1927-1995

    用技术条件

    TB/T1405-1996

    器通用技术条件

    TB/T2332-1992

    机技术条件

    TB/T2771-2005

    术条件

    TB/T2102-2002

    用技术条件

    TB/T2623-1995钢轨低接头平

    轨机通用技术条件

    运基设备[2002]124号“关于

    发布《钢轨打磨机》等 4项小

    型养路机械暂行技术条件的通 知”

    附件2道岔打磨机暂行技

    术条件

    附件3三孔钻孔机暂行技

    术条件

    附件4钢轨作业组合机暂

    行技术条件

    工务函[1994]1号“关于发布

    《粘结式绝缘轨距杆》等四十项 铁路工务产品暂行通用技术条 件的通知

    附件25 YBB-50型液压钢

    轨刨边机暂行通用技术条件

    附件29液压轨距调整器

    暂行通用技术条件

    起道器、拨道器、起拨道机

    起道器、

    拨道器、

    起拨道机

    起拨道器、

    起道机、

    拨道机、

    用技术条件

    TB/T2136-1990液压拨道器通

    用技术条件

    通用技术条件TB/T1925-2003液压起拨道器

    通用技术条件

    起拨道机

    TB/T2899-2005液压起道、拨

    道、起拨道机通用技术条件

    运机设备[2003]422号“关于

    发布《147KN齿条式起道器暂行

    技术条件》和《液压拨道器暂行

    技术条件》的通知”

    5.

    轨枕作业

    机械

    方枕器、

    轨枕螺栓机动扳

    手、

    轨枕螺栓钻取机

    TB/T2135-1990液压方枕器通

    用技术条件

    TB/T3099-2004轨枕螺栓机动

    板手通用技术条件

    6.

    轻型轨道

    轻型轨道车

    TB/T2139-2004轻型轨道车技

    术条件

    7.

    钢轨小型

    焊接设备

    小型气压焊接机、

    铝热焊设备

    TB/T2622-1995移动式钢轨气

    压焊设备

    工务函[1994]1号“关于发布

    《粘结式绝缘轨距杆》等四十项

    铁路工务产品暂行通用技术条

    件的通知

    附件19手动液压钢轨铝 热焊缝推凸机暂行通用技术条 件

    通讯联络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 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申述投诉:010—(传真)

    部门

    业务岗位

    电话

    传真

    管理51893092

    业务查询51874593

    申请受理(初评/复评)51874594

    综合业务部

    监督审核计划

    认证评定(初评、监督)5187459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签订

    申请受理(扩项、变更)51874594

    购买认证标志

    购买认证规则51893042

    检查协调部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安排(初评、监评)5184932451629008

    认证产品检验安排51874514

    机车类电气检验51874591

    机车类机械检验51874591

    检验协调部

    车辆类电气51874160

    车辆类机械51874297

    小型养路机械51874355

    工务类(桥梁支座)51874352

    工务类(锚具)51874813

    工务类(其他)51874355

    电务类51874514

    供电类51874514

    其他类(运输、安全卫生)5187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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