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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3篇

    时间:2023-11-03 18:12: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3篇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1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2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篇3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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