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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关系(1)x

    时间:2020-10-28 04:34:2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 (1)

    新闻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 在现代社会, 它也是 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交流自由除了通过通讯、谈话进行讨论、 辩论外,更经常、 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司法独立与表达 自由都是正义的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方面传媒对司法程序的报道 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 另一方面某些报 道又可能对法官、 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 因而媒体与司法的 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而外国媒体与国内司法则是一种更加复杂的 关系。

     新闻自由无国界是国际公约的要求 毕业论文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一、人人有权 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 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 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 它媒介。

     ”可见言论自由是 “不论国界 ”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 “记 者无国界 ”、“新闻无国界 ”、“言论自由无国界 ”原则。我国只是于 1998 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至今没有由人大批准加入, 但是这一公约可以作为国际准则指导立法和司法。

     作文 /zuowen/

    《公约》特别规定,在行使这些自由时, “不论国界,也不论口 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 他媒介。

     ”其“他媒介 ”应包括电脑网络,这是当代最迅速、最有效的 传播媒介。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实现的交流自由。

    作为美国政府制度基石的美国《宪法》 ,如果不附加旨在维护个人自 由的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不会在1791年 获得美国最早 13 个州的批准的。而修正案中的第一条便确定了媒体 的言论自由权,这决非偶然。宪法《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缩减(abridge) [i]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 ……。”在起草《宪法》与《权利法案》

    的开国先贤们看来,文字读物——通常是报纸和小册子——属于公开 发表思想言论的媒体。因此,《第一条修正案》中使用了“新闻出版” 这个概念。因此,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提到的 freedom of the press 是指表达自由,现在 freedom of the press 往往仅指“出版自由”,而表 达自由贝S用 freedom of the expression来表示。[ii] 毕业论文 表达自由的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自由表达自由的信息给 别人,也有权利从别人那里得到信息。公众为了知道他要监督的机构 和个人的情况,自由的媒体就是必须的。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公 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贝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 ”[iii] 政

    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贝。

     第一届联合国 大会通过的S9( 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 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

     因此当今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

     论文网 我国法律对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关系的规定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我国宪法同样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 督权。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的言论、出版权就可以具体表现为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宪法第 4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公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同样可 以通过媒体监督这样一种形式来实现。

     代写论文

    但是,当司法权力与上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 司 法机关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正式的法律没有明文、祥细的具体规 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式司法解释中, 只有最高人 民法院在 199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 干规定》(法发〔 1999〕3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 10、11 条 间接涉及了媒体对于庭审的旁听与采访报道的问题,该《若干规定》 第 10 条规定: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 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 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 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 参照中国公民旁听 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第 11 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 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

    ”侦查、检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侦查、检

    察机关的职务行为如何公开、 如何接受媒体的监督, 没有立法和司法 解释的规定。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1990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管理条例》规定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 提出申请 ”, “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 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外 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 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 并经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 申请,并经同意。

     ”因此,我国法律对外国记者采访有三个方面的限 制:一是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过批准;二是被同意派 遣的记者只能进入向外国记者开放的区域; 三是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 并经同意。

     毕 业论文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关系的重要规则 论文代写 因此,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外国媒体和我国司法的关系, 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外国记者对审判的旁听 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当然有旁听权。对此,国际准则没有作出 任何规定, 这不等于这个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而是因为记者也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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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记者旁听包含在审判向民众公开的一般规定之中。

     在对记者公 开的方式问题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 若干规定》将 “未成年人 ”和“记者 ”作为需要经过法院特别许可才能参 加旁听的人,这是难以理解的。

     毕业论文

    旁听不能认定为采访, 外国记者作为普通临时居住者当然也具有 旁听权。虽然缺乏国际准则的具体规定,但是从司法的特点来看,任 何一个在本国的外国人,只要临时居住在这个国家,无论时间长短, 法律都对其有管辖权, 他就可能成为这个法院的当事人, 因此他就有 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审判, 因此,他与该国公民一样具有同等的参加 法院旁听的权利, 这样才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除非外国人就不受 本国司法主权的管辖, 但这样会形成类似于 “领事裁判权 ”的侵犯主权 的情况。我在美国旁听法院的刑事案件时, 法院工作人员知道我是到 这里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但是美国法院旁听人员不要求出示证件, 也 不检查任何人的身份证件,而只是进行安全检查。所以,从法理上来 说,任何外国记者与本国公民一样,有平等地旁听审判的权利,这种 旁听不应当理解为 “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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