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实践报告 > 正文

    职业经理培训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时间:2020-08-31 20:12:1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职业经理培训)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壹级│50000及之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类别│油品闪点(℃)│举例

    ──────┼────────┼─────────────────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壹35号轻柴油

    ───┬──┼────────┼─────────────────

    │A│60至120│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丙│B│120之上│润滑油、100号重油

    ━━━┷━━┷━━━━━━━━┷━━━━━━━━━━━━━━━━━

    表1.0.6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

    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

    ────┼─────────────────────┼────┼────

    1│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甲、乙│二级

    │品暖库│丙│三级

    ────┼─────────────────────┼────┼────

    2│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甲│二级

    ││乙、丙│三级

    ────┼─────────────────────┼────┼────

    3│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

    │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二级

    │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

    │罐支座(架)││

    ────┼─────────────────────┼────┼────

    4│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三级

    ━━━━┷━━━━━━━━━━━━━━━━━━━━━┷━━━━┷━━━━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壹考虑,且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壹、石质坚硬和不易风化的地区,且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壹、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之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壹、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壹遇);

    二.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壹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仍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和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第2.0.10条石油库和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表2.0.9石油库和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

    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

    │├─────┬─────┬─────

    ││壹级│二级│三、四级

    ───┼───────────────┼─────┼─────┼─────

    1│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100│90│80

    2│工矿企业│80│70│60

    3│国家铁路线│80│70│60

    4│工业企业铁路线│35│30│25

    5│公路│25│20│15

    6│国家壹、二级架空通信线路│40│40│40

    7│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壹、二│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

    │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8│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300│300

    ━━━┷━━━━━━━━━━━━━━━┷━━━━━┷━━━━━┷━━━━━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且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干伏之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和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接表3.0.1的规定布置。

    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且建造。

    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和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俩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表3.0.1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

    序号│分区│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

    1│储油区│油罐防火堤、油泵房变配电间等

    ──┼───┬─────┼─────────────────────────

    2│装卸区│铁路装卸区│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站台、油泵房、桶装油品仓库、

    │││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

    ││水运装卸区│装卸油品码头、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仓库、变

    │││配电等间等。

    │├─────┼─────────────────────────

    ││公路装卸区│高架罐、灌油间、变配电间、汽车装卸油品设备、桶

    │││装油品仓库等。

    ──┼───┴─────┼─────────────────────────

    3│辅助生产区│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

    ││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

    ──┼─────────┼─────────────────────────

    4│行政管理区│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

    ││宿舍、浴室、食堂等。

    ━━┷━━━━━━━━━┷━━━━━━━━━━━━━━━━━━━━━━━━━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壹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序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且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合且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和油罐室布置在同壹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和油罐室布置在同壹主巷道内时,和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和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壹侧,宜设围墙和其它各区隔开,且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表3.0.3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

    ━┯━━━━━━━━━━━━━━━┯━━━━━━━━━┯━┯━━━━━

    序│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罐│高│油泵房

    │├──┬──┬───┤├───┬──

    号││5000│1000│1000│架│甲、乙│丙

    ││米^3│米^3│米^3│罐│类油品│类

    ││之上│之上│及以│││油

    │││至│下│││品

    │││5000││││

    │││米^3││││

    │├──┼──┼───┼─┼───┼──

    ││1│2│3│4│5│6

    ─┼───────────────┼──┼──┼───┼─┾───┼──

    4│高架罐│20│15│10│││

    5│油泵房甲、乙类油品│20│15│12│12│12│

    6│丙类油品│15│12│10│10│12│10

    7│罐油间甲、乙类油品│25│20│15│10│12│12

    8│丙类油品│20│15│12│8│12│10

    9│汽车灌油鹤管甲、乙类油品│25│20│15│10│15│15

    10│丙类油品│20│15│12│8│15│12

    11│铁路作业线甲、乙类油品│25│20│15│15│8│8

    12│丙类油品│20│15│12│12│8│8

    13│装卸油品码头甲、乙类油品│50│40│35│20│15│15

    14│丙类油品│35│30│30│15│15│12

    15│桶装油品仓库甲、乙类油品│25│20│15│15│12│12

    16│丙类油品│20│15│12│12│12│10

    17│隔油池150米^3以下│25│20│15│15│15│10

    18│150米^3及之上│30│25│20│20│20│15

    19│消防泵房、消防车库│35│30│25│20│12│10

    20│露天变配电所、10千伏及以下│20│20│20│20│15│10

    21│变压器10千伏之上│30│30│30│30│20│15

    22│独立变配电间│15│15│15│15│12│10

    23│铁路机车走行线│25│25│25│20│15│12

    24│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35│35│35│20│20│15

    │筑物及地点││││││

    25│其它建筑物、构筑物│25│20│15│12│12│10

    26│围墙│15│10│8│8│10│5

    ━┷━━━━━━━━━━━━━━━┷━━┷━━┷━━━┷━┷━━━┷━━

    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和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和高架罐邻近的壹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俩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和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50%。

    ⑥序号l、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

    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仓库│隔油池

    ───┬─┼───┬──┼───┬─┼───┬──┼───┬──┼──┬──

    甲、乙│丙│甲、乙│丙│甲、乙│丙│甲、乙│丙│甲、乙│丙│150│150

    类油品│类│类油品│类│类油品│类│类油品│类│类油品│类│米^3│米^3及

    │油││油││油││油││油│以下│之上

    │品││品││品││品││品││

    ───┼─┼───┼──┼───┼─┼───┼──┼───┼──┼──┼───

    7│8│9│10│11│12│13│14│15│16│17│18

    │││││││││││

    │││││││││││

    12│││││││││││

    12│10││││││││││

    15│15││││││││││

    15│12││││││││││

    15│15│15│15││││││││

    15│12│15│12││││││││

    15│15│15│15│20│20││││││

    15│12│15│12│20│15││││││

    12│12│15│15│8│8│15│15│12│││

    12│10│15│12│8│8│15│12│12│10││

    20│15│20│15│25│20│25│20│15│10││

    25│20│25│20│30│25│30│25│20│15││

    12│10│15│12│15│12│25│20│20│15│20│25

    20│10│20│10│20│10│20│10│15│10│15│20

    30│20│30│20│30│20│30│20│20│10│20│30

    15│10│15│10│15│10│15│10│12│10│15│20

    20│15│20│15│20│15│20│15│15│10│15│20

    30│20│30│20│30│20│40│30│30│20│30│40

    12│10│12│10│12│10│15│12│12│10│15│15

    10│5│10│5│10│5│-│-│5│5│10│10

    ━━━┷━┷━━━┷━━┷━━━┷━┷━━━┷━━┷━━━┷━━┷━━┷━━

    **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

    第3.0.8条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和其它各区隔开,且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和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和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和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壹、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俩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壹处。

    第3.0.11条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山区石油库建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建刺丝网围墙。

    第3.0.12条独立石油库的围墙外,应设宽度为1至2米的隔离地带。该地带不应植树。

    第3.0.13条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俩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油罐区

    第壹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当采用钢油罐确有困难时,亦可采用非金属油罐。

    储存中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壹、在同壹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和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壹个油罐组内。

    三、壹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

    四、—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俩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和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和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表4.1.4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

    油品类别│固定顶油罐│浮顶油罐内│

    ─────┼─────────┬──────┬───┤│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浮顶油罐│卧式油罐

    ├─────────┼──────┼───┼─────┼────

    甲、乙类│1000米^3之上的罐:│0.5D且不宜│0.4D且│0.4D且不│

    │0.6D且不宜大于20米│于20米│不宜大│宜大于20│0.8米

    │1000米^3及以下的││于15米│米│

    │罐,当消防采用固定││││

    │式时:0.6D;采用移││││

    │动冷却方式时:0.75D││││

    ──┬──┼─────────┼──────┴───┼─────┼────

    丙类│A│0.4D,且不宜大于15│││

    ││米│││

    ├──┼─────────┤不限││

    │B│大于1000米^3的罐:│││

    ││5米;不大于1000米3│││

    ││的罐:2米│││

    ━━┷━━┷━━━━━━━━━┷━━━━━━━━━━┷━━━━━┷━━━

    注:①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对于矩形油罐,D为长宽俩边之和的壹半。

    ②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6米。

    第4.1.5条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干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地上油罐和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1.6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俩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壹半。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8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壹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壹个最大油罐容量的壹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和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壹油罐组内时,应取之上俩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4.1.9条当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大于20000立方米,且油罐座数多于俩个时,防火堤内应设隔堤。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至0.3米。

    三、四级石油库的油耀组防火堤内是否设置隔提,应根据地形条件、油品性质和消防能力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4.1.10条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4.1.12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二节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同壹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壹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2.2条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第4.2.3条油罐顶和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和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和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油泵房

    第5.0.1条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5.0.2条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连续输送同壹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壹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俩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和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壹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第5.0.5条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和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直小于1.5米。

    二、相邻泵矾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5.0.7条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俩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壹个外开门。

    第5.0.8条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装卸油品设施

    第壹节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壹侧设置。

    第6.1.2条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俩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第6.1.5条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

    第6.1.6条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和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壹条线时,其相邻鹤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4米。

    第6.1.7条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和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75米。

    第6.1.9条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壹次卸车量。

    第6.1.10条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第6.1.11条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米。

    第6.1.13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和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之上不应小于1.75米。在无栈桥壹测,其中心线和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B巨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和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第6.1.14条俩条铁路作业线共用壹座栈桥或壹排鹤管时,俩条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6米。

    第6.1.15条相邻俩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俩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当二者或其中之壹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2条海港(包括河口港)装卸油品码头不宜和其它码头建在同壹港区水域内;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同壹港区水域内。

    第6.2.3条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6.2.3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韶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

    装卸油品码头位置│油品类别│安全距离(米)

    ───────────────┼────────┼───────

    沿海、河口│甲、乙│300

    │丙│200

    ───────────────┼────────┼───────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甲、乙│150

    构筑物的下游│丙│100

    ───────────────┼────────┼───────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甲、乙│300

    构筑物的上游│丙│200

    ───────────────┼────────┼───────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甲、乙│1000

    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丙│

    ━━━━━━━━━━━━━━━┷━━━━━━━━┷━━━━━━━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和其它相邻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俩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吨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50%。

    第6.2.4条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俩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了俩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俩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

    注:船舶在码头内、外档停靠时,可不受此限。

    第6.2.5条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调头,宜设独立的作业区。

    第6.2.6条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和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6.2.8条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且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7.0.4条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且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俩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仲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之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路越道路时,路面之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枝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l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管线和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米。

    第7.0.6条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7.0.7条在油罐液位下和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7.0.8条管线的防护,应附合下列规定:

    壹、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童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壹节油品灌装

    第8.1.1条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秤计量。

    第8.1.2条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第8.1.3条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风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且可在同壹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和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壹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罐油鹤管。

    第8.1.6条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壹、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壹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俩座。

    第8.1.7条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罐桶间上部。

    第8.1.8条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和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网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节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

    油品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面积(米^2)│防火墙隔间面积(米^2)

    ─────────┼─────┼───────┼───────────

    甲│壹、二级│750│250

    ─────────┼─────┼───────┼───────────

    乙│壹、二级│1000│—

    │三级│500│—

    ─────────┼─────┼───────┼───────────

    │壹、二级│2100│—

    丙│三级│1200│—

    ━━━━━━━━━┷━━━━━┷━━━━━━━┷━━━━━━━━━━━

    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必要时可建双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100平方米2.

    第8.2.2条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和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壹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俩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且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和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俩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俩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壹款的限制。

    第九章消防设施

    第壹节壹般规定

    第9.1.1条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和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且应设临时高压或高压给水管道。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且宜设低压给水管道或消防水池。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二节消防给水

    第9.2.1条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和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第9.2.3条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9.2.4条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和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9.2.5条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着火的地上、半地下固定顶油罐和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较大的油罐计算。

    二、着火的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三、着火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第9.2.6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及相邻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均为0.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壹个圆形管时,着火油罐及桐邻油罐均为油罐周长;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俩个或四个圆弧形管时,着火油罐为油罐周长,相邻油罐为油罐周长的壹半。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壹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仍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浮顶油罐相半地下、地下、覆上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6小时。

    第9.2.8条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l20米。

    第9.2.9条四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且可使用壹个动力源。

    第9.2.10条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

    第三节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8.1条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的石油库,尚应配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第9.3.2条固定顶油罐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

    第9.3.3条浮顶油罐的燃烧面积,应按罐壁和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堰板距罐壁应为1.2至1.4米。浮顶油罐的堰板高度,当采用机械密封时不应小于0.25米;当采用软密封时不应小于0.9米。

    表9.3.2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

    │供给强度│

    ├──────────┬──────────┤

    油品类别│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连续供给

    ├────┬─────┼────┬─────┤

    │泡沫(升/│混合液(升/│泡沫(升/│混合液(升/│时间(分)

    │秒.米^2)│分.米^2)│秒.米^2)│分.米^2)│

    ────┼────┼─────┼────┼─────┼──────

    甲、乙类│0.8│8│1.0│10│30

    丙类│0.6│6│0.8│8│20

    ━━━━┷━━━━┷━━━━━┷━━━━┷━━━━━┷━━━━━━━

    第9.3.4条浮顶油罐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应按海个产生器的保护周长计算确定。不同产生器所采用的保护周长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表9.3.4的规定。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泡沫产生器的工作压力,应为5公斤/厘米^2。

    表9.3.4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

    ━━━━━━━━━━━━━━┯━━━┯━━━━━━━━━━━━━━━━━━

    泡沫产生器规格│最大保│最小供给强度

    ──────┬───────┤护周长├────────┬──────────

    泡沫(升/秒)│混合液(升/分)│(米)│泡沫(升/秒.米^2)│混合液(升/分.米^2)

    ──────┼───────┼───┼────────┼──────────

    25│250│14│1.25│12.5

    50│500│28│1.25│12.5

    100│1000│48│1.5│1.5

    ━━━━━━┷━━━━━━━┷━━━┷━━━━━━━━┷━━━━━━━━━━

    第9.3.5条消防泡沫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消防泡沫泵房宜和消防水泵房合建。其位置宜靠近油罐区,且应满足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油罐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二、泡沫液宜存放在室内。储存环境温度:植物件蛋白泡沫液应为0至40℃;动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应为-5至40℃。

    三、泡沫液罐的容量,不应小于所需的泡沫液量和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四、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混合液泵吸入管的压力不应大于3米水柱;泵的流量,应包括比例混合器动力水的回流损耗。比例混合器的吸液口标高,不得高于泡沫液罐的最低液面1米。

    五、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流程时,比例混合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6至12公斤/厘米^2。

    第9.3.6条油罐的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固定顶油罐上的每个空气泡沫产生器,宜采用单独壹根泡沫混合液管线;浮顶油罐上的空气泡沫产生器,可俩个合用壹根泡沫混合液管线。

    二、油罐上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立管下部,应设锈渣清扫口(立管下端为管牙接口者除外)。

    三、固定顶油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应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线上设带闷盖的65毫米管牙接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四、浮顶油罐的梯子顶部平台上,宜设置泡沫混合液管线,且应在管线上装设带闷盖的二分水器,该管线应单独引至油罐根处或防火堤外。

    第9.3.7条地上固定顶油罐当采用氟蛋白空气泡沫液下喷射灭火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油罐:

    表9.3.6管牙接口数量

    ━━━━━━━━━━━┯━━━━━━━━━━

    油罐直径(米)│管牙接口数屋(个)

    ───────────┼──────────

    15以下│2

    15至25│3

    25之上│4

    ━━━━━━━━━━━┷━━━━━━━━━━

    1.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升/分.米^2;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泡沫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应小于30分钟;

    3.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米/秒;

    4.高背压空气泡沫产生器的背压,应满足克服泡沫管线的阻力和油罐内液体静压力的要求;

    5.喷射口应高出油罐的水垫层,燃烧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油罐,可设壹个喷射口。

    二、储存温度在50℃以下、粘度小于40厘沱的原油的油罐,除应按上款2、4、5项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升/分·米2,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5米/秒。

    第四节消防车库

    第9.4.1条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第9.4.2条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接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其它

    第9.5.1条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地上固定顶油耀采用中倍数空气泡沫灭火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4升/分·米^2;发泡倍数宜控制在30至50倍;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9.5.2条铁路装卸油品栈桥、油泵房、罐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间等场所除应配备灭火器具外,尚应根据需要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第9.5.3条石油库内的各种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灭火器具,其种类和数量可根据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章给水排水

    第壹节给水

    第10.1.1条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且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且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石油库水源的供水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壹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和生产用水采用同壹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壹水源时,消防和生产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和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和生活用水合用另壹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确定。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排水

    第10.2.1条含油和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第10.2.2条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壹、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和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探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

    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

    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

    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10.3.4条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如三角堰等)。

    第十壹章电气装置

    第壹节供配电

    第11.1.1条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11.1.3条电压为10千伏之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和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和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应设外开门、窗,其和泵房门、窗之间的路径,不应小于6米。否则,变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米。

    第11.1.4条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在壹般地段不应小于0.7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电缆可和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和管线之间的净距,中宜小于0.2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壹管沟内。

    第11.1.5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级别的划分,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11.1.6条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相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油罐防雷

    第11.2.1条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俩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第11.2.2条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